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承攬合同(3)
服務承攬合同范文篇三
定作人: (填寫全稱) 承攬人: (填寫全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定作人與承攬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作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nèi)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為見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應填寫定作物的正式名稱,不可用其簡稱或俗名代替 )
1.2 規(guī)格:(應寫明定作物具體的規(guī)格型號)
1.3 數(shù)量:(具體寫明定作物的數(shù)量,并注明單位 )
1.4 備注:(如無內(nèi)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二條 合同價款
2.1 合同價款總額:(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并注明幣種)
2.2 付款方式:(應詳細寫明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 付款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三條 加工成品質(zhì)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3.1 質(zhì)量要求:(應明確填寫要達到的質(zhì)量標準是國標還是行業(yè)標準,必須要寫全稱)
3.2 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如硬度、強度、韌性、抗腐蝕、抗氧化等各種物理化學參數(shù))
3.3 以封存樣品為質(zhì)量標準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并妥為保存。
第四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guī)格、數(shù)量、質(zhì)量
4.1 用承攬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權對原材料進行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而影響定作物的質(zhì)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4.2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標準提供:
4.3 定作人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體化)
4.4承攬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內(nèi)檢驗完畢,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后 日內(nèi)通知定作人調(diào)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承攬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
5.1 定作人負責提供技術資料和圖紙。
5.2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fā)現(xiàn)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資料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nèi)回復并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未答復,承攬人有權停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5.3定作人要求對承攬物的技術性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6.1 驗收標準:(寫明是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封樣進行驗收)
6.2 驗收方法:(寫明全部或抽樣驗收的方法)
6.3 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時間:(寫明具體時間年、月、日)
6.4 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點:(寫明詳細地址)
6.5 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zhì)量證明。
6.6 對短期檢驗難以發(fā)現(xiàn)質(zhì)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內(nèi)發(fā)現(xiàn)質(zhì)量缺陷,定作人有權要求退換,并視為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
6.7 雙方就定作物的質(zhì)量在檢驗中發(fā)生爭議時,以 (寫明檢驗機構) 對定作物質(zhì)量的認定為準。
第七條 交(提)定作物的時間和地點
7.1 雙方約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時間: (寫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點: (寫明詳細地址不可省略)
7.2 雙方約定由承攬人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時間: (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點: (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事先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所達成的協(xié)議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shù)?以發(fā)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fā)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fā)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8.1 包裝要求:(應具體寫明包裝方式、包裝物品的材質(zhì)、包裝的大小尺寸等)
8.2 費用負擔:(寫明包裝費用由哪方承擔 )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9.1 定作物的運輸方式: (寫明是汽車、火車、水運或其他方式)
9.2 運輸費用由 (如無內(nèi)容,在空格處劃線)承擔。
第十條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
10.2 在保修期內(nèi)承攬人免費提供保修服務。
第十一條 定金及預付款
11.1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數(shù)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2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11.3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數(shù)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4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十二條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2.1 未按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應當按質(zhì)論價;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負責修理或調(diào)換。經(jīng)過修理或調(diào)換后,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3 未按合同約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因包裝不符合同約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總價的 (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5 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當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總價的 (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12.8 未按合同約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diào)換、補齊的,由承攬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12.9 擅自調(diào)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12.10 承攬人未按定作人的技術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術泄漏,或被竊取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承擔違約金 元。
12.11 因承攬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權責任和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12.12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nèi)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三條 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3.1 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shù)量、規(guī)格、質(zhì)量或設計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qū)е潞贤瑹o法繼續(xù)履行,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 %的違約金。
13.3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應當順延外,定作人還應當支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13.4 超過合同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攬人支付定作物總價 ‰的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
13.5 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額的萬分之 向承攬人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時止。
13.6 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7 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時,承擔因此多支出的費用。
13.8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nèi)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14.2 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發(fā)生的,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約定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根據(jù)有利于我方的原則,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攬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的法院中選擇其一,涉及鐵路工程的可選擇鐵路運輸法院)法院。
第十六條 本合同簽訂地點 (填寫到縣級)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人執(zhí) 份,承攬人執(zhí) 份。
第十九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xié)商。
定作人: (公章) 承攬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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