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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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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

  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chǎn)企業(yè)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出質人:

  保證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貸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出質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保證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及賬號: 電話: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貸款,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同意為

  借款人提供擔保。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經(jīng)平等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種類與金額

  貸款人根據(jù)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fā)放以下 (名稱) 貸款,

  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

  1、個人住房消費貸款

  2、個人商用房貸款

  3、個人商住兩用房貸款

  4、二手房貸款

  5、住房公積金貸款

  6、其他: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用于向 (以下簡稱售房人)購買 區(qū) 街 小區(qū) (地址)房屋 套(大寫)。

  所購商品房資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棟 室 ;

  銷售單價: 元/平方米;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與借款憑證不一致的,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四條 貸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調整

  (一)、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確定按(年息/月息) 計算,按 計息。

  (二)、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

  (三)、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nèi)(含1年)的,執(zhí)行合同利率,遇基準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準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及浮動比例確定并執(zhí)行新的利率。

  第五條 提款方式

  借款人應當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貸款人簽定《個人貸款支付委托書》后,將借款劃至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內(nèi)。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六條 借款撥付條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滿足下列條件后方可辦理提款手續(xù):

  (一)、貸款人已收妥借款人與售房人簽訂的經(jīng)貸款人認可的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及推薦保證函;

  (二)、借款人必須出具貸款所購房產(chǎn)總價值 %即 元的首期購房款憑證,并在此授權貸款人將該首期購房款連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額劃人售房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

  (三)、借款的擔保已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且已生效,有關擔保文件、單據(jù)正本已移交貸款人收執(zhí)。

  (四)、符合借款撥付條件的有關應付費用已經(jīng)結清。

  第七條 還款方式及還款計劃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以下 (名稱)歸還。

  1、等額本金還款法

  2、等額本息還款法

  3、一次性還款法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nèi)(含1年)的,可申請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從借款日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本付息日期定為 (定日結息/實際放款日)。還本付息日為實際放款日的,每期還款日為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貸款后,第一次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共還款 個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條進行利率調整的,每月還本付息額,由貸款人重新計算結果確定。

  第八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保證按第七條確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并于每月還本付息日前將應還款額存入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內(nèi),并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nèi)可進行一次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償還貸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需提前10個營業(yè)日內(nèi)通知貸款人,并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利息按實際貸款應付利息計算。

  (三)、若還款賬戶發(fā)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xù)。在變更手續(xù)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柜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xù)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柜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shù)狡谫J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權利和義務

  (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

  (二)、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經(jīng)濟收入的證明,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貸款人有權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五)、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借款人有義務對借款所購房屋進行投保,并以貸款人為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購房事宜與售房人發(fā)生任何糾紛均不影響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費用,也不影響擔保方擔保責任的承擔。

  (七)、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轉讓,須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

  (八)、各方當事人住所發(fā)生變化,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條 意外賠償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還款期內(nèi)房屋發(fā)生一切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理賠款或其他賠款,應優(yōu)先償還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和實現(xiàn)債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轉讓

  借款人如以所購房屋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還款期內(nèi),借款人轉讓房屋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所得應首先用于歸還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實現(xiàn)債權其他費用。

  抵 押 條 款

  第十二條 抵押人保證及聲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等權屬方面的爭議。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五)、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jiān)管。

  (七)、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xiàn)主債權、追索抵押人擔保責任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四條 抵押物

  (一)、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兜盅何锴鍐巍肥潜竞贤豢煞指畹慕M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貸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jù),也不構成貸款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雙方確認封存后交與貸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抵押登記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到當?shù)赜嘘P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二)、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雙方應在變更登記事項之日起5日內(nèi)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以法定抵押登記范圍外的財產(chǎn)抵押的,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共同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chǎn)生減損。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二)、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fā)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須將抵押登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等有關文件)交付貸款人保管。

