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滿足的條件
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只有滿足了相關的規(guī)定,才可以取保候審,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取保候審滿足的條件
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生病需要治療,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犯罪嫌疑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向辦案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依據(jù)案情,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若同意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犯罪嫌人一方的單位的領導或者親屬作為保證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guī)定;另一種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向辦案單位繳納一定現(xiàn)金(5000-20000元)的保證金,保證在取保侯生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遵守法律規(guī)定,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guī)定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否則辦案單位可以將保證金沒收!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執(zhí)行的機關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寬泛,實踐執(zhí)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shù)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纱蠹疫m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
根據(jù)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guī)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jiān),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違反義務的后果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 證人有未經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 向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 執(zhí)行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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