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項目融資模式探析
學習啦小編為您進行了以下內容的bot項目融資模式探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國際BOT/PPP項目融資模式分析
一、 BOT、PPP項目融資模式的概念
BOT/PPP體系都是政府項目的投資體系。BOT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授權私營機構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fā))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BOT(build-operate-transfer)共分二個階段完成:建設一運營一移交,即政府授予某一私營企業(yè)“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該公司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在若干年后根據雙方一的協(xié)議,將項目的所有權無償地移交政府;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指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xié)議,部分出資參股并授權民營機構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電廠、水廠及自然資源開發(fā)等)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如醫(yī)院、學校、監(jiān)獄等)并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到協(xié)議期限后也移交給政府。
以上分析看出PPP是在BOT理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優(yōu)化而衍生出來的,其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伙/合作關系,而BOT只是PPP的典型模式。因此,近年來國際上越來越多采用PPP這個詞,以取代BOT。因此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概念PPP是泛指包括BOT,BOOT, BOO, BT等具有公私合作關系的項目,狹義概念PPP是指其中一種形式,亦稱PPP(即本文下述)。
二、BOT與PPP兩種模式的比較
與PPP模式相比,BOT項目融資模式很早就為國人所熟知了,而對PPP項目融資模式的形式及真諦了解的尚不多。
(一)BOT與PPP的相同點
1.兩種項目模式都是政府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或者說特許協(xié)議是BOT與PPP兩種融資方一式的運行基礎。一般情況下,政府通過簽訂特許權協(xié)議,由私營企業(yè)組織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并由私營企業(yè)負責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特許權人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和償還貸款義務。
2.這兩種項目模式都是高度的資本密集型業(yè)務,其核心都是融資,融資是BOT/PPP的主線和生命線。所以叫“BOT/PPP項目融資模式”。
3.這兩種項目融資模式的當事人都包括項目出資人(投資商)、融資人、貸款人、擔保人。出資人是指為該項目提供資本金的企業(yè)、個人、政府和財務投資者等;融資人是指為開發(fā)、建設和經營該項目而專門成立的經濟實體(項目公司);貸款人是為項目公司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擔保人是指為項目融資人提供融資擔保的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政府。
4.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并獲得投資同報,理論上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作擔保抵押,而融資實踐中多有不同形式的第三方擔?;蛟鲂糯胧?。
5.銀行及各界投資人根據BOT, PPP項目本身的市場盈利能力及主要出資人的管理、技術、經濟實力來判斷是否提供融資或投資入股。
(二)BOT與PPP的區(qū)別點
1. 出資不同
BOT項目政府和公共部門不出資,僅規(guī)定設施或服務產出的標準和框架,項目由“私方”籌資,政府的參與很少,因它是私營部門的項目。而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不但私營部門出資,公共部門或政府也要出資占有股份,一般占股本金的10%-30-%,不僅規(guī)定設施或服務產出的標準和框架,還要參與項目重大事項決策、協(xié)調與監(jiān)督。
2.運行程序不同