  第十七條 抵押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產(chǎn)保險變更手續(xù);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人應當?shù)接嘘P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chǎn)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xù);保險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須在保險單中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xù),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抵押物如發(fā)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jīng)貸款人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一)、貸款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經(jīng)與抵押人協(xié)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據(jù)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十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前與貸款人共同簽訂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證抵押權實現(xiàn)的書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第三人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向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借貸條款,無須經(jīng)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該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自抵押物價值發(fā)生減少之日的當日,提供經(jīng)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p>

  (五)、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在所獲損害賠償?shù)姆秶鷥?nèi)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六)、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所獲得的征用補償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

  (七)、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貸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jīng)濟糾紛訴訟;

  2、抵押物權屬發(fā)生爭議;

  3、轉移已抵押的財產(chǎn);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fā)生變化。

  (九)、借款人清償了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

  第二十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二)、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并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1、依據(jù)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jù)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的債權未實現(xiàn)或未能全部實現(xiàn);

  3、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九條一至八款約定的。

  (三)、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抵押人。

  (五)、實現(xiàn)抵押權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應盡力配合貸款人行使其對借款人的追償權。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返還抵押人。

  質 押 條 款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陳述與聲明

  (一)、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質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質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出質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為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質人已對本合同項下質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書面說明。

  (五)、本合同簽署前未對本合同項下質物作出過包括設立抵押、饋贈或轉讓在內(nèi)的任何處分。

  第二十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貸款人為實現(xiàn)質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二十三條 質 物

  (一)、質物情況詳見《質物清單》。

  (二)、《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jù),不對貸款人實現(xiàn)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條 質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出質人交付貸款人,并向貸款人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具體數(shù)額,由雙方另行約定;貸款人依《質物清單》進行驗收,并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jù)。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屬證書、發(fā)票和其他相關資料經(jīng)雙方共同確認封存后交由貸款人保管。

  (三)、債務履行期屆滿,本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將質物及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權的實現(xiàn)

  (一)、本債務履行期屆滿或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時未受清償?shù)?,貸款人有權與出質

  人協(xié)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將質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貸款人依本合同處分質物時,出質人應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六條 保管和提存

  (一)、如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質物滅失,毀損的,出質人可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如出質人所提供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貸款人權利,且出質人拒絕提供相應擔保的,貸款人有權拍賣或變賣質物,并將拍賣或變賣所得提前實現(xiàn)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或向貸款人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存,提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保 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出質人應當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chǎn)保險變更手續(xù);質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nèi),出質人應當?shù)接嘘P保險機構辦理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質物財產(chǎn)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手續(xù)。保險期限應不短于主債務到期日。

  (二)、出質人應在保險單中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險單中設定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手續(xù),一切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質物如發(fā)生保險事故,貸款人對保險賠償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保險賠償金應當提前向貸款人清償,或經(jīng)貸款人同意用于恢復質物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

  (一)、出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1、涉及經(jīng)濟糾紛訴訟;

  2、出質的財產(chǎn)發(fā)生權屬爭議;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fā)生變動。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質物饋贈、轉讓或再行質押。

  (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財產(chǎn)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拍賣及訴訟的費用。

  (四)、質物毀損、滅失所得賠償金應當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債權的履行。

  (五)、質物非因貸款人原因給貸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貸款人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貸款人免受侵害。

  (七)、貸款人與本合同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借貸條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

  經(jīng)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擔保范圍內(nèi)承擔擔保責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紿第三人的,出質人仍在原質押擔保

  范圍內(nèi)向受讓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質權處分質押財產(chǎn),并以所得價款

  優(yōu)先受償:

  1、依據(jù)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解除本合同;

  2、依據(jù)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xiàn)或未能全部實現(xiàn)的;

  3、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一至八款規(guī)定的。

  (二)、貸款人有權要求出質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貸款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四)、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貸款人依法轉讓主債權時,應及時通知出質人。

  (六)、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所得,在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nèi)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出質人。

  保 證 條 款

  第三十條 保證人陳述與聲明

  (一)、依據(jù)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有權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署的任何協(xié)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貸款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保證人在此特別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上劃收相應款項。

