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機械租賃合同(2)
建設工程機械租賃合同
第九條 合同授權
9.1 甲方授權下列人員行使本合同履約過程中的以下職權:
(1)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 職權:確認租賃物數(shù)量、驗收租賃物質量、發(fā)出各類通知,接受乙方提交的發(fā)票、副署確認結算單據(jù);
(2)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 職權:簽署取人結算單據(jù),處理索賠事宜等。未取得甲方書面授權的人員所簽署的任何文件、協(xié)議,以及獲得授權的人員超越書面授權范圍所簽署的任何文件、協(xié)議,一概無效,且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9.2 乙方授權下列人員行使本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各項職權:
(1)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 上列人員代表乙方全權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簽署發(fā)料單,簽收甲方發(fā)出的各類通知,確認結算金額,變更合同條款,處理索賠事宜等。
第十條 送達
10.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向有權限的甲方人員當面送達,由其簽收。
10.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達:
(1)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向有權限的乙方人員當面送達,或以電話通知方式向其送達,甲方保留的語音通話記錄、短信等可作為送達憑據(jù)。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郵寄送達:
乙方地址: ;
郵 編: ;
收 件 人: ,收件人電話: 。
10.3 一方送達方式如發(fā)生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如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雙方約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申請仲裁;
(2)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
如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并加蓋雙方印章,方才有效。本合同中除填寫空格部分外,手寫修改之處必須加蓋雙方印章方才有效。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13.1 機械租賃,乙方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操作工 名,操作工的工資、食宿由 方承擔。乙方配備的操作工應聽從甲方的指揮,服從甲方因施工需要做出的加班安排。機械使用過程中的燃油費由 方承擔,工地現(xiàn)場使用電力的機械由甲方承擔電費。
13.2 租賃物是施工機械的,安裝、調試、拆卸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使用過程中因租賃物原因或衣服配備的操作手原因,造成租賃物、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設備和其他第三方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因甲方指揮原因或甲方配備的操作手原因,造成租賃物、操作手或工程、其他設備和第三方損害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13.3 租賃期限未滿,甲方對租賃物使用完畢,需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租賃物的,可以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應當無條件接收。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shù)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機械租賃合同范文3
承租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以下簡稱 甲方
出租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以下簡稱 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本合同第1條所述設備(以下簡稱租賃設備或設備)的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1、租賃設備
1.1、設備情況
設備名稱:塔式起重機
規(guī)格型號:
產權單位:
設備編號:
總高度:
組裝高度:
起重臂長:
1.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機組人員的操作資格,以及市建委核定的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審發(fā)的各種有效證件和拆裝單位的拆裝資質證書復印件。
1.3、乙方保證提供的租賃設備經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合格檢測報告,技術性能良好。
2、設備交付
2.1、約定交付時間和約定交付地點。乙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租賃設備交付到位。
2.2、甲方變更上述約定交付時間和約定交付地點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無法交付租賃設備也需要提前14天書面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時通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2.3、設備交付時,甲乙雙方應派代表清點設備及附屬配件,并填寫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雙方代表的簽字時間為實際交付時間。
3、設備安裝與驗收
3.1、乙方應在2.1約定的交付時間14天以前向甲方提供準確的基礎制作圖紙和技術要求,并指派專業(yè)人員協(xié)助甲方完成設備基礎的施工工作。
3.2、甲方根據(jù)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確定機械設備基礎施工方案并負責設備基礎的施工和提供汽車吊?;A驗收后將相關技術資料復印件由甲方蓋章或甲方代表簽名后交付乙方簽收,上述費用由甲方承擔。
3.3、甲方應向乙方出具一份現(xiàn)場平面圖,提供坐標尺寸及詳細的地質資料,標明設備位置。甲方負責提供專用的一級配電箱,負責接通電源,提供充足的組裝場地,保證設備進出場道路暢通和作業(yè)方便。若因現(xiàn)場不具備安裝、拆卸和設備運行條件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3.5、設備安裝由乙方負責,拆立塔、裝卸車的機械費用由甲方承擔。
3.6、安裝完畢后,乙方負責驗收工作、組織驗收資料并承擔全部費用。甲方配合乙方進行驗收。應當有雙方代表參加驗收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雙方各執(zhí)一份。
4、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
4.1、甲方應支付乙方設備進出場費 元(大寫: ),甲方應在設備進場時支付 元(大寫: )。
4.2、設備租賃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設備月包干租賃費(不計加班)為每月 元 (大寫: )。
4.3、設備到場時甲方支付進出場費和前三個月的租賃費,以后費用按月結清。如甲方拖欠租賃費,乙方有權停塔,停塔期間照常收取租賃費,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4.4、本合同價格是甲乙雙方根據(jù)招標文件和乙方投標報價經充分協(xié)商確定。本合同價格己經充分考慮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諸種復雜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費用。除本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雙方協(xié)商變更,在合同履行期間不論發(fā)生其他任何情況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變更合同價格。
5、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和運行
5.1、乙方負責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服務。租賃期間的一切維修保養(yǎng)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2、設備發(fā)生故障,乙方維修人員白天應在8個小時之內趕到現(xiàn)場,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損失。乙方塔機故障維修保養(yǎng)而停機每月少于48小時,屬于正常維修,甲方不扣減租賃費用。因維修或保養(yǎng)停機每月超過48小時,超過部分按實際停機天數(shù)扣減租賃費用。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擔因停機造成的其他損失。
5.3、乙方負責為租賃設備配備機組人員二人(司機)。機組人員要接受甲方的指揮,配合施工,保證租賃期間24小時待命服務。對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無故刁難甲方施工人員的機組人員,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換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應在48小時內予以更換。乙方配備的機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4、甲方應配備足夠的專職信號工、掛鉤人員,且必須持證上崗。信號工不得違章指揮。如因違章指揮或掛鉤不當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
5.5嚴禁甲方人員擅自操作、修理塔機。因甲方擅自操作修理塔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司機自己操作而發(fā)生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5.6、多臺設備作業(yè)時。甲方應制訂詳盡的作業(yè)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信號工和機組人員作出書面安全交底。
5.7、甲方負責提供住宿,保證機組人員必要的休息。
5.8、當塔吊需要升高時,甲方應在7日前通知乙方 。 甲方應根據(jù)乙方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需求,認真做好預留孔洞和作業(yè)平臺的搭設等準備工作。
5.9、乙方應保證機械維護保養(yǎng)制度的落實,使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機組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7-2010)和《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2006)的規(guī)定做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和月檢,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甲方有權檢查設備的運行檔案和日檢、月檢記錄。
6、出租變更
6.1、在租賃期間乙方如將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甲方,租賃設備新的所有權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繼續(xù)履行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6.2、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將乙方塔機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6.3、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移租賃設備;否則,因甲方擅自轉移設備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設備保管和風險責任
7.1、從租賃設備實際交付給甲方,到設備交還乙方為止,這一期間設備保管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7.2、租賃設備發(fā)生意外事故后,最終賠付責任按照甲乙雙方在事故中的實際責任負擔。
8.設備交還
8.1甲方使用設備完畢,要求歸還設備應書面通知乙方。
8.2乙方收到通知的時間為租賃費計算的截止時間。
8.3乙方收到歸還設備的通知以后應在 24小時內到達設備現(xiàn)場與甲方辦理設備交還手續(xù)。
8.4甲乙雙方在清點設備以后要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各持一份。
9. 需要補充協(xié)議內容:_______________
10. 附則:
(1) 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項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 本協(xié)議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不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4) 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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