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撤職處分是即是做出撤銷現(xiàn)任職務的決定,它既屬于黨內(nèi)處分,也屬于行政處分。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斫o予撤職處分的決定范文,供大家參考!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范文一
王____,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xiàn)任海關總署____服務中心主任、____服務局局長。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____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詐騙500萬元人民幣。王____作為主管____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巨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fā)現(xiàn)問題后,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采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guī)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____撤銷____服務中心主任、____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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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范文二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jīng)紀檢部門審查,20____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zhí)法隊隊長)曾敏同志,飲酒后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江西中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曾敏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4.39mg/100ml,屬醉酒駕駛。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險駕駛,于2013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____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決定對曾敏同志不起訴。
曾敏同志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鑒于曾敏同志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tài)度較好,并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jù)《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經(jīng)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敏同志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廳申請復核。
年5月10日
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范文三
______,男,漢族,1976年12月出生,大專文化程度,瑞安錦湖街道瓦窯村人,200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lián)尉指邩撬舅O(jiān)察中隊長,2012年3月起擔任馬嶼水利站水政監(jiān)察中隊長。
【人名】同志在擔任高樓水利站水政監(jiān)察中隊長期間,對飛云江高樓段的非法采砂行為沒有按職責要求跟蹤處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為一直持續(xù),造成重大國有資產(chǎn)流失,經(jīng)瑞安市人民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決定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其所犯錯誤的性質,2013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該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綜上所述,黃小兵同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違紀。根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經(jīng)2013年12月30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小兵同志行政撤職處分。
本決定自20____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本局監(jiān)察室或瑞安市監(jiān)察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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