  第三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借貸條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xiàn)主債權、追索保證人保證責任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三十二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借款人不按借貸條款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向保證人追償,保證人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后立即無條件向貸款人清償全部擔保債權。

  第三十三條 保證期間

  (一)、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借貸條款中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二)、本合同雙方就借貸條款中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xié)議的,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保

  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三十四條 保證人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jù)貸款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對貸款人發(fā)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證人有義務簽收并在簽收之日起5日內(nèi)將回執(zhí)送達貸款人。

  (三)、保證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經(jīng)濟糾紛;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fā)生變動;

  (四)、貸款人與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jīng)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nèi)向受讓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證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償清其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保證人自愿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于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相關資料。

  (三)、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shù)?,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立即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1、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貸款人依據(jù)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其借貸條款中的債權未能實現(xiàn)或未能全部實現(xiàn)的;

  3、保證人違反第三十四條一至三款規(guī)定的;

  4、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擔債務。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保證人。

  其 他 條 款

  第三十六條 費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證、律師服務、財產(chǎn)保險、鑒定、估價、抵(質)押登記、過戶、保管、訴訟及拍賣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全部損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違約金,并對未支付的利息按罰息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調,罰息利率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相應上調;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調,罰息利率仍按原標準執(zhí)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內(nèi)按相關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

  2、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jīng)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和協(xié)議;

  6、借款人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7、借款人一個月未按規(guī)定歸還貸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簽收或采取其他變相方式不簽收貸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保證、抵押或質押)可能導致貸款人本合同項下債權實現(xiàn)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六)、保證人不及時向貸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約定的通知義務,應向貸款人承擔擔保金額3%的違約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應在原借款擔保范圍內(nèi)賠償貸款人的全部損失。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如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事先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人和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借款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或合法繼承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三)、本合同經(jīng)合同當事人簽字并加按手印,貸款單位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貸款人在本合同中加蓋“貸款專章”與“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貸款人為實現(xiàn)主債權、追索借款人保證責任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貸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xié)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四十條 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附則

  (一)、 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申請審批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 份。

  第四十二條 提示

  (一)、貸款人提請借款人、擔保人對本合同各項約定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二)、本合同項下利率遇人民銀行利率調整,以人民銀行利率調整公告為準,貸款人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及浮動比例確定并執(zhí)行新的利率將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單

  質 物 清 單

  金額單位:萬元(人民幣)

  貸款人:(公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簽字、手印)

  抵押人:(簽字、手印) 抵押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出質人:(簽字、手印) 質物共有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簽字、手印) 共同債務人:(簽字、手印)

  保證人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按揭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二

  客戶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nèi)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貸款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yè)人士。如需進行業(yè)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nóng)業(yè)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各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基于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 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三條。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見本合同24.1。

  1.2.2 借款人購買房產(chǎn)的具體情況見本合同24.2。

  1.3 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適用之利率浮動幅度、執(zhí)行利率、利率調整方式等信息見本合同第二十六條。

  1.4.1 本合同適用浮動利率,即以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浮動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體見本合同26.1)確定執(zhí)行年利率。借款發(fā)放后,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借款執(zhí)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選擇的方式進行調整,具體見本合同26.2。各方按調整后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

  (1)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生效當日起調整。

  (2)以本合同26.2約定的月數(shù)(從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發(fā)放日的對應日為一個月,以此類推;如無借款發(fā)放日的對應日,則為次月最后一天)為一個調整周期。在一個調整周期內(nèi),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則借款執(zhí)行利率自下一個周期首月的借款發(fā)放日的對應日起進行調整,如無借款發(fā)放日的對應日,則自該月最后一天起調整。

  (3)自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調整。

  1.4.2 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內(nèi),如借款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申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出現(xiàn)連續(xù)90天(含)以上或累計180天(含)以上逾期記錄,貸款人有權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執(zhí)行利率調整為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1.5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貸款利率或計息管理辦法并應適用于本合同項下 借款時,各方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6 除本合同1.4約定的利率調整情形之外,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26.1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為本合同項下借款確定相比約定更低的執(zhí)行利率。

