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yè)權轉讓合同(2)
礦業(yè)權轉讓合同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準后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
第7.3條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礦業(yè)權轉讓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依據《礦產資源法》、《采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甲方同意將 的采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礦許可證號: ,
發(fā)證機關: 核發(fā);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開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xù),審批結束后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礦。
四、 受讓人繼續(xù)履行采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2、 高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規(guī)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統(tǒng)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xù)審批的礦山開發(fā)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采方案,不準采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guī)定測繪采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稅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x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xù)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說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后,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xù),轉讓手續(xù)依法審批后, 的一切所有權、采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采礦權轉讓后,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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