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兩個人以上的一種犯罪形式,而在法律上,對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共同犯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數(shù)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tài)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lián)系,相互默契,結(jié)合成為一個統(tǒng)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盡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lián),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fā)生危害結(jié)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fā)生的犯罪結(jié)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共同犯罪主體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的量的規(guī)定性因素。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如果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gòu)成所教唆的罪,盡管存在教唆行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質(zhì)的規(guī)定性因素。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guī)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 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
(1)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我 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是年滿16周歲,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梢?,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犯罪的刑 事責任年齡起點為年滿14周歲,其他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一律為年滿16周歲。就上述8類犯罪而言,已滿14周歲的人才可以構(gòu)成共同犯罪;對于其他犯罪 而言,已滿16周歲的人才可以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與已滿16周歲的人一起實施上述8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 形,對于這種案件,由于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就所實施的犯罪來說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
(2)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人。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 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2款同時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間不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需要注 意的是,以上只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與他人構(gòu)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個以上的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構(gòu)成共同犯 罪的結(jié)論。如,一個15周歲的人和兩個17周歲的人一起盜竊,根據(jù)以上分析,15周歲不能與其他二人構(gòu)成共同犯罪,但是兩個17周歲的人之間還是可以構(gòu)成 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gòu)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gòu)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gòu)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相關處罰方式
一、主犯的處罰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的處罰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jié)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的處罰
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jié)。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jié)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jié)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的處罰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guī)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周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jīng)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于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jié)果沒有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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