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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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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消防監(jiān)督管理,1983年10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發(fā)布了《吉林市消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吉林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吉林市消防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我市消防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國務院頒布的《消防監(jiān)督條例》和省政府頒布的《吉林省消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科研、院校等單位和農村社隊、城鄉(xiāng)居民,均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市、縣、區(qū)、街、公社(鄉(xiāng)、鎮(zhèn))和各企事業(yè)單位,均應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組織群眾性的的義務消防隊,并抓好防火知識學習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消防責任制落實情況,切實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條 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要按吉政發(fā)〔1981〕295號文件,配備防火專、兼職干部。職工人數(shù)在三千人以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要按本單位職工編制總數(shù)的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點五的比例配備專職防火干部。職工人數(shù)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專職防火干部二至四名。職工人數(shù)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或者是不足五百人,但物資財產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專職防火干部一至二名。不足五百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兼職防火干部或防火員。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專、兼職防火干部,列為生產人員,所需編制在本單位編制內調劑解決。

  第五條 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門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都要服從消防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防火工作,實行市公安局、縣公安局和區(qū)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三級防火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一)重要的工業(yè)企業(yè),大型糧、棉、百貨物資倉庫,大商店和首腦機關,大專院校及科研等單位為一級防火管理單位,由市公安消防部門監(jiān)督管理。

  (二)縣、區(qū)所屬中等工業(yè)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學校、影劇院等單位為二級防火管理單位,由縣公安局、區(qū)公安分局監(jiān)督管理。

  (三)小工廠、小商店、小學校、居民委、組和農村社隊為三級防火管理單位,由公安派出所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城鄉(xiāng)居民發(fā)出火險通知書,限期消除火險隱患。必要時責令其停產整改,全廠停產由當?shù)厝嗣裾鷾?,局部停產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決定。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市、縣、區(qū)城建、房產、勞動、衛(wèi)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靠群眾,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駐軍、交通運輸部門的火車、船舶、林業(yè)部門的森林以及煤礦的消防監(jiān)督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公安機關予以協(xié)助。

  第二章 工業(yè)企業(yè)防火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把安全防火工作納入企業(yè)經濟責任制和生產、行政管理范圍,作為企業(yè)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到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并要建立健全逐級領導防火責任制,職工崗位防火責任制。凡防火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在企業(yè)整頓中不準驗收,不得評為先進。

  第八條 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要堅持防火三級檢查制,即廠月檢查、車間周檢查、班組日檢查。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火險隱患,要及時整改。

  第九條 各單位對電工、焊工、司爐工、生產崗位的操作工、更夫、保管員等,要定期進行專門的防火與滅火知識教育。新工人入廠要進行防火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進入操作崗位。

  第十條 廠區(qū)內嚴禁吸煙,吸煙應到指定的吸煙點,吸煙點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地點,禁止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作業(yè)。廠區(qū)、庫區(qū)內應設立各種安全防火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廠區(qū)、車間防火通道、樓梯口及通向消防設備和水源的道路,嚴禁堆放物品,要經常保持暢通。

  第十二條 油庫、易燃易爆物品庫同生產車間的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搬遷或采取建防火墻等安全措施。防火間距內嚴禁存放易燃和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各車間和生產場地上的刨花、鋸末、碎布等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油棉紗、油抹布等沾油的擦洗材料,在工作后要徹底清除和處理;要經常清除房間內和生產工具上積存的纖維、粉塵等可燃物質。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車間內的機器設備、儀表、安全裝置和通風設備,應該經常檢查,保證安全可靠。在修理上述設備之前,必須先消除火災爆炸因素(如排除可燃氣體,消除可燃纖維、粉塵等)。

  第十五條 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時,須將現(xiàn)場易燃物清理干凈,經廠安全保衛(wèi)部門檢查批準并發(fā)給動火證,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工具箱、更衣箱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等易燃物品。車間內不準存放液化石油氣罐。

  第十七條 凡不符合防火規(guī)范的獨身宿舍,不準私自變?yōu)槁毠ぷ≌瑯腔蚧炀?。獨身宿舍內不準動火做飯?/p>

  第三章 居民防火

  第十八條 居民住宅樓、平房與棚廈、柵欄間,以及胡同、街巷,均不得窄于三點五米,并經常保持防火通道暢通。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棚廈、柵欄,動員自行拆除,違者強行拆除,以料抵工或按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每戶只準許有一處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小棚子,多者一律取締。門洞、院庭、樓梯、走廊、陽臺以及天棚里不準堆放任何易燃物品。

  第十九條 凡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的居民,嚴禁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火爐、油爐或液化油氣罐。使用液化石油氣罐時必須有人看管。

