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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打官司中有哪些規(guī)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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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打官司中有哪些規(guī)矩

  法律層面上的“講理”和我們日常生活中俗稱的“講理”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打官司的規(guī)矩,希望能幫到你。

  俗稱的“講理”

  俗稱的“講理”是指我們運用自己對社會、生活的認識的總結和自我對社會價值觀的判斷,對是非曲直進行評論,也稱之為“情理”。

  這里強調的講理指的主要是情理,這種講情理包含個人主觀因素很高,在個人認識因素的影響下,往往缺乏或者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客觀因素。

  由于每個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異、社會環(huán)境對自己的影響不同,再則涉及的個人利益不同,講出的道理、對是非曲直的評述也會各自不同。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并且所謂講理的人還都認為自己講的理最正確。

  這樣就出現(xiàn)雙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見,互不相讓,一般此種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來進行“評理”,確定哪一方是正確的。

  由于每個人在講理的時候各自說法均有不同,認識不同,所以司法機構(法院)不能夠憑借當事人各自講的情理來處理案件,法院解決爭議的依據(jù)必須是統(tǒng)一的標準,即法律規(guī)定。

  法院的“講理”

  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這種“講理”指的是基于客觀事實,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為自己的訴求(維權主張)進行陳述的理由。

  此種講理是有嚴格要求的,因為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當事人將事實詳盡地陳述并附有證據(jù)證實,該事實與法律依據(jù)還要相對應。

  法院的審判人員才能運用當事人提供的大量事實依據(jù)對爭議的焦點及性質作出客觀的判斷,再結合法律依據(jù)作出公正的判決。

  但是,當事人僅是一味地強調自認為的人情事理,感情色彩的渲染大于客觀事實表述,就很難讓法官對爭議問題辨別是非曲直,也就難以得出相應的結論。、

  當法官不讓當事人講述情理的時候,當事人會認為法院不讓自己“講理”。

  例如,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詢問當事人“你主張加班費,你陳述一下具體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問當事人主張加班都包括哪些內容,如公休、節(jié)假日、延時等,這樣便于計算加班費的數(shù)額。

  而當事人卻回答“我在單位當牛做馬,干得沒白沒夜,根本就沒休息的機會,單位這種做法是嚴重違法的………”。

  再例如,婚姻案件中,當事人在陳述離婚理由和提交證據(jù)時,沒有良好地把握此時陳述的機會,反而大量敘述自己為家庭的付出,對方有多么不負責任,甚至于將曾經爭吵中各自的言語,一股腦傾倒給法官……。

  此類的回答,在案件中我們是經常遇到的,然而當事人此類的講理不能夠給法官提供事實信息,法官依此類陳述也無法做出判斷。

  所以,當事人此種“講理”自認為很煽情、生動,能夠贏得法官的認可。

  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希望看到這樣的陳述,因為此種“講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實,反而影響法官對事實判斷的思路。

  法官詢問的問題

  一般情況,法官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向當事人詢問情況,這是案件審理的需要,法官所問的問題是高度概括的,法官希望當事人的回答也是言簡意賅的,這樣也便于書記員全面的記錄。

  例如我們曾辦理過一件離婚案,法官問原告“你們夫妻雙方生活十幾年,原告現(xiàn)在提出離婚理由是什么?”

  法官的目的是希望查明雙方是否存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作為原告應該很簡單地講述雙方感情破裂、不能繼續(xù)生活的要件,列舉一兩個實例即可。

  原告人卻從兩個人第一次見面開始講起,延伸到被告父母的做人品質,又擴展到被告親友的素質等等。

  法官曾幾次打斷原告的發(fā)言并提示原告應當回答什么問題,而原告確不能理解,認為法官不允許自己講述生活的經歷,從而偏袒對方。

  律師提示

  1、發(fā)表意見要言簡意賅,條理清晰,觀點明確。

  2、說話的語速不能過快,平和的語速、簡要的表達,便于書記員記錄。

  3、建議較為復雜的陳述或辯論制作成書面形式,可以保證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也能節(jié)省庭審中記錄的時間。

  4、不要隨意地質問對方,充分利用自己發(fā)言的機會將自我陳述或者辯論做到詳盡。

  法官為什么不讓我說話?

