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合同范本
倉單質押合同范本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質押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倉單質押合同范文,感謝您的欣賞。
倉單質押合同范文一
出質人:
質權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質押標的
乙方將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編號為 倉單質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條 質權生效
乙方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質押標的背書后交甲方占有,質權生效。
第三條 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第一條所述質押標的對下述債務擔保:
(一)甲方代向清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等)。
(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對甲方產生的債務。
(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四) 甲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等)。
第四條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現持有有效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它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并擁有合法資產、經營業(yè)務;
(二)乙方保證其質押于甲方名下的倉單合法有效;倉單不存在任何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或瑕疵;
(三)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為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條 庫存管理
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權甲方在倉單質押期內甲方可對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進行檢查或提取樣品,并協助甲方完成。
第六條 乙方義務
在本合同反擔保有效期內乙方應當履行下述義務:
(一)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
(二) 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質押倉單所記載倉儲物的存放地點。
(三)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出現毀損的乙方應當及時補足倉儲物。
(四)乙方變更企業(yè)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財務、人事方面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并將有關資料報甲方備案;
第八條 質權實現
下述條件成立時,甲方有權行使所質押的權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甲方承擔保證責任代其償還欠款;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所產生的違約金或因其違約行為對甲方所造成的損失,且拒絕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甲方損失;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
當上述條件成就時,甲方有權將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以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置,并以所得價款甲方優(yōu)先受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質押倉單所記載的倉儲物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恢復或甲方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二)乙方因隱瞞質押標的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過抵(質)押等情況,給各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條中的任何陳述和保證被證明是不正確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并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四)乙方違反本條(一)、(二)、(三)項之約定的,應當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與于
年 月 日簽定的編號為 《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一)、(二)、(三)項之約定,應當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與于 年 月 日簽定的編號為 《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
(六)甲方有權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質權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義務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質押通知書并返還所質押的倉單,甲方對乙方的質權解除。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當然解除或終止;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者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后終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日期:
簽定地:昆明市
倉單質押合同范文二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 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 _____
鑒于: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為(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為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立即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質押登記手續(xù)。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并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補辦的倉單作為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并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xù),并在手續(xù)辦妥后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于被擔保債權金額。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蚶m(xù)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xù)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并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fā)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xù):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于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 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并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fā)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并配合質權人采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yǎng)、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為已征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占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3)出質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質人的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質權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貸等情況下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時,則視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提前屆滿,保證期間相應提前。如主債權分期償還的,每期債權保證期也應分期計算,出質人在每期債權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質權人墊付款項之日。 質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fā)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fā)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并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為;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 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系方法發(fā)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fā)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為發(fā)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
(3)如果是傳真,則為發(fā)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xù)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 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于倉單按第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