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辦理商標注冊條件
現(xiàn)在辦理注冊商標的公司有很多的,但是現(xiàn)在注冊商標一般來說都是需要什么條件?如何在深圳注冊公司商標?小編為你帶來了“商標注冊條件”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
(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顯著性;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志。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類型有哪些
一、普通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普通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是商標最基本的使用形式,依照《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訂版)和《 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關規(guī)定進行注冊和管理。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就是商品的標記。它是商標的最基本表現(xiàn)形式,通常所稱的商標主要是指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一旦被生產(銷售)企業(yè)所注冊,該企業(yè)就擁有對該商品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商品商標可分為商品生產者的產業(yè)商標和商品銷售者的商業(yè)商標。
產業(yè)商標:是指明確表示商品生產者的商標(又稱為制造商標)。這種商標與“廠商名號”的意義相同,使得商品生產者所生產的商品有生產者的標記,從而與其他的生產者區(qū)別開來,并向消費者傳達某種商品生產者所含的信息和來源。
商業(yè)商標:是指銷售者(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標(又可稱銷售商標)。這種商標的重點是宣傳商品銷售者的標記,而不是商品生產者。使用這種商標的往往是一些有較高聲譽和實力的商業(yè)企業(yè),他們通過定牌生產含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對消費者作出某種信譽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上述兩種商標類型在使用時不作區(qū)分,均統(tǒng)一按商品商標使用。
2、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亦稱服務標記。服務商標同樣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在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yè)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yè)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yè)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qū)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里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yè)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渡虡朔ā?2001年10月27第二次修訂版)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中有關商品商標的法律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服務商標【見國家商標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12號]】。
同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yè)所注冊,該企業(yè)也就擁有了對該商服務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xiàn)的新事物,我國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guī)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于創(chuàng)造服務行業(yè)公平競爭機制,有利于第三產業(yè)的發(fā)展。
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注冊和管理。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范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guī)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fā)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
(一)集體商標又稱團體商標
1、集體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yè)團體、協(xié)會或其他集體組織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
2、集體商標的特征
(1)集體商標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yè)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xiàn)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xiàn)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并對違反使用規(guī)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tǒng)一的規(guī)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jiān)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注冊。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保護集體商標的意義
集體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于創(chuàng)造該集體的信譽、擴大影響,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規(guī)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市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為了把中小企業(yè)力量集中起來,形成拳頭產品,形成數量優(yōu)勢和質量統(tǒng)一管理,創(chuàng)立馳名商標,提高商品和服務的競爭能力,注冊并使用集體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發(fā)達國家曾經采用過的成功經驗。
集體商標的使用及保護在我國的現(xiàn)實意義是,可以壯大集團優(yōu)勢,在國際競爭中可以彌補我國企業(yè)規(guī)模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國際市場。只有實行注冊保護,授予專用權,才有利于鼓勵企業(yè)集團到國外注冊,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4、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qū)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qū)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guī)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5、集體商標注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商標一經注冊,其集體組織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履行必要手續(xù)。注冊人應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給《集體商標準用證》,并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標或者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準用證》應按規(guī)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各項內容并由注冊人簽章。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監(jiān)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使用商品的質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集體商標注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注冊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專用于該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注冊人不得準許非集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并不得轉讓他人。
集體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請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二)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
1、證明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2、證明商標的特征
(1)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4)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之后,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注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tǒng)一的管理規(guī)則并將之公諸于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jiān)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3、保護證明商標的意義
證明商標用來保證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有利于企業(yè)向市場推銷商品,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注冊證明商標可以保護我國名優(yōu)土特產品。我國地大物博,自然氣候多樣,有許多具有原產地意義的特產。農副產品及手工藝品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和傳統(tǒng)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稱讓其濫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質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產品的特色削弱殆盡,使我國寶貴財富受到損失。
由具有監(jiān)控能力的組織注冊管理商標,將之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使經營者、生產者能夠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生產商品、提供服務,保證商品與服務特定品質,使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這是傠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發(fā)展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
4、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區(qū)別
(1)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交管理規(guī)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許他人使用必須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手續(xù),發(fā)給《準用證》,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5、證明商標注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證明商標一經注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guī)定條件的,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與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xù)后1個月內,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注冊人可以將注冊的證明商標轉讓給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其他組織,但必須由商標局審查經核準公告之日起生效。
證明商標注冊人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商標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的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履行控制職責,致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達不到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注冊人承擔賠償責任。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法》及《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請求。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時發(fā)給《證明商標準用證》,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蹲C明商標準用證》應按規(guī)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各項內容,由注冊人簽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專用于該證明商標的管理。
三、原產地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的概念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jié)規(guī)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TRIPS協(xié)議對“地理標志”作了定義:
“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qū)或該地區(qū)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地區(qū)、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征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xié)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2、“原產地名稱”的概念
根據《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xié)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guī)定,并對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
“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qū)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標示產于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huán)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著重于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zhèn)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xié)議所定義的地理標志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屬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志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志,但一些地理標志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guī)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guī)定。依該規(guī)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3、原產地證明商標
是將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用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并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lián)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huán)境,以及該環(huán)境對商品品質特征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規(guī)則》要詳細說明,在審查時也是著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于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后,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xiàn)國際注冊,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fā)生沖突時,必須執(zhí)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xiàn)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fā)揮現(xiàn)有體系和人員優(yōu)勢,可以節(jié)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4、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必須指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注冊和管理。
四、特殊標志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文化研究及其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行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并依照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注冊和管理。
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使用和保護的形式,特殊標志的組成要素等都與注冊商標有非常類似的共同點,從某種角度上說,特殊標志是特殊類型的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也同樣主管全國性特殊標志的管理工作。特殊標志與商標的主要不同表現(xiàn)為:
(1)權利所有人的對象不同
特殊標志的權利所有人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
注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
特殊標志的使用目的是將所募集的資金,用于特殊標志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y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冊商標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為了盈利,并區(qū)別于其他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吸引消費者。
(3)使用及保護的范圍內不同
特殊標志可以使用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項目上。
注冊商標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上,并在該范圍內受到保護。
(4)時效性不同
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后可以續(xù)展注冊,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而且可以無限期地重復續(xù)展。
(5)適用的法律不同
國的《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標志的基本行政法規(guī)。
我國的《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是管理商標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標志所有人授權許并簽定書面許可使用合同的情況下,特殊標志使用人可以將被許可的特殊標志與使用人的注冊商標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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