  律師剖析:合適的時候說合適的話 ----必須依照庭審程序發(fā)言

  庭審程序要求

  庭審是有程序要求的,不是可以隨意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如果將自己的意見發(fā)表得很詳盡,必須按照程序的要求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否則,將會適得其反,該說的話沒有說,該注意的重點沒有強調。所以在開庭過程中要注意各程序階段,包括事實調查、舉證質證、辯論、調解、最后陳述等。

  當事人發(fā)表意見如果不能對應程序,等于自己沒有說話。

  法官偏向對方,是不是對方找關系了?

  律師剖析:官司打得糊涂,自我感覺好象是法官偏向。實踐中,例如沒有搞清楚法官審理的是什么爭議焦點而隨意作答、爭辯,就容易出現(xiàn)錯誤。

  什么是爭議焦點?

  由于當事人雙方各自堅持自己的意見,即為原告方堅持自己的訴求,被告方堅持不同意對方的訴求(堅持抗辯理由),這樣形成雙方各持己見的區(qū)別點。

  法院審理案件,爭議焦點非常重要,通過固定爭議焦點,法院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哪一方理由成立、哪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哪一方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

  但是,很多當事人在庭審中,爭議焦點往往并不在“一條線上”。例如,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往往所涉及的并不是首先考慮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問題,而是先確定公司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

  沒有確定勞動關系,就談不到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而當事人一方強調公司應當向其賠償,而另一方強調沒有勞動關系,雙方不是在一個爭議點來爭執(zhí)。

  此時,一般法院為了將案件審理清晰,會總結爭議焦點,將當事人之間雜亂無章的爭執(zhí)意見歸納起來,形成焦點。

  在法院整理爭議焦點不偏差的前提下,當事人應當隨著法院所總結的爭議焦點進行主張,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陳述、舉證、辯論。

  但很多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不顧及法官總結的焦點,而一味地去強調自己應當贏得哪些權益,大大偏離了訴爭主線,直至敗訴都沒有搞清楚自己錯在哪里。

  握好爭議焦點

  沒有搞清法官審理的爭議焦點,或者根本不去理會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而僅是一味地強調自己的道理,這樣做對訴訟是非常不利的。

  因為法官判決案件需要當事人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大量事實素材,以此來認定案件事實,目的是在判決中能夠體現(xiàn)公正性。

  搞不清案件的爭議焦點源于三種可能:

  第一種,是法官總結的焦點與當事人自認為的焦點不吻合,換言之當事人不認可法官所歸納總結的爭議焦點,在焦點確定方面,可能當事人與法官的思路就出現(xiàn)分歧;

  第二種,是法官雖然總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卻不能夠對焦點進行良好地理解,雖然是按照法官的要求進行陳述、舉證、辯論,但實質上沒有與法官爭議焦點保持一致,從而偏離了審理核心,其結果就是該去力爭的問題沒有爭,而不重要的內容卻成為自己的核心觀點;

  第三種,是當事人根本不去理會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到底是什么,只顧自己在法庭上一吐為快,把自己所謂的冤屈傾訴干凈,這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

  例如一起工傷賠付糾紛案件中,勞動仲裁經過的事實確定以及法院經過的幾個階段,其目的就是要查明雙方到底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因為這是認定工傷非常重要的基礎條件。

