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希望對你有幫助。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
【案情】
2015年3月20日,李某駕駛的小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造成路邊行人劉某受重傷住院治療。經調查,李某的小汽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張某的摩托車未投保任何保險。劉某將李某、張某和甲保險公司共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經過依法審理,認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60%責任(賠償6萬元),張某承擔40%責任(賠償4萬元),李某和張某構成連帶責任。劉某因此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全部10萬元。
【分歧】
對于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全部連帶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10萬元。因為李某和張某構成連帶責任,受害人劉某可以請求李某和張某中的任何一方全額賠償,因此作為保險公司的甲依據(jù)保險合同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全額賠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保險公司只承擔李某的60%責任,即賠償6萬元。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根據(jù)被保險人的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判決李某承擔60%責任,故甲保險公司只賠償6萬元。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連帶責任對債權人來說是有利的,但對債務人來說無疑是一種加重負擔,因此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在本案中,首先,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同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法律上并未規(guī)定被保險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賠付。其次,第三者責任險不同于交強險,屬于商業(yè)責任險,合同的履行應嚴格遵照合同約定,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保險合同中會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排除格式條款的前提下,該條款明確約定了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
第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同張某間不存在任何關系。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但這只是為了方便案件審理而進行的訴訟制度上變通,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方便受害人盡快得到賠償。在實體法律關系上,依然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李某、張某同劉某間的侵權關系和李某同保險公司間的合同關系。分開來看,首先李某、張某因侵權需向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李某在賠償后,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公司同張某既無合同關系,也不侵權關系,兩者間不存在任何聯(lián)系。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只需要依據(jù)約定賠付李某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張某的連帶責任顯然有違法律事實,也無法律依據(jù)。
第三、從實踐中來看,人們購買責任險是為了降低因行為活動所產生責任的風險,更好的減少自己損失,但絕對不是完全的轉移風險。本案中,共同侵權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多出的部分應通過向張某追償來實現(xiàn),而不是單純地轉移給保險公司。從內容上看,保險公司需要為不相關張某的賠償責任買單并承擔追償不能的風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和風險,而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張某在前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顯然行為和責任不對等;同時也會給外人造成不用擔責的錯覺,在社會上引發(fā)不良風氣和影響。從形式上看,其本質只是追償權的再次轉移,本可以由李某直接向張某追償實現(xiàn),現(xiàn)在卻要先由保險公司賠付,再由保險公司向張某追償,浪費了不必要的精力和時間。
綜上所述,本案中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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