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年檢
代理記賬指的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小企業(yè)為服務對象所進行的包含代辦納稅、報賬、記賬以及算賬等業(yè)務。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代理記賬機構年檢,希望你們喜歡。
代理記賬機構年檢
由主管財政機關對所在地的代理記帳機構每年進行年檢,在年檢時,代理記帳機構應提交如下材料:
(1)執(zhí)行會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
(2)履行委托合同情況;
(3)內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4)從業(yè)人員職業(yè)道德情況;
(5)從業(yè)人員培訓和變動情況;
(6)市財政局要求年檢的其他情況;
(7)財務會計報告。
對年檢獲得通過的代理記帳機構,由主管財政機關在該機構代理記帳許可證上簽署年檢日期并加蓋年檢印章。
代理記賬的主要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guī)模的大小、經濟業(yè)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guī)模大、經濟業(yè)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jiān)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yè)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6月19日頒發(fā)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的推行措施
1.繼續(xù)宣傳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新修訂的《會計法》目前正處于推廣宣傳階段,我們應當借《會計法》宣傳的東風,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特別是一些規(guī)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chuàng)代理記賬新局面。
2.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guī)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guī)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lián)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yè)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yè)務,為代理記賬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
3.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為,代理記賬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記賬的范圍。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于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么,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專業(yè)人員為企業(yè)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yè)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y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yè)務使企業(yè)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本公司專業(yè)人員可以根據企業(yè)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jiān)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y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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