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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公司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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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公司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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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最新公司法解讀

  深度解讀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xiàn)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全國人大會表示,對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三款修改為:“發(fā)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據(jù)了解,此次修法為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下一步,工商總局將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同時積極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并完善文書格式規(guī)范和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tǒng)。

  新公司法的亮點與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個亮點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一: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j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注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可以不受注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二: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j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guī)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fā)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三: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四:

  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jīng)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這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jīng)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將舊法中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j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fā)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fā)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將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j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規(guī)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guī)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三)2014最新公司法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j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

  根據(jù)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后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guī)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

  根據(jù)全國人大會的決議,將《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舊公司法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新公司法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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