  貸款人有權根據(jù)情況確定或調整該更低的執(zhí)行利率的執(zhí)行期間,亦有權調整或取消該更低的執(zhí)行利率。

  1.7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調整按本合同約定規(guī)則執(zhí)行)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先決條件

  2.1 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不發(fā)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1)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借款人、擔保人根據(jù)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資料、單據(jù)并辦妥相關手續(xù);

  (3)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于支付管理的規(guī)定,如實聲明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4) 購房首付款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應付款項和費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擔保及/或保險的,(預告)登記及/或保險等有關手續(xù)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抵押、保險持續(xù)有效;

  (6)借款人、擔保人或抵押物未發(fā)生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貸雙方在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其他條件。

  2.2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借款人未能落實2.1中所約定條件的,貸款人有權采取調減或取消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重新審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項或多項措施。

  第三條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申請并委托貸款人將借款劃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的賬戶。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

  人已依據(jù)約定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借款人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fā)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象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導致借款資金支付差錯、失敗或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3.2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按貸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資金支付情況,并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與用款相應的合同、發(fā)票及其他憑證等相關資料。貸款人可以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xiàn)場調查等方式核實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限制借款人相關賬戶網(wǎng)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非柜臺渠道的自助貸款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適用范圍和額度有約定的從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3.3 法律法規(guī)調整個人借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 借款人發(fā)生信用狀況下降,借款資金使用出現(xiàn)異常,違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約定,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規(guī)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xié)商補充借款發(fā)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發(fā)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

  3.5 提款回轉

  3.5.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jù)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

  出借款人為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fā)生交易款項回轉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相應的借款資金。

  3.5.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借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借款資金。

  3.5.3 借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一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的分期還款方式償還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二十九條約定的月數(shù)為一個還款周期。自借款發(fā)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發(fā)放日對應日(具體見二十九條的約定)為還款日。借款發(fā)放日沒有對應日的,以該還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為還款日。借款人選擇下述方式之一歸還借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數(shù)借款期數(shù) 每期還款額=——————————— (1+期利率)

  (2)等本遞減還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還款額= ———————— +(借款本金-累計已還本金額)×期利率 借款期數(shù)___期

  (3)第二十九條約定的其他還款方式。

  4.2 借款人應于還款日17:00前在第二十九條所述借款人還款賬戶內(nèi)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該賬戶內(nèi)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的,該期借款作

  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的,須經(jīng)貸款人同意,并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xù)。

  4.3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3.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shù)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shù)膫鶆占暗殖漤樞颍少J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3.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shù)膫鶆占暗殖漤樞?,由貸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4借款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shù)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于清償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5.1 借款人承諾在借款實際發(fā)放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nèi)不提前還款。借款人確需在借款實際發(fā)放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nèi)提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按提前歸還金額加收一個月的貸款利息(如第三十條就提前還款補償金另作約定的,則借貸雙方按該約定執(zhí)行)。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須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貸款人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屬于同一法人。本協(xié)議生效后,借款人與貸款人或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辦理提前還款業(yè)務時,借款人同意按照貸款人或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要求將提前還款款項優(yōu)先償還借款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無擔保信用借款,待無擔保信用借款清償完畢后再行提前歸還保證或抵質押擔保借款。

  5.3 借款人應先支付加收利息、補償金、違約金、罰息、復利及當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優(yōu)先支付的款項,再提前償還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借款的,提前還款本金最低數(shù)額為壹萬元,并重新計算剩余借款的每期還款額和還款期限。

  5.5借款人與貸款人就提前還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債權債務轉讓

  6.1 貸款人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有權選擇是否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6.2 貸款人或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可根據(jù)經(jīng)營管理需要授權或委托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撥歸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承接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的上述行為無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6.3 借款人要求將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貸款人同意并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后,按貸款人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借款人聲明與保證