  第二十條 居民家中的爐灶、火墻、火炕、煙道等,要經常檢查,及時清理。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小棚廈內架設火爐、燃點蠟燭或其它火源。不準在院庭、街道明火作業(yè)或焚燒物品。必須用火時,須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家庭用電不準超過負荷。單位或房產部門要設電工檢查線路,測算用電負荷。嚴禁使用電爐子和超負荷的電器。

  第二十三條 家長要教育和看管兒童不要玩火。燃放鞭炮要遠離易燃物品。

  第四章 建筑防火審核

  第二十四條 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鎮(zhèn)的同時,必須按消防車五分鐘到達責任區(qū)邊緣的要求,規(guī)劃和修建消防站,根據(jù)需要規(guī)劃和建設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所需經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支出。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進行設計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并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不符合防火規(guī)定的工程設計不準出圖。新建住宅,有暖氣、煤氣設施的,不準搭設小棚子,沒有暖氣、煤氣設施的,在建設住宅的同時,必須考慮小棚子用地,不準私搭亂建。禁止在廠房、倉庫、變電所等建筑物近處搭建小棚子或建立商業(yè)服務點。

  第二十六條 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火設計,要經市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工程項目,嚴禁任何單位施工。經審查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后,未經消防部門驗收,不準供電和供水。

  第二十七條 農村社隊在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民用建筑時,必須貫徹《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易燃建筑密集的集鎮(zhèn)、村屯,應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有計劃地逐步改善防火條件。

  第二十八條 設計、建設單位對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建筑設計圖紙等,不準擅自變更,需要變更應重新報審,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九條 個人建房和其他臨時建筑,由區(qū)城建和消防監(jiān)督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私建亂建者,按違章建筑處理。

  第五章 用火用電管理

  第三十條 嚴禁在易燃易爆工廠、倉庫、貨站周圍吸煙、用火焚物、燃放鞭炮以及其他易于引起火災的行為。因工作需要必須臨時用火時,應按下列不同情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易燃易爆生產車間、庫房、重點單位的要害部位,由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經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后,發(fā)給用火證,方可在指定地點用火,并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二)一般生產車間、部門,由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經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后,發(fā)給用火證,方準用火。

  (三)長年固定的或新設置的用火設備,在使用前或檢修后,須經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批準,發(fā)給用火證,方準用火。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一切生產、生活用火設備都要符合防火要求,用火時必須設專人看管。凡五級以上大風天,要嚴格控制火源,無特殊情況禁止室外動火。

  第三十二條 安裝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經電業(yè)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不準私自安裝、安設電氣設備,不準私自拉線安燈。安裝、檢修電氣設備時,要由專職電工按照有關規(guī)程施工。使用的電氣器材,必須合乎質量標準。

  (二)電氣開關的保險絲(片),必須與被保險的設備容量相適應。禁止用銅、鐵、鋁絲代替保險絲。

  (三)易燃易爆生產作業(yè)場所和倉庫的電線、電燈等電氣設備,必須合乎防火、防爆要求。高溫作業(yè)場所電線,應適當加大導線截面,并敷設在散熱條件良好的地方。

  (四)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經常檢查本單位電氣設備,發(fā)現(xiàn)導線松弛、絕緣損壞、老化、接觸不良、電氣設備發(fā)熱等不安全因素,必須立即檢修、更換,并不準隨意增加額外用電設備。

  (五)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和可燃物附近安設、使用電熱器具。劇場的天棚、舞臺等部位,除采取安全措施外,禁止使用碘鎢燈。

  (六)嚴禁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電工產品。由于使用不合格產品而造成火災事故的,要追究制造、出售和使用者的責任。

  (七)電業(yè)部門要定期對電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術審驗,統(tǒng)一發(fā)放電工執(zhí)照。沒有執(zhí)照者,不準單獨從事電工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高壓線下禁止設倉庫、廠房、油池及露天堆垛。生產、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廠房、庫房、貨場,應當根據(jù)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第六章 倉庫防火

  第三十四條 倉庫要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庫房、貨場必須和生活區(qū)、維修工房分開布置。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儲存石油、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等專業(yè)倉庫,不準設在城鎮(zhèn)人口聚集的地區(qū)。

  第三十六條 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垛與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每個庫房必須規(guī)定儲存限額。

  第三十七條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qū),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堆垛。

  第三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嚴禁放煙花、爆竹和信號彈。

  第三十九條 庫區(qū)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qū)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倉庫區(qū)域內應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庫房、貨場應備有適當種類和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堅持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七章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建設,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初步設計經市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后,報省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廳會同省勞動廳、公安廳審批。

