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甘肅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下文是甘肅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地名管理工作基本內容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地名管理是城鄉(xiāng)經濟發(fā)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地名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對推進城市化進程有著重要的作用。地名作為社會交往的工具和信息傳播媒介,同各行各業(yè)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響城市形象,體現(xiàn)一個城市的綜合管理水平。
甘肅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名管理,根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具體指: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泉、峽、溝、灘、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區(qū)等名稱。
(二)行政區(qū)劃名稱:包括省、地、市、州、縣(市轄區(qū)、地轄市)、鄉(xiāng)鎮(zhèn)及縣轄區(qū)、街道辦事處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自然村、自然鎮(zhèn)、片村、臨時居民點(牧點)和城鎮(zhèn)內的街、路、巷、居民區(qū)、片區(qū)等名稱。
(四)各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場、所等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設施、企事業(yè)單位、名勝古跡、紀念地、風景區(qū)、自然保護區(qū)等名稱。
第三條 全省地名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省、地(市、州)、縣(市、區(qū))地名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轄區(qū)內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guī)。
(二)制定工作計劃,承辦上級業(yè)務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任務,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檢查、監(jiān)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四)組織、檢查地名標志的設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檔案,定期更新地名資料,開展地名咨詢。
(六)編篡出版地名書刊,組織地名學研究。
(七)逐級報告地名工作。
第四條 地名管理應從我省地名的歷史和現(xiàn)狀出發(fā),保持地名的相對穩(wěn)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須嚴格遵循《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規(guī)定。
第五條 《條例》第六條第七款所稱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省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灘)等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區(qū)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聯(lián)合或分別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地、市、州境內跨縣(市、區(qū))的,由所涉及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聯(lián)合或分別提出意見, 報地區(qū)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區(qū))境內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
(二)凡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地區(qū)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
(四)城市街、巷、居民區(qū)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區(qū)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鄉(xiāng)、鎮(zhèn)內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qū)) 人民政府審批。
(五)城鎮(zhèn)中新建或改建地區(qū),需命名、更名時,應事先提出方案,經當?shù)氐孛麢C構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六條 省、市、州(地區(qū)行政公署)、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由同級地名機構承辦。專業(yè)部門承辦地名命名、更名時,應征得當?shù)氐孛麢C構的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報經批準后,由批準機關報省地名機構備案,同時抄送省測繪、地質等有關部門。
第七條 我省少數(shù)民族語地名的漢字譯寫,按中國地名委員會制定的譯寫規(guī)則,做到規(guī)范化。
第八條 各級地名機構,對使用地名的情況,有權監(jiān)督、檢查并提出修訂意見。一切公文、報刊、廣播、影視、地圖、教材中使用的地名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等單位張掛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都應以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為準。
第九條 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
(一)地名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專業(yè)檔案,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省地名檔案資料室(館)為全省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全省范圍內的地名檔案資料。地(市、州)、縣(市、區(qū))地名檔案資料由同級地名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各級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二)各級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要按照中國地名委員會、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碼、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時地向社會傳遞地名信息。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城市街巷、集鎮(zhèn)、村莊、交通要道口、車站、橋、涵、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以及有必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設置地名標志牌。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應按下列規(guī)定組織實施:
(一)地名標志牌上的標準地名,漢字、漢語拼音的書寫形式,由地名機構負責提供;地名標志牌的式樣、規(guī)格、顏色、結構和制作,應由地名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商定,分別實施。
(二)城市街、路、巷、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城鄉(xiāng)建設(市政)部門負責。
(三)城市街、路、巷、居民區(qū)門牌的設置、更新和管理,由公安部門負責。
(四)鐵路、公路、車站、橋梁、涵洞、渡口等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yè)單位的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本單位負責。
(六)革命紀念地、名勝古跡、游覽地等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七)集鎮(zhèn)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及人工建筑等以及有必要設置地名標志的地方,地名標志牌的設置和管理,由當?shù)厝嗣裾煶捎嘘P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地名標志是政府批準、國家認可的法定標志物,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各機關、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維護,不準移動、毀壞。對擅自移動、毀壞地名標志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給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地名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甘政發(fā)〔1981〕158號《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稿)的通知》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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