從運行程序的角度來看,兩種模式的不同之處主要在項目前期。PPP模式中私營企業(yè)從項目論證階段就開始參與項目,而BOT模式則是從項目招標階段才開始參與項目。政府一般通過竟爭性程序選擇私人投資人作為BOT項目發(fā)起人,并與之簽署涉及設計、施工、運營到移交時限的全套項目協(xié)議。而在PPP項目中,政府一般要與數家民營企業(yè)一起做項目論證,然后再通過竟爭程序選出可合作的一家民營企業(yè)組成項目公司。也有個別簡化程序,直接與意向合作伙伴談判組成項目公司一起啟動項目。
3.政府參與程度不同
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終參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私營機構不承擔前期總體設計風險,在特許協(xié)議簽訂之后,私營機構則負責細化設計、投資、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直至特許期末的設施移交,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通常較弱。
4.博弈與共贏及協(xié)調機制不同
以BOT模式參與項目的私營企業(yè)和政府之間是以等級關系發(fā)生相互作用的。BOT項目公司內外沒有一個協(xié)調機制,不同角色的參與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標——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使得他們之間很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加之參與各方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最終達到結果是:其中一方利益達到最大化是以犧牲其他參與方的利益為代價的,其社會總收益不是最大的。
而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門和私營企業(yè)之間相互合作和共同出資基礎之上的“共贏”關系,避免了BOT模式由于缺乏相互溝通協(xié)調而造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過長的問題,也解決了項目全部風險由私營企業(yè)承擔而造成的融資困難問題。公共部門、私營企業(yè)合作各方“互利、共贏”的關系,能創(chuàng)造更多的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服務,從而使PPP成為優(yōu)于BOT的選擇。
5.承擔風險不同
BOT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xié)議作為融資基礎,由本國或外國公司作為投資者和經營者組建項目公司去融資、承擔風險、建設項目,并在約定的時間內經營項目并獲得同報,最后根據協(xié)議時間將項目移交給政府。項目公司要承擔全過程大部分風險。
PPP是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xiàn)風險分配,同時由于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三、PPP、BOT、BT三種融資方式的適用性分析和提高融資成功的方略
1.三種融資方方式各自特點及比較。從借款人主體性質分項目融資和公司融資,從融資項目類別上分BOT、PPP、BT等方式,這些融資類別和方式各有其特點,但是由于它們的應用條件有別、適應環(huán)境各異,融資成本不一,而且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的風險和代價也不同。PPP、BOT、BT三種融資方式的特點、適用性比較見表1。
這三種方式,有可能獲得超額收益的是BOT項目,到國際上缺乏資金和技術的國家去做BOT項目,大都賺得盆滿缽滿,但BOT模式風險最大,一旦陷入虧損,可能損失巨大,因此BOT項目獲得銀行項目融資貸款的難度大,融資成本最高;BT項目是政府主導,承諾建成收購,因此BT項目風險主要是施工組織和工程質量。一般BT項目較易獲得銀行項目融資貸款,融資成本可以低至基準利率,由于BT模式也是帶資建設,同樣可以為承包企業(yè)帶來比一般工程承包多的利潤,這部分多出的利潤是帶資的“紅利”,是自有資金和結算收入高于貸款利率支出的差額。BT項目因風險小,應是中資公司積極爭取的項目類型,只是利用財務杠桿和“錢賺錢”的時間短而已;而PPP項目是可以獲得長期穩(wěn)定收入、利潤和“紅利”的,有實力的公司在國外或國內都應爭取做這類項目。
2.國際上一些大型項目融資需求數額較大,而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風險大于公司融資,銀行大多不愿意接單并單純采用這種模式。而解決債務資金是項目融資的重點,為實現(xiàn)融資成功,主要投資人需在兩方面下功夫:一是在PPP項目總體框架設計中必須盡可能將與項目有關的各種風險要素,通過各種形式的協(xié)議安排給與項目開發(fā)建設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當事人、其他參與者、利益相關者(包括合作伙伴、政府部門、銀行等)共同承擔,構建各環(huán)節(jié)“增信”的信用鏈條,力戒投資人和銀行承擔全部項目債務風險責任的狀況,從而提高項目的債務承受能力,增加融資成功的概率。二是尋求融資渠道多元化,請投資銀行代為設計融資結構。除自身要投入一定比例資本金(這是自身信用的基礎),若資本金不足,可請投資銀行為項目直接融資(包括募集優(yōu)先股)。對債務融資部分,除了向國家開發(fā)銀行和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外,還可向國際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也可在所在國向當地銀行或外資銀行融資,在很多情況下,還可通過發(fā)行債券、融資租賃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集資金。
