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與商標撤銷
商標無效與商標撤銷
什么是商標的無效與撤銷?這兩者之間有何區(qū)別?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無效與商標撤銷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么是商標權的撤銷、無效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chǎn)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xù)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注冊的決定。商標權的取得并無瑕疵,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guī)范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商標權撤銷、無效的區(qū)別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qū)別:
(一)事由不同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guī)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jù)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guī)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注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征(《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志(《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注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yè)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志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fā)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fā)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于欠缺商標注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體現(xiàn)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系及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jīng)過長期使用,已經(jīng)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xiàn)存的經(jīng)濟關系。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nèi)行使,大多數(shù)國家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fā)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第4l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據(jù)《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guī)定,撤銷商標權的事由包括: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
依據(jù)《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注冊事項包括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等。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需要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因此,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時,不得自行改變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已登記的注冊事項,否則依據(jù)《商標法》第44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
與我國《商標法》將上述自行改變一概列為可撤銷事由不同,其他多數(shù)國家或者地區(qū)立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使用導致混淆或欺騙性后果的,才撤銷商標權。[1]其中,以《是本商標法》第51條之(一)的規(guī)定最為明確,即“商標權人故意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或者在與核定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或與其相近似的商標,而造成對商品的品質或服務質量的誤認,或與他人業(yè)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發(fā)生混淆的”,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銷請求。本文認為,我國《商標法》對“自行改變行為”不加區(qū)分,—概作為可撤銷事由,顯然有失妥當。商標注冊是靜態(tài)的,而市場是動態(tài)的,應當給予注冊人根據(jù)市場需要作適當改變的自由,故“不得改變”并不意味著實際使用時必須“一成不變”,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作字體、顏色等不改變顯著特征的改變,只要不侵犯他人商標權,就應當允許。反之,如果自行作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的改變,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應予撤銷。而且,注冊商標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如果注冊人故意將其在先注冊商標作近似于在后注冊商標的改變,侵犯在后注冊商標權的,也可撤銷在先注冊商標。
(二)自行轉讓注冊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經(jīng)核準后,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雖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轉讓注冊商標,但必須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否則不僅受讓人不能取得商標權,而且依據(jù)《商標法》第44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轉讓人的商標權將被撤銷。
此項中的“自行轉讓”應理解為轉讓注冊商標但未依法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商標權為私權,可以自由轉讓,僅因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即予撤銷,顯然過于苛刻。有的國家立法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導致混淆的,才構成撤銷商標權的事由。例如,根據(jù)《日本商標法》第52條之(二)的規(guī)定,因商標權轉讓使“相互沖突的商標權”為不同的權利人享有,其中之一的商標權人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使用商標,并致使其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商標權人或他們的許可使用人(包括獨占和非獨占許可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在來源上相混淆,該商標注冊將被撤銷。在我國,對可能產(chǎn)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也不予核準[2],如果商標注冊人自行轉讓此種注冊商標的,可以構成撤銷事由。對于不會產(chǎn)生誤認或者混淆的自行轉讓,不宜作為撤銷事由,責令限期補辦轉讓手續(xù)即可。
(三)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冊,商標受保護的原因不在商標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注冊商標長期不使用,不僅沒有保護的必要,而且會妨礙他人的使用。因此,各國商標法均規(guī)定,注冊商標連續(xù)不使用達一定期限的,可以撤銷該商標,我國《商標法》也不例外。但《商標法》第44條將連續(xù)停止三年使用注冊商標作為撤銷事由的同時,規(guī)定商標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實為畫蛇添足,應予刪除。
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的第二款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不能提供使用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所謂正當理由,是指由于商標注冊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而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冊商標。依照《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因不依賴商標所有人意愿的情況而構成使用商標的障礙,諸如進口限制或政府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其他要求,則應承認其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標審理標準》將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正當理由”界定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chǎn)清算以及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上述界定比較合理和科學,商標法修改時可予吸收。此外,依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34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jīng)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商標注冊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不使用其商標應視為有正當理由。
(四)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商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本文認為,商標的品質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商品品質的同一性,并非保障商品的高質量。商標權人不能保持、提高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或者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的,必然影響社會公眾的評價和消費選擇,其商標也終將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商標法并不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標準,也無此必要?!渡虡朔ā返?5條的規(guī)定是對商標品質保障功能的曲解,不僅不符合商標權的私權本質,而且混淆了《商標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chǎn)品質量法》的職能,故應予廢止。
此外,我國《商標法》至少還缺乏對兩種可撤銷事由的規(guī)定:第一,喪失顯著特征的。即商標注冊后因商標權人使用不當或者保護不力,導致注冊商標變成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質量等特點的標志,從而喪失顯著特征。第二,因商標注冊人使用不當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發(fā)生誤認的。
如何做好商標異議答辯和申請?