  7.1 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購房行為真實性,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7.2 借款人聲明并保證簽訂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購房產(chǎn)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7.3 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任何已經(jīng)發(fā)生或正在發(fā)生的、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債務和擔保負擔、訴訟、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賠事件。

  7.4 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后監(jiān)督檢查和貸款支付核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 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歸還借款本息和支付有關費用,不將借款用于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支付賬戶若為借款人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銀期轉賬、銀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質賬戶或供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簽約借記卡。

  7.6 借款人未按約定及時歸還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的,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雙方約定不得劃收的賬戶除外。

  7.7 當借款人、保證人、抵押物出現(xiàn)本合同2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7.8 接受貸款人的貸款管理檢查與監(jiān)督。

  7.9 發(fā)生下列事件時,借款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改變住所、通信地址、聯(lián)系方式、工作單位等信息;

  (2)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或者已經(jīng)被確認無效、解除、撤銷;

  (3)售房人無法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

  (4)借款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或因違法行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現(xiàn)其他不利于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的事項。

  7.10 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經(jīng)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可以參與實施:

  (1)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擔?;蛞云渲饕敭a(chǎn)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7.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chǎn)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lián)p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7.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發(fā)送的與借款相關的信息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來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決定對信息服務收取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執(zhí)行。

  7.13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yè)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序時,可根據(jù)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查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用報告、個人信息和包括信貸信息在內(nèi)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提供借款人和擔保人本人個人信息和包括信貸信息在內(nèi)的信用信息。

  7.14 借款人需要轉讓所購房產(chǎn)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轉讓的,所得款項首先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7.15 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各方約定行使其他權利、履行其他義務。

  第八條 合同中止或終止

  本合同簽訂后至借款發(fā)放前,若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的權屬、質量等問題發(fā)生糾紛,或者出現(xiàn)可能導致借款人還款能力惡化的事項,貸款人有權決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終止本合同。

  擔 保

  第九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方式見第三十一條。

  9.1 保證

  9.1.1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9.1.2 保證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由借款人和保證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9.1.3 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xié)議的,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項下債務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1.4 保證人聲明、保證和承諾:

  (1)已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有效的財務報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關資料、信息,并接受貸款人對保證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財務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

  (3)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關款項抵償債務;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保證人行使抵銷權或扣劃相關款項的,所抵銷的債務及

  抵充順序或扣劃相關款項,由貸款人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shù)膫鶆占暗殖漤樞?,由貸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發(fā)生以下事件時,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保證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工作單位等發(fā)生變動;保證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或因違法行為涉入刑事案件;出現(xiàn)本合同21.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與售房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能或者已經(jīng)被確認無效、解除、撤銷;出現(xiàn)其他不利于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的事項。

  (5)除延長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額兩種情況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協(xié)議變更本合同擔保條款以外其他條款,無須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變更而減免;

  (6)保證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并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保證責任;

  (7)保證人變更主體資格、資本結構、經(jīng)營體制,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蛘咭云渲饕Y產(chǎn)為自身或者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保證人應提前十五日通知貸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后根據(jù)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或采取相應債權保全措施。

  (8)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貸款人已經(jīng)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xiàn)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xiàn)全部或部分債權。

  (9)保證人為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shù)筆債務提供擔保,且保證人的給付不足以清

  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保證人同意所清償?shù)膫鶆占暗殖漤樞颍少J款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9.1.5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足額清償債務;

  (2)貸款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證人被撤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xiàn)其他解散事由;

  (4)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保證、承諾或義務;;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9.2 抵押

  9.2.1 抵押人與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所列財產(chǎn)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抵押房地產(chǎn)的權屬證書尚未辦妥,則“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編號”等尚不能確定內(nèi)容在本合同簽訂時不需填寫。