  而當事人根本不去理會法院在審理中非常需求的事實素材是什么,而一味地強調“在誰那受的傷就應該由誰賠償”,從而大大地偏離了案件關鍵事實環(huán)節(jié)。

  所以沒有搞清爭議焦點而給當事人維權帶來不利后果還是非常大的。

  律師提示

  自己把握好爭議焦點不偏差,防止隨對方跑題。

  1、在維權過程中,如果涉及仲裁或者訴訟,必須認真理解法官的審理思路,不能和法官的審理思路相悖。

  否則,當事人陳述辯解的理由再多,也對案件沒有幫助。

  2、有效把握爭議焦點,圍繞焦點組織材料,組織陳述和辯論的內容。切忌自以為是,僅追求一吐為快,不去考慮自己的理由對案件有何利弊。

  3、有的時候對方沒有圍繞爭議焦點發(fā)表意見,切忌僅為追求駁倒對方的意見,而使自己的正常思路隨對方思路偏離,這很容易將自己操作案件的整體方案打亂,最后結果可能不可逆轉。

  越打官司越告不贏,為什么學習了很多法律知識還是爭不出個理來?

  律師剖析:實際在自我維權過程中,很多情況是當事人自認為什么都懂、都明白,不去咨詢專業(yè)機構,很多人就是手捧法律規(guī)定按照自認為的理解方式去主張權利,還非常極端地強調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我們清楚,法律和與之相關的訴訟、程序的形成,在某些方面很難無師自通,需要專業(yè)人給予幫助。

  在自我維權過程中,相對比較難的就是有一些法律專業(yè)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或者知悉,否則很容易由于專業(yè)知識的匱乏而導致訴訟勝敗的傾倒。

  律師提示

  1、生效的法律文書當證據(jù),其重要程度容易被忽視---若以判決作為證據(jù),作另案訴訟的證據(jù),可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胡打官司,亂告狀”反而將自己陷于被動----如一個事件做了N個訴訟,以不同案由立案,結果是越打越不利。

  3、“慎戰(zhàn)”與“備戰(zhàn)”的思想融入到訴訟實踐中,注意雙刃劍的風險!

  為何敗訴總結

  如今很多當事人在訴爭過程中,將自己的表述作得細之再細,自認為自己的訴求一定會得到支持,但最后法院所做的判決和自己追求的結果卻差之千里,很多維權者對此不能理解。

  對此,根據(jù)以上分析的內容做一些總結。

  很多當事人在維權過程中,尤為是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存在一個誤解,認為必須將自己的理由表述得非常詳盡,將過程渲染得多姿多彩,但忽略了整體訴訟過程的核心是證據(jù)問題。

  在日常的生活與工作中,人們已經習慣運用家常語言溝通來處理各類事情,但是在法律層面解決爭議必須以證據(jù)來作為核心內容。所以,在案件中很多當事人不能理解法院所做的判決為什么和自己追求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差距甚遠。

  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很多當事人在維權或訴訟中,大量陳述事情的經過、描述每個事情的細節(jié)和感受,不僅如此,還在自己是否占理的問題上大量展開論證,傾訴苦衷。

  當然,事實陳述和論證依據(jù)固然重要,但是一切事實和論據(jù)是否被法院認定,其基礎必須是以證據(jù)存在為前提。

  而當事人經常在強調一個概念,就是“尊重客觀事實”,有的還引用法律專業(yè)用語“以事實為依據(jù)”。

  熟不知審理案件中所謂的“事實”是必須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存在的事實,僅是樸素存在的事實或是內心臆斷的假象,而無法用證據(jù)印證為人知的事實是不能夠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jù)的。

  所以,在訴訟中僅過于強調自認為存在的事實,不重視證據(jù)的存在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在很多時候,由于當事人不懂得證據(jù)的嚴重性,隨意在一些書面的合同、協(xié)議、確認書以及一些文件上簽字,而導致不可逆轉的后果。

  很多案件中經常出現(xiàn),當對方拿出一份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時,本方的當事人總是在強調“這份文件是在‘什么什么’情況下簽署的”。

  例如,“當時被逼無奈只能簽字”,“當時不允許我更改條款”,“ 當時不簽就買不成”,“ 當時不簽我就拿不到錢”等等。

  但是諸如此類的解釋或者說辯解均不能將已經形成的書面證據(jù)進行否定,而到了這個階段,再想收集相反的證據(jù)比登天還難,這就是證據(jù)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如何訴訟大揭秘   糾紛事實,證據(jù)為核心

