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斷案的典故講了什么
我們總說包公鐵面無私,斷案非常了得。那么你聽說過一字斷案的典故嗎,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字斷案的典故講了什么
這是清朝乾隆十七年的事。一天清早,一個三十多歲的漢子闖入廣西蒼梧縣衙正堂,雙膝跪下,舉狀鳴冤。縣令李文正,見堂下有人告狀,把驚堂木一拍,道:“你告何人?慢慢道來。”原告抬起頭,呈上狀子,聲淚俱下:“小人余阿呂,家住西門櫪木橋,告前街米店店主邱以誠賴賬不還,辱罵小人。邱以誠于康熙五十九年借我父親白銀三百兩,今我持邱以誠當(dāng)年親手所寫借契向其討還銀兩,他翻臉不認賬。現(xiàn)借契在此,望大人給小的做主。”李公問:“三十二年前的債務(wù)為何至今才追還?”余阿呂回答:“先父本是商人,當(dāng)年邱以誠向先父借錢經(jīng)商,小人尚幼,未知此事,雍正七年,先父不幸暴病身亡。小人繼承父親經(jīng)紀,一直做下來,只因近來生意虧本,正值走投無路之際,小人的母親記起借出白銀之事,從箱底翻出當(dāng)年借契,差小人去向邱以誠索取欠債。”李公令差人遞上借契,并傳邱以誠到案。
邱以誠五十多歲,一入堂,撲通跪下。李公大聲喝道:“你如何賴賬辱人,從實招來,以免皮肉受苦。”邱以誠聽完原告的狀詞后,大叫冤枉:“小人過去雖然和他父親有交往,但從未借過他父親一文銀子。前不久余阿呂向我借三百銀子。小人乃小本經(jīng)營,哪來的這筆銀子借給他,他就罵罵咧咧,氣憤而去。現(xiàn)他卻咬我欠他家三百兩銀子,實屬誣告,請大人明斷。”余阿呂在旁罵他狡辯,邱以誠反駁余阿呂有意詐人。李公一時難以決斷,便對邱余二人說:“你們先回家去,待本官明斷后再傳你們。”
李公退入后堂,呷了口茶,拿起借契反復(fù)琢磨,沉思良久,又到書案取過《康熙字典》翻閱,然后又翻開雍正某年歷書,不禁大腿一拍,哈哈大笑:“這是偽造的借契,怎騙得過本官。”
第二天升堂,傳來邱余二人,李公對著余阿呂厲聲喝道:“大膽刁民,如何誣告良民,快快招來。”余阿呂抵賴道:“小人有據(jù)為證,怎說是誣告?”李公說:“借據(jù)是偽造的。”余阿呂驚了一下,隨即鎮(zhèn)定下來:“大人從何說起?”李公一聲冷笑:“借契上借債人邱以誠的‘邱’姓,原來是沒有‘阝’旁的。到了雍正年間,雍正帝大尊大圣先師孔夫子,因避孔夫子之‘諱’,才開始給‘丘’姓加上‘阝’旁,成為今天一直使用的‘邱’,當(dāng)年的歷書記錄了這一‘忌’。若說此契寫于康熙五十九年,那么‘邱’姓應(yīng)寫成‘丘’字才對,借契上卻寫成‘邱’字,可見這張借契根本不是康熙年間所寫,而是后來偽造的。”余阿呂聽畢,無言以對。李公于是追問偽契是何人所造,余阿呂還想死賴不說,李公便喝令打板,余阿呂只得招供。
余阿呂從小好吃懶做,長大吃喝嫖賭,又不善于經(jīng)營,于是逐步弄得傾家蕩產(chǎn)。余阿呂便向其父舊友邱以誠借三百兩銀子,說是要重振舊業(yè)。邱以誠一則怒其不爭氣,二則拿不出這么多銀子,把他教訓(xùn)了一頓。余阿呂借不到銀子,反受訓(xùn)斥,非常氣憤,伺機訛詐。余阿呂有一個朋友叫朱阿良,此人非常善于描摹。余阿呂從家里找出邱以誠的筆跡,串通朱阿良偽造了這張借契,望事成后三百兩銀子來個二一添作五,誰知陰謀敗露。李公傳訊朱阿良,朱見余阿呂招了,自己哪還敢隱瞞,也如實招了。李公命差人枷起兩犯,待后處置,宣布退堂。邱以誠感激李縣令的明斷,叩頭拜謝而去。