  9.2.2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財產(chǎn)或權利。

  9.2.3 抵押人聲明、保證與承諾: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轉讓;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的情況。抵押期間,抵押物出現(xiàn)被查封、扣押等影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情形的,抵押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3)抵押人已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設定抵押等情況;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貸款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6)抵押人發(fā)生或知悉7.9和9.1.4(4)所列事件時,將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7)抵押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并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9.2.4 抵押物占管

  9.2.4.1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貸款人有權對此進行監(jiān)督檢查。

  9.2.4.2抵押期間,抵押人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需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9.2.4.3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9.2.4.4 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shù)膿!?/p>

  9.2.5 抵押(預告)登記

  9.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所述財產(chǎn)設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nèi)協(xié)助配合貸款人按相關登記管理機構規(guī)定辦妥以貸款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借款人的協(xié)助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借款所購房產(chǎn)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辦理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應在貸款人通知的期限內(nèi)辦妥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

  (2)依據(jù)當?shù)氐怯浌芾頇C構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證書、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信息的原件和復印件;

  (3)按貸款人通知時間到登記管理機構辦公場所辦理登記。

  9.2.5.2 抵押物的預告登記證明、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預告登記后,自抵押物權利證書辦妥之日起,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期限內(nèi)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9.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辦妥房屋權屬證書前,將所持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交由貸款人保管;同意在辦妥抵押物房屋權屬證書后,辦妥抵押登記前,將房屋權屬證書及所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交由貸款人保管。

  9.2.6 抵押權轉讓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貸款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xié)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9.2.7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9.2.7.1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時,貸款人有權行使抵押權,并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

  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實現(xiàn)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按約定足額清償債務;

  (2)貸款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xiàn)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5)擔保期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6)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保證、承諾或義務;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9.2.7.2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jīng)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xiàn)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人/擔保物來實現(xiàn)全部或部分債權。

  9.2.7.3 抵押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一個或數(shù)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shù)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shù)膫鶆占暗殖漤樞?,由抵押權人確定,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9.2.8 關于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10.2.8.1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fā)生拆遷、征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tǒng)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后的10日內(nèi)通知貸款人。

  9.2.8.2若拆遷采用產(chǎn)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xié)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xù)為借款設定抵押并簽訂相關協(xié)議,配合貸款人為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9.2.8.3 若拆遷采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yōu)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并簽訂相關協(xié)議。

  9.2.8.4 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shù)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9.3 階段性保證擔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房產(chǎn)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一條約定的階段性保證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除階段性保證人按第三十五條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外,其他有關保證和抵押的約定按9.1、9.2約定執(zhí)行。

  違 約 責 任

  第十條 貸款人的違約責任

  在借款人、保證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責任

  11.1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調整。

  11.2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

  的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核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調整。

  11.3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nèi)產(chǎn)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后產(chǎn)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nèi)產(chǎn)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nèi)按合同約定借款執(zhí)行利率計算復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

  11.4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資產(chǎn)保全措施,并有權在遭受損失時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全額賠償。

  (1)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

  (3)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擔保人聲明不實或違反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保證或承諾;

  (5)抵押人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6) 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或發(fā)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或擔保權實現(xiàn)的情形。 11.5如借款人對其家庭范圍內(nèi)房產(chǎn)套數(shù)聲明不實,貸款人有權依借款實際發(fā)放日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適用的利率進行調整,該調整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生效,并無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有權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提前償還借款數(shù)額為:依借款實際發(fā)放日的法律法規(guī),購買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房產(chǎn)所需首付款與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2)向借款人追繳應付未付借款利息。應付未付利息金額為,依調整后的借款利率計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內(nèi)應付利息金額與已付利息金額的差額。

  11.6 非因貸款人原因造成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nèi)辦妥,或以貸款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申請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或貸款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預告登記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期限內(nèi)辦妥的,借款人、抵押人應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對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伍的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上述違約金,并有權采取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借款、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蚱渌Y產(chǎn)保全措施。

  11.7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聲明與保證或其他約定,造成貸款人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

  11.8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借款人、擔保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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