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飲食公司破產
在玉林市,有一家飲食公司破產了,這下應該怎么辦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的“玉林市飲食公司破產”,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企業(yè)破產的清償順序
企業(yè)破產按照什么順序進行清償?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113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企業(yè)破產的清償順序,企業(yè)破產的清償順序分為三個順序,第一順序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補償金的清償;第二順序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以及第三順序是普通破產債權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p>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shù)囊?guī)則
《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于,依據(jù)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yōu)先于順序在后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shù)模枰宰泐~清償;不足清償?shù)?,按比例清償?/p>
4、按比例分配后,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zhèn)鶆?/p>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jù)】
《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條件的具體內容
破產的條件(民訴法第119條、破產法第7條、破產法意見第8條)
(1)企業(yè)法人嚴重虧損;
(2)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p>
如果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被申請破產的法人的債權人,他只需證明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占纯?,所謂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侵福簜鶆涨鍍斊谙抟呀泴脻M、債權人已要求清償、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xù)狀態(tài),如無相反證據(jù),可推定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于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債權?shù)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證明有無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關證據(jù)。
3.管轄
企業(yè)法人的破產有企業(yè)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破產的程序
(1)申請的提出
(2)法院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申請后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及已知的債權人,并發(fā)出公告。
(4)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公告后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5)對債務的人的財產進行清算。
(6)債務清償。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么法律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么法律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清算責任、債務清償責任、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清算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二)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注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注銷后,其財產當然應分配于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占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負債大于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余財產的,而由于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根據(jù)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qū)分為: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解散后,如有證據(jù)表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主體的個人財產出現(xiàn)混同,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有限責任原則作為抗辯,而應基于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
進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賬冊資料完備為前提。而公司清算義務主體負有確保公司賬冊資料完整、齊全以備清算的義務。如果由于公司財務資料的缺失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必將導致公司債權人以清算后的公司資產實現(xiàn)其債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因此清算義務主體須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清算義務主體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清算義務主體履行清算義務,排除進人清算程序的障礙。然而,一旦在清算過程中發(fā)現(xiàn)清算義務主體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并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么損害后果就已經超出通過追究清算組織責任或者清算實施責任所及的救濟范圍。此時,應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主體賠償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公司法第189條關于“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六)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行為出現(xiàn)瑕疵而造成債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清算義務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清算瑕疵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xiàn)形式:
1、清算義務主體怠于履行維護公司債權和保護公司資產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能實現(xiàn)而無法實現(xiàn),或者導致公司資產毀損、貶值、流失的,則清算義務主體應當在財產損失的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主體怠于履行債權申報通知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因資產分配完畢而無法受償時,清算義務主體同樣應當向未能參與分配的公司債權人承擔損害債權的賠償責任。
(七)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義務主體在清算結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配順序,將公司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公司債務之前,擅自直接或變相進行分配或侵占,造成債權人未能就公司資產實現(xiàn)債權的,須向公司債權人在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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