  第四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站、庫的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充氣站、換瓶站,必須健全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備有滅火器材。嚴禁給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槽車、氣瓶充氣。

  (二)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貯罐、槽車、氣瓶、閥門、調壓器;嚴禁在人口密集區(qū)設罐瓶充氣站。嚴禁超量充氣。

  (三)儲存液化石油氣罐的庫房,不準設置火源。對液化石油氣罐不準用火烤或水燙,除充氣站外,不準往外倒殘液和自行串氣。發(fā)現(xiàn)罐漏氣,要停止使用,并及時處置。

  (四)充氣站必須設置殘液罐,負責回收所管居民液化氣殘液。

  第四十三條 一切運輸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設有明顯的危險標志和滅火器材,并配有專職押送人員。在市內必須按指定的街、路行駛,不準在人口稠密區(qū)、首腦機關、科研院校、公共娛樂場所、重要建筑等附近通行;嚴禁在非指定場所停留。

  第八章 消防用水設施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政規(guī)劃和新建筑的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削減或取消。消防水塔、消火栓、儲水槽(池、井)應有明顯標志,其附近不準停放車輛,不準擺攤設亭或放置有礙消防活動的物件。

  第四十五條 城市消火栓、儲水槽及其他消防水源設備,除消防和維修部門外,其他單位不準擅自動用。

  第四十六條 市公安消防和供水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消防水源的管理,城市公用消火栓的建設與維修由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使用與養(yǎng)護工作由公安消防和供水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企事業(yè)單位所管的消火栓、消火水池由本單位自行負責,損壞、壓埋的,必須及時修復和清理。

  第四十七條 凡生產、修配消防器材的工廠,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給的《企業(yè)登記證》,經市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審查同意,發(fā)給《消防器材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工廠生產的各種消防產品,必須確保質量,公安消防部門對生產消防器材的規(guī)格、質量實行監(jiān)督。嚴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出廠。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并設專人管理。對消防車和水泵、水帶、水槍、水桶、鐵鍬、鉤、斧、砂箱等消防工具,不準擅自動用,并要經常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第九章 農村防火

  第四十九條 農村修建糧食、籽種、飼料倉庫,機動車車庫,農藥、化肥庫,汽、柴油庫,牲畜棚,糧油加工廠等,必須符合公安部頒布的《農村建筑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專庫專用。在庫內不準明火取暖。

  牲畜棚必須留有足夠數(shù)量的安全出口。

  拖拉機庫、汽車庫,在每隔兩個庫門之間,要設有防火墻分隔。庫內要有足夠的滅火器材。

  汽、柴油庫,應用圍墻圍擋,設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建立嚴格的防火制度,設置專人管理,配備滅火器材。油庫內一般不準設置照明設備,不準使用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作業(yè)。

  第五十條 脫谷場院的設置,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選擇距村屯道路、住宅五十米和鐵路沿線一百米以外靠近水源的地方。

  (二)在場院內不準吸煙,不準小孩玩火,不準設有明火設備。

  (三)谷物堆垛,不宜過高過大,要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四)電線要架空。不準使用裸體導線或老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線,電閘要安設保險箱,設專人管理。安設照明設備要牢靠固定。

  (五)汽車、拖拉機進入場院時,排煙管要帶有防火罩。

  第五十一條 農村燒荒和野外用火,必須有專人看管,人走火滅。不經允許,不準在村屯、路口焚燒物品。傾倒草木灰、爐渣灰時,應用水澆滅后,倒在安全地點。

  第十章 火災撲救

  第五十二條 發(fā)現(xiàn)火情時,應及時向消防隊或當?shù)毓矙C關報警,不準借故推諉,不得謊報火情。其它車輛和行人遇有消防車輛鳴笛行進時,必須迅速避讓。

  第五十三條 消防隊在撲救火災緊急需要的情況下,有權無償調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通訊和醫(yī)療救護等部門的力量。火場最高指揮員,在火災蔓延必須進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損失時,有權決定拆除毗連火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五十四條 火場警戒線內,除有關領導和執(zhí)行滅火、警戒任務的消防、治安以及電業(yè)、供水、煤氣、房產、保險、醫(yī)療救護等有關部門的搶救人員外,其他一切人員、車輛禁止入內。

  第五十五條 遇有火災發(fā)生,要認真追查原因,如實報告火災損失,并要按照“火災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改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處理。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 對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在消防工作和保護消防設施上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阻礙消防工作進行,造成火災事故的,情節(jié)較輕的,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或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關獎勵與懲罰的具體規(guī)定,按吉政發(fā)〔1982〕81號文件《吉林省消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的獎懲條例執(zhí)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定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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