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條約》主要內容
《中法北京條約》原稱《中法續(xù)增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結束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的不平等條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中法北京條約》主要內容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中法北京條約》主要內容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二日,北京。
今大清國皇帝、大法國大皇帝切愿將兩國不協(xié)之處調和,以復舊好,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和碩恭親王奕?;大法國大皇帝特派內閣大學士世襲男爵葛羅為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詔敕公同較閱查核,俱屬妥當后,即將所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進京換約,行至大沽,該處武弁攔阻前進,大清國大皇帝甚為悔惜。
第二款 大法國欽差大臣進京換約時,或于途次,或在京師,大清官員俱以相宜欽差之優(yōu)禮接待,俾得任便稱其職守。
第三款 從換和條約之日起,咸豐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約暨遺補之款,除現(xiàn)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應一一施行。
第四款 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遺補第四款內載,中國賠補軍需銀二百萬兩,茲以刪去;今復議定,賠補銀共捌百萬兩。在此數(shù)內,已收到去歲粵海關繳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零。其余銀兩,宜在中國各海關每年收稅銀若干,按五分之一扣歸。其交銀之時,系三個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豐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銀,或紋銀,或洋銀俱可,其銀應交大法國駐扎中國之欽差大臣,或所派之員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盤現(xiàn)交銀伍拾萬兩。將來大法國駐扎中國欽差大臣暨中國大臣各派委員,會議定立如何交收銀兩,如何立定收單等事,再為妥定。
第五款 中國今所賠補之銀本系為軍需,又為法國商人及其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被百姓或燒、或劫。將來大法國將此賠補之銀,均公允分攤與被累之法國人;其銀扣一百萬兩,派與法國民人及其所保護者,為補其害,或慰其苦,其余皆抵軍費。
第六款 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諭,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扎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并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第七款 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與別口無異,再此續(xù)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兩國御筆批準,猶如各字樣列載天津和約內,一律遵守如此。大法國水,陸二軍,俟在天津收銀全五十萬兩。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煙臺二口,待至中國將所賠之銀全數(shù)交清后,所有法國武弁占踞中國各地方均應退出境界。然任水,陸各大于天津扎兵過冬,而俟所定賠補之現(xiàn)銀給清后,則撤大軍退出津郡。
第八款 戊午年所定原約互換之日,所有法國屯于舟山之軍立當出境,續(xù)約條所定應繳銀五十萬兩繳清之日,除統(tǒng)兵官暫駐天津過冬諒不便即行撤兵外,應如第七款內所言,即駐津各軍亦應離城,退至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各等處駐扎,俟續(xù)約所定賠補款八百萬兩全數(shù)繳清,以上各駐軍再當掃數(shù)撤歸。
第九款 亦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愿攜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只,毫憑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法欽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十款 戊午年所定之和約第二十二款內有錯載之字樣,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五錢,現(xiàn)在議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嗣后大法國船只進口,俱按現(xiàn)在議定之數(shù)輸納。右續(xù)約于京師妥定,華、法兩國欽差全權大臣各畫押蓋印,于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咸豐十年九月十二日。
《中法北京條約》簡介
為了進一步打開中國的大門,攫取更大的侵略利益和特權,1857年法國以“馬神甫案”為借口,派遣葛羅率軍來華,參與了英國發(fā)動的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1858年6月,法國迫使清政府簽訂《中法天津條約》,再一次從清政府獲得了一系列侵略利益和特權。1859年法國公使率艦隊與英、美等國北上換約,不走清政府指定的入京路線,武力闖入大沽,結果被打得大敗。1860年(咸豐十年)春,法國又伙同英國再度燃起戰(zhàn)火,擴大對中國的侵略。10月6日,法軍率先闖入圓明園進行搶劫;13日英法聯(lián)軍占據(jù)北京城的安定門。
在此形勢逼迫之下,清朝欽差大臣奕?接受了法國所擬訂的《北京條約》草案。25日,清政府議和代表奕?與法國專使葛羅在清朝禮部大堂簽訂了《中法北京條約》,并互換了《天津條約》的批準書。
《中法北京條約》共10款,主要內容有:1.賠償法國白銀800萬兩;賠款交清后,法軍退出所占之地。2.由清帝發(fā)布上諭頒示天下: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濫行查拿者將予以應得處分;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扎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并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3.《中法天津條約》互換后,清朝皇帝應于即日降諭,“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愿攜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只,毫無禁阻。”4.立即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中法北京條約》進一步擴大了法國侵略者通過第二次鴉片戰(zhàn)爭獲取的侵略權益。條約使法國獲得了大筆賠款,為法國商人開辟了新的通商口岸,使法國殖民主義者販賣華工合法化。通過這個條約,法國還迫使清政府再次同意天主教自由傳教、賠還教產(chǎn)。教會侵略勢力隨之急劇擴張,民眾與教會劇烈沖突的教案以前所未有的頻次和規(guī)模爆發(fā)于中華大地,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這一條約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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