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論的總結陳詞(2)
刑事辯論的總結陳詞篇二
首先,請允許我指出對方辯友存在的三個問題:
第一、對方辯友對謝某的主觀意圖避而不談,屢屢逃避我方問題,是不是對方辯友自認理虧呢?對方辯友僅僅依照謝某“殺牛”的客觀行為就將其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明顯是客觀歸罪,嚴重違反了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
第二、對方辯友拒不承認謝某在殺牛之前就已經占有控制了奶牛的事實,純粹是狡辯。辯題已經明確說明,10月10日,謝某秘密將奶牛牽出了奶牛場,這都不算控制占有,難道非要將牛牽到火星才算控制占有嗎?
3,對方辯友只糾纏于謝某的第一次犯罪行為,對謝某的第二次犯罪行為視而不見,試圖以偏概全,這完全是對方辯友自認理虧的表現(xiàn)。我們應該把謝某的兩次行為統(tǒng)一起來分析。
我方認為,謝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謝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奶牛的故意,并實施了秘密竊取奶牛的行為,侵害了奶牛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權,滿足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當定為盜竊罪。至于盜牛之后的殺牛、剝皮、取肉的行為,只是謝某對盜竊所得財物的處置行為,是“事后不可罰行為”。
我方認為,謝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要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有毀壞公私財物的故意。本案中,謝某與奶牛場無冤無仇,沒有理由故意去毀壞奶牛。如果謝某只是單純?yōu)榱藲哪膛?,就不會將奶牛牽出奶牛場才宰殺,就不會取走牛肉,,況且,辯題也已經明確說明謝某是為了吃到新鮮牛肉才想占有奶牛、獲得牛肉。
可見,謝某主觀上沒有毀壞奶牛的故意,明顯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謝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最后,我要提請各位注意,謝某的兩次行為只能定一個罪名。這也與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盜竊罪的規(guī)定一致。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盜竊案件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一年以內的盜竊行為,只要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的,就應該統(tǒng)一定為盜竊罪。本案中,謝某的兩次盜竊行為發(fā)生在一年以內,第二次盜竊價值7000余元的奶牛的行為,毫無疑問,構成盜竊罪,因此應該把謝某的兩次盜竊行為統(tǒng)一定為盜竊罪。
尊敬評委,對方辯友,現(xiàn)場的朋友們,培根在《論司法》中說過:“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不平的舉動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卻破壞了水源。”
因此,只有正確定罪,才能公正的裁判;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只有將謝某的行為定為盜竊罪,才是公正的裁判,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
刑事辯論的總結陳詞篇三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jù)、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fā)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jù)、應當適用的法律發(fā)言,并針對原告的發(fā)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fā)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fā)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fā)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fā)言、答辯后,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fā)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jù)、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fā)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fā)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fā)、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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