  1、尤其在民事案件中,書證可稱之為“證據(jù)之王”,其他類別證據(jù)很難推翻書證。當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與書證相沖突時,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書證。

  當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相關證據(jù)非常充分并伴以佐證,且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條,確實能夠如實反映客觀事實,法院是可以考慮否定書證的。

  但是,一般情況下運用其他類別的證據(jù)推翻書證,在技術層面來講比較困難。

  2、口頭交易,應當具有時刻留取證據(jù)的保護意識。

  如二手房、商品房買賣中有很多口頭承諾,由于這些承諾沒有被固定下來,今后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很有可能產生糾紛。

  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如果采用書面形式交易較為困難,應注意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jù),以便今后還原事實。

  尊重事實,切忌自以為是

  1、正如以上所講的,訴訟過程中的事實是有證據(jù)能夠證實的事實,沒有證據(jù),所謂的事實是不能被認定存在的。

  因此,當事人在維權時,切忌要注意自己對“事實”這個概念的把握,一定要與審判要求的事實相吻合,也就是必須有證據(jù)的存在。

  2、如果在訴訟中發(fā)現(xiàn)自己的思路或者做法偏離了事實基礎,或者偏離了訴訟要求的事實要件,就必須及時調整思路,糾正自己不正確的維權思路和具體的操作方法。

  及時有效咨詢,尋求專業(yè)支持

  每人對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對一些法律事實的認識也是各有各的看法,這就形成了在維權中應當對事實基礎把握何種觀點、對法律規(guī)定怎樣理解的問題。

  例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有一項解除勞動合同時“代通知金”的規(guī)定,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

  但很多當事人在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主張每任職一年賠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之外,還主張“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前提下作為提前一個月向勞動者發(fā)出解約通知的替代性補償,其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相矛盾的,為此不可能同時適用。

  而當事人認為此條款對自己有利就去爭取,并且寄予很大的希望,當該項主張沒有得到支持的時候,認為裁決或判決不公平,這顯然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錯誤。

  所以,當自己維權時,如果在關鍵環(huán)節(jié)涉及到專業(yè)領域,應當咨詢專業(yè)人員,由專業(yè)人員在此類知識方面給予支持。

  例如關于出現(xiàn)房屋質量問題需要先咨詢質檢部門,出現(xiàn)標的價值糾紛時應咨詢物價或者評估部門,醫(yī)療問題應咨詢醫(yī)療專業(yè)部門。

  只有經過專業(yè)指導之后,才能判斷自己維權的范圍、主張實現(xiàn)的程度、預測勝訴敗訴機率。

  客觀分析利弊,平衡各方權益

  維權應當持有一顆平常心,尤為訴訟等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因為證據(jù)的匱乏或者客觀事實依據(jù)不足而導致維權目的不能百分之百實現(xiàn),所以維權不能過分地執(zhí)著。

  應當冷靜地對自身維權過程中,整體案件事態(tài)進行分析,找出自身不足之處或者法律依據(jù)匱乏的地方,客觀地看待整個事件;

  再找出對自身有利的方面是哪些,固定好自己的主張,不要將自己本應得到的卻因操作不慎而丟失;

  最后找出對方不足之處,綜合分析,這樣就能夠在維權中衡量各方的權益利弊了。

  最不可取的是,僅看到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或者僅看到對方不利的方面,沒有客觀分析、衡量雙方權益,也沒有去衡量裁判機關的可行性。

  例如,員工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但基于法律規(guī)定又主張由公司為其繳納。實際維權者主張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但社保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是無法執(zhí)行的,所以此類主張很有可能因為操作不能實現(xiàn)而導致仲裁機構不予支持。

  小結

  一個維權的過程或者一個訴訟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從發(fā)生到結束,是一個階段中思維體系的總結,而非僅是一兩個法條的反映,更不是憑借一顆維權熱情的心可以換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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