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定期租船合同范本(2)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條 證件
船東保證持有并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靠掛港口的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和當前要求。
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guī)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xiàn)行有效證件。如船東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guī)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yè),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由船東負擔。
租船人有權(quán)免費使用船上的絞車、吊桿包括重吊及/或轉(zhuǎn)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tài),便于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熏艙
在租期內(nèi),船東提供有效的熏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于載貨或根據(jù)租船人指示而靠掛港需要熏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的熏蒸由船東負擔。
第二十六條 停租
(A)如時間損失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1)人員或船用品不足;(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或擱淺造成延誤;(4)修船、進干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7)任何當局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挽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軌行為所引起者除外);(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9)由于本條指示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于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10)本租約另有規(guī)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zhuǎn)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zhuǎn)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yè)的絞車及/或轉(zhuǎn)盤吊的數(shù)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xù)作業(yè),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費用以代替絞車/轉(zhuǎn)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zhuǎn)盤吊數(shù)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zhuǎn)盤吊數(shù)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nèi),均由船東負擔,并入租金內(nèi)扣除。
(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nèi)的選擇權(quán)。
(E)如本租約所說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達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quán)。
第二十七條 航速索賠
根據(jù)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費用和,應從租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征用
在租期內(nèi),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征用,則租金應從征用之時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時船上存油金額應退還租船人。如征用期超過1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quán)。
第二十九條 干塢
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10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干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第三十條 船長責任和提單
船長和水手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慣常的協(xié)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聽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jīng)租船人要求授權(quán)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jù)簽發(fā)提供的任何提單。
第三十一條 指示和航海日志
完整正確的航海日志供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查閱。甲板、機房日志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于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shù)據(jù)為準。對此船東無權(quán)申訴。
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jié)后,應立即調(diào)查,如情節(jié)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
裝卸工人和理貨員由租船人安排并作為船東的雇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雇用的裝卸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合理或裝載不良造成船舶滅失,也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墊款
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借款手續(xù)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支。
第三十三條 冰封
本船不得派往或進入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于冰情,即將撤去或可能撤去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入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后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條 船舶滅失
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蹤,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報告之日正午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
第三十五條 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yè)(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nèi))。除非停租,租船人按每日歷月定額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1月按比例計付。
第三十六條 留 置 權(quán)
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quán)留置屬于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zhuǎn)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quán)留置船舶。
第三十七條 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和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后,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chǎn)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
第三十八條 轉(zhuǎn)租
租船人有轉(zhuǎn)租本船的選擇權(quán),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船約的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 走私
船東對其雇員的不法行為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后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
第四十條 退保費
由于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jīng)從保險公司收到,如數(shù)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
第四十一條 戰(zhàn)爭
如船旗國卷入戰(zhàn)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開放的港口,于卸完貨物后還給船東。
第四十二條 海牙規(guī)則
船東或其經(jīng)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guī)則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但第三款第六節(jié)第四款第五節(jié)除外),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jù)船長簽發(fā)的提單或根據(jù)第20條由船長授權(quán)經(jīng)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fā)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
第四十三條 互有過失碰撞及兵險條款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
第四十四條 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照理算規(guī)則和清算。
第四十五條 仲裁
本租約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在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傭金
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____ %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____ %的經(jīng)紀傭金付給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jīng)紀人的傭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jīng)紀人的傭金損失,在此情況下,傭金不超過為期1年的租金計算的數(shù)額。
第四十七條 其他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經(jīng)雙方授權(quán)的代表簽字后生效。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電 傳:________電 話:________電 傳: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