3.國內銀行對擬支持的以中資公司作為主要投資人的海外BOT/PPP項目融資,僅與項目公司簽署合同不能抵抗第三者合同效力的侵害,為了保障銀行貸款的債權利益,約束項目所在國政府行為,往往會要求與政府簽署直接協(xié)議,要求政府承諾貸款銀行對項目應享有的權利,對此中資公司應積極支持,配合銀行完成。
四、參與BOT/PPP項目帶來的益處
1.中國企業(yè)投資境外BOT/PPP項目,有機會參與大型公共設施的建設,是一種“投資帶動施工”,改善業(yè)務組合短期特征的全球化戰(zhàn)略。
2. BOT/PPP項目是長期投資項目,只要項目風險能合理有效分擔,項目EPC成本管理有效,預期收入和運營費用計算準確,且能有效管理,就可能獲得合理、長期的收入和利潤??墒刮覈Y本在項目中長期有限竟爭的市場中獲得穩(wěn)定回報。對有管理和技術實力的建筑類公司,投資BOT/PPP項目,獲得特許經營權,是獲得超出平均利潤率水平盈利和做強公司的主要途徑。國際建筑業(yè)巨子承包商豪赫蒂夫、萬喜、布依格、法羅里奧公司無一不是靠投資BOT/PPP項目,以占業(yè)務總量不到二分之一的業(yè)務而贏得集團公司一半左右的利潤。
3. BOT/PPP項目是政府的特許經營項目,因有政府的擔保,其產品或服務沒有市場風險。按與政府的協(xié)議,政府應承諾諸如最低交通量、最小上網電量、最低污水處理量等及相應價格,達不到的差額由政府予以補償。因為BOT/PPP實質上是一種融資方式,是政府向私營企業(yè)借錢,所以不能實現(xiàn)預期業(yè)務量的風險要由政府承擔。因此,企業(yè)可以避免破產風險。相比較而言,對海外PPP項目投資的風險要大大低于境外投資建廠,境外企業(yè)收購兼并類投資等(資源類另計)。
4.國際上對BOT/PPP通行項目融資模式,項目融資不同于公司融資,它是“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貸款”。根據部分國家的會計制度,有可能將項目融資的債務列為表外融資,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將項目債務和項目失敗的風險與其自身的資產和債務隔離,同時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該模式因此受到了股本投資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而項目投資者要達到表外融資的目標,必須有恰當的項目投資結構設計,符合中國會計準則,還須與項目所在國家的財務稅收法律相吻合。
5. BOT/PPP項目是集設計、建造、營運于一體的項目,項目的出資方就是業(yè)主。業(yè)主可以決定項目的設計單位、建造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等。因此,BOT/PPP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竟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zhàn)略的更好實施,特別是推動標準、設計、管理等高級智力的輸出,以及技術含量較高的成套設備的出口。
在BOT/PPP項目談判中,部分國家政府部門預先提出了采用歐洲標準或美國標準,對此要從項目建設和今后幾十年運營技術保障、經濟合理性等角度說服對方同意采用中國標準。
6. 國際承包工程競爭結果的表現(xiàn)形式是市場份額,市場份額是企業(yè)的生存空間。BOT/PPP項目的實施可以彰顯承包商的能力,提高承包商的聲譽,為承包商進一步開拓市場提供有力的幫助。
7. PPP項目分EPC和運營兩個階段,而資金的投入和運作是貫穿全程的主線。按角色和階段可分為投資商、EPC承包商、項目運營商,這兩個階段三種角色都能賺錢,其中作為投資商的業(yè)主是主導角色,投資商要分析項目特點和自身優(yōu)勢與不足,從中決定去舍。投資商可以選擇EPC承包商和項目運營商,也可自己做EPC承包商,同時做項目的運營者。有實力有技術的投資商一般都是“通吃”,集三者與一身。而實力不足的企業(yè),選擇做其中一部分亦是明智之舉。
部分中資公司往往只想做項目的EPC總承包這一段業(yè)務,反向去找投資商,其結果大都是落空的。
8.建筑承包企業(yè)通過投資、承建、運營BOT/PPP項目,與其他承建項目可以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從增加投資籌劃、不同專業(yè)運營技術人才配備入手優(yōu)化公司的人才結構;從現(xiàn)金流和風險分配上優(yōu)化集團的項目組合,改善資產結構,反映在企業(yè)經營、業(yè)績上,對燙平經濟周期、收入不穩(wěn)定及短期化風險對企業(yè)的影響作用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