包公是怎樣執(zhí)法的
包拯尤為人稱道的是其斷訟執(zhí)法的明敏正直。出知天長縣時,包拯遇到一件棘手的案子。某日有一農(nóng)人至縣衙,狀告歹徒割去其家耕牛的舌頭,請求捉拿罪犯。割去牛舌并無財利可圖,故包拯推斷此事必屬怨家的報復(fù)行為,于是命農(nóng)人宰牛賣肉以引罪犯上鉤。宋代宰殺耕牛是犯法的,不出包拯所料,割牛舌者見牛主殺牛,欲加其罪,果然前往縣衙首告,遂自投羅網(wǎng),疑案立破。 [5]
包拯執(zhí)法之剛正不阿在其出知廬州時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廬州是包拯的家鄉(xiāng),任知州時,他的親朋故舊多以為可得其庇護,干了不少仗勢欺人,甚至擾亂官府的不法之事。包拯決心大義滅親,以示警戒。時恰有一從舅犯法,包拯不以近親為忌,在公堂上將其依法責(zé)撻一頓,自此以后,親舊皆屏息收斂,再不敢胡作非為。 [5]
權(quán)知開封府時,包拯整頓吏風(fēng),改革訴訟制度。開封府舊制,凡往告狀者,必須先將狀紙交給守門的府吏,再由府吏轉(zhuǎn)呈,是否審理,何時審理,則由府吏通知。由于訴訟者不能面見長官,府吏往往借此敲詐勒索,營私舞弊,而有冤屈者常因送不起錢財而告狀無門。包拯革除此弊,大開正門,使告狀者可直接至公堂見官納狀,自陳冤屈,于是審案也更能公正合理。 [5]
東京多皇親國戚、達官顯貴,素以難以治理著稱,而包拯“立朝剛毅”,凡以私人關(guān)系請托者,一概拒絕,因而將東京治理得“令行禁止”。也正因他執(zhí)法嚴峻,不徇私情,“威名震動都下”,在他以天章閣待制職任知諫院時,彈劾權(quán)貴,“貴戚宦官為之?dāng)渴?,聞?wù)呓詰勚?rdquo;。 [5]
包拯的嚴于律己,廉潔著稱也是十分突出的。二十三歲時,包拯受到出知廬州的劉筠嘉許,聲名大盛,家鄉(xiāng)有一豪富之家曾邀請他赴宴敘談,一位李姓同學(xué)欣然欲往,而包拯卻嚴肅地說:“彼富人也,吾徒異日或守鄉(xiāng)郡,今妄與之交,豈不為他日累乎。”可見他為官前即確立了從政不徇私情的志向。 [5]
端州以產(chǎn)硯著名,端硯歷來是文人士大夫?qū)ひ挼恼淦罚鲋酥輹r不僅革除了諸前任在“貢硯”數(shù)額之外,加征數(shù)十倍,以飽私囊和賄賂權(quán)貴的流弊,而且任滿離去時“不持一硯歸”。1973年,合肥清理包拯墓時,在包拯及其子孫墓中僅發(fā)現(xiàn)一方普通硯臺而無端硯,也足證史載之確。 [5]
包拯曾力申“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他不僅如此說,而且還躬身力行并教之于后代。訂立了《家訓(xùn)》。將《家訓(xùn)》鐫刻于石碑,豎立于堂屋東壁,以昭示后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