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代理合同(2)
訴訟風險代理合同范文二
乙方:
甲方就其訴訟/執(zhí)行 一案,聘請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雙方經協商,簽訂本風險代理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訴訟/執(zhí)行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
1、代為起訴、申請訴訟保全;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3、代為申請執(zhí)行;
4、代為簽署、收取法律文書。
三、代理目標
乙方承諾,以代理清收執(zhí)行回債權本息合計獲得 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清償作為其在本協議項下應實現的最低代理目標,該代理目標的實現為乙方主張律師代理費的先決條件。若清收回實物資產,則按照抵債金額的 %折合成現金流。
四、代理期限
本協議代理期限為 個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代理期限屆滿,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理目標,則本代理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費。甲方有權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委聘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
五、代理費用
(1)若乙方代理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按最終清收回現金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若未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費。
(2)上述代理費在甲方收到執(zhí)行款項或取得抵債裁定之日起三日內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訴訟費、評估費、檔案查詢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所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工作雜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訴訟風險代理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就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關于原告付元平的案件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訂立本補充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三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案由: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述案件的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以及對重審判決提起的上訴審等階段。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詳見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辦案經費;
4、甲方指定 (電話: ,郵箱: )與乙方律師聯系,提供文件和資料,履行其它必要的協助義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
5、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以及對于訴訟結果的預測僅供甲方參考,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可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判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及時向甲方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利益的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及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按照規(guī)定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和辦案經費
本案律師代理費采取基礎代理費加風險代理費的方式收取。 關于基礎代理費的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基礎代理費人民幣 元。其中甲方已支付乙方基礎代理費人民幣 元,剩余基礎代理費人民幣__ _元,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所有案件的完整的書面應訴方案后支付乙方,該代理費用為乙方代為案件出具法律意見,代為協助調查、取證,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代為閱卷、出具答辯意見,代為參加庭審,依甲方授權代為調解、和解。
關于風險代理費的約定:若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和解書認定甲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較上述三起案件原告主張的賠償責任降低,降低部分為減損部分,則按減損部分10 %的比例核定風險代理費,總代理費(包括基礎代理費用)以人民幣 元為限,甲方應于收到上述所有案件的生效的終審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和解書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風險代理費;反之,甲方則不予支付本部分的代理費。
乙方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調查、交通、食宿以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和/或辦案經費,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實際支出的辦案經費以及相應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代理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甲方或者對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和/或辦案經費。
乙方律師因自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四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律師理解的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與判決書或其他法院文書不一致時,不能以此認定乙方律師有失誤。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或辦案經費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5-6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第八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甲方:代表:
乙方: 代表: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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