(一)異議商標權利證明
提供異議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在商標異議書中僅僅寫明被異議商標的有關信息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提供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這是異議人應負的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僅有異議商標的有關情況而無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則是一個不合格的商標異議申請。因為沒有上述證明材料,被異議人難以作出答辯,顯失公平;沒有上述證明材料,異議理由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就失去了基礎;沒有上述證明材料,審查員就無法作出比較,也就無法進行裁定。
(二)異議理由
每個審查員都擔負著繁重的異議裁定任務,冗長累牘的異議理由無疑會增加審查員的負擔。雖然商標異議案件具有較強的復雜性,異議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應當做到簡練明了、突出重點。詳言之,異議理由的闡述應根據(jù)具體案情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異議商標為已注冊商標
當異議商標是經(jīng)核準注冊的商標時,異議人首先應當從音、形、義等方面就異議商標和被異議商標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結論。例如,“三菱”和“三棱”、“黃冠”和“皇冠”的發(fā)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飛”和“霞飛”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鷹”的含義相同或近似。其次,異議人比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屬于類似商品的結論。最后,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指出兩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尚需說明的是,異議人可以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限制,從商品的銷售場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諸多方面進行比較,指出兩商標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煙”和“煙具”、“汽車”和“輪胎”),從而進一步指出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雖非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2、異議商標為未注冊商標
異議人以未注冊商標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難度較大。因為,我國《商標法》實行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注冊是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和受商標法保護的前提條件。一件未注冊商標如果想在異議程序中得到保護,異議人必須舉證證明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出于惡意(通稱“搶注”)。完成這一證明過程的三段論是:“異議人將異議商標在商業(yè)上實際使用+被異議人明知異議商標的存在并將該商標申請注冊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被異議人搶注”。標有異議商標的商品、異議人對異議商標的廣告宣傳(如用于宣傳的張貼畫、在各種媒體上發(fā)布廣告的圖樣、發(fā)票等)、銷售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業(yè)務往來(如被異議人從異議人或其代理人進貨的單證、被異議人曾是異議人銷售商的證明等)。此外異議人還需就異議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異議商標為常見的或固定的字詞組合、自然生物的常見的或普通的造型,則其受到《商標法》保護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大。
3、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
由于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制度,異議人主張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必須提供國家工商局或省級工商局頒發(fā)的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異議人要求給予異議商標以跨類別擴大保護的,必須證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而且此種聯(lián)系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異議商標的馳名度極高并具有很強的獨創(chuàng)性,才有可能獲得在所有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的擴大保護。如用于藥品上的“同仁堂”、用于彩電上的“KONKA”和“長虹及圖”商標的“圖形部分”、使用于服裝上的“雅戈爾”。
4、異議商標為知名商標
外國異議人在提出異議時大多聲稱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這并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原因在于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制度。代理人對于外國注冊人擁有的已具相當知名度的商標,即使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在行文時也不宜稱其為馳名商標,這是保持法律和諧與穩(wěn)定的需要。但是,我國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義務給予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異議商標以相應的保護。因此,對于異議人稱其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的,代理人闡述異議理由可以參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為根據(jù),幫助異議人提供異議材料(如異議商標的使用歷史、廣告宣傳、銷售額、世界各國的注冊情況),證明異議商標已經(jīng)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證明異議商標在我國的知名度,進而請求將其提到馳名商標的高度加以保護。最后,分析異議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對異議商標的淡化,從而要求對異議商標給予擴大保護。例如,使用于彩色膠卷上的“KODAK”、用于飲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為通用名稱)。
5、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
異議人以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侵犯其在先權利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例如,主張版權(著作權)的,應提供作品的發(fā)表證明、創(chuàng)作證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應提供專利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權利證書;主張名稱權的,應提供企業(yè)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yè)名稱的登記證明文件。需要強調(diào)指出的是,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的,必須證明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出于故意或惡意,或證明被異議人的行為構成復制、模仿、剽竊、抄襲。如果異議人能夠證明其對引證的圖形(作品)、名稱、外觀設計已經(jīng)進行商業(yè)使用,則更具說服力。
ELTAMTHRIN”即“溴氰菊脂”的別名,形成通用名稱,但異議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
(三)異議材料及其后補
代理人應當轉變異議材料“多多益善”的觀念,使異議材料做到簡潔明了、重點突出。將與異議案件密切相關、具有說服力和可能影響異議裁定結果的異議材料及時送至我局。例如,異議商標在我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注冊證;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情況,等等。一般而言,注冊證尤其是我國的注冊證最具說服力,只有在證明異議商標的知名度或被異議人“搶注”時,才有必要提供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由于缺少有關異議裁定期限、異議材料后補時限的規(guī)定,造成了隨時都可以補交異議材料的現(xiàn)狀。應當指出的是,此種狀況的存在對被異議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異議人在答辯通知發(fā)送被異議人之后補交異議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因為,被異議人無法看到后補的異議材料,也就不能針對異議材料作出對己方有利的答辯,這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這就要求代理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材料,既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又尊重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商標無效與商標撤銷,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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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冊商標無效
6.商標無效程序
7.商標的有效期
8.商標異議答辯流程
9.商標復審答辯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