債權申報有哪些期限及基本要求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債權申報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債權申報的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申報的要求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jù)。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p>
7、連帶債務人數(shù)人被裁定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
10、債務人是票據(jù)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該票據(jù)的付款人繼續(xù)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的方式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jù)。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shù)額、申報債權的證據(jù)、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jīng)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shù)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的材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后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fā)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zhí)行的時間和發(fā)生數(shù)額(包括債權原始數(shù)額、余額、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fā)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文件和證明文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委托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托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個人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證明債權發(fā)生事實及其數(shù)額的材料
(1)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jù)、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3)債權的發(fā)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zhí)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zhí)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jīng)判決正在執(zhí)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zhí)行申請書、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法院執(zhí)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5)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夠證明債權發(fā)生、變更、存續(xù)、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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