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嗎?
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嗎?
工程承包是我國進行工程建設的主要形式,工程建設吸收了大量的勞動力,也就是大量的農民工,而工程的施工方一般是不合農民工簽合同的,那么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嗎,誤認后有什么后果?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嗎
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那么,承包合同能確認為勞動關系。
根據(jù)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雙方產(chǎn)生爭議,勞動者提出要確認勞動關系時,勞動仲裁委員會、等裁判機構一定會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雙方的關系進行實質審查,尤其是要根據(jù)以上的規(guī)定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會僅僅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的名稱進行裁判。在實踐中,“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的類似判決或者裁定有很多。
二、誤認后的后果
對于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協(xié)議,某些情況下確實很難界定究竟為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出現(xiàn)勞務關系勞動化的趨勢,也就是說一旦產(chǎn)生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在按照本文所述的認定勞動關系的三個要件進行考評后仍無法準確判定的,一般都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所以涉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單位務必謹慎,通過分析雙方各項具體的權利義務再決定簽署何種性質的協(xié)議。目前實踐中較為一致、爭議較小的觀點是:正式辦理退休手續(xù)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在單位工作,雙方之間可簽訂勞務協(xié)議,而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其實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jù)有很多表現(xiàn)形式,并不固定。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除了勞動合同外,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jù)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fā)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fā)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jù)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jīng)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么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yè)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jù)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文章:
1.勞務施工承包合同
5.承包勞動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