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轉讓合同(2)
商鋪租賃轉讓合同
第五條 債權債務
該店鋪的營業(yè)執(zhí)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xù)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xù),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yè)執(zhí)照上所載企業(yè)______飯店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違約條款
1、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店鋪租賃權,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3、若甲方在每年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x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_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 、遇國家征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2、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裝修損失____________元,并支付轉讓費的______%的違約金。
3、如果合同簽訂之后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修改或補充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協(xié)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二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xié)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 當合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協(xié)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15日內給與答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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