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年假規(guī)定合不合法
目前,幾乎每個企業(yè)都是有年假規(guī)定的,但有的企業(yè)試用期職工是不給年假的,那不給年假是合法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試用期不給年假是否合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試用期不給年假是否合法
違法。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是國家強制執(zhí)行的,如不安排休假也不按照3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
年休假一般是根據(jù)勞動者個人意愿和企業(yè)生產(chǎn)的需要安排休假,以下是相關規(guī)定,看完后應該知道怎么回事,企業(yè)如果違法,可以到以下所說部門申訴: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試用期員工年假規(guī)定
1、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jīng)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
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規(guī)定,一個公司對一個勞動者能約定的最長的試用期限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就是違法的。若是在此種情況下,而享受年假的情況是工作累計已經(jīng)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那么試用期間的員工就根本無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規(guī)定了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因此,按照這個時間的累計,試用期間的員工還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2、如果在同一公司內試用期的期限較長(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且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此時公司應當給員工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
3、如果試用期員工未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不可以享受年假。
如果說在試用期內員工有年假的,而公司又未安排年假的,那么在試用期間離職的,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jīng)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年假,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天數(shù)應按未休年假天數(shù)計算。
此外,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年假的,那么離職時,自然不能要求補償。
對于勞動者來說,未休年假的,具體工資計算如下:
1、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2、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年假的工資待遇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shù)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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