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試用期社保法律規(guī)定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xiàn)。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試用期社保法律規(guī)定,僅供參考,喜歡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喲!
試用期社保法律規(guī)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shù)厝松缇峙e報。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試用期社保的相關解讀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guī)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兩者不論是做什么,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對社會保險做一些什么,即參保,并且要繳納相關的費用。
2、只要雙方之間有建立了合同的關系,并且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那么兩者間的關系就需要進行繳納保險費用,這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不能找借口推掉。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員工的生活以及醫(yī)療費用保障而進行的強制性繳納的保險。即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對雙方做出規(guī)定,必須進行繳納費用,雙方不能夠進行自由協(xié)商解決。
3、有關社會保險是否要繳納或者是繳納的多少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不能夠進行商議私自決定的,都應該遵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執(zhí)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不用繳納社會保險,那么這種約定在法律效益下是沒有作用的,即無效的。
勞動者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guī)定
1、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2、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xiàn)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是一個約定條款,若雙方未事先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或者被單位辭退、開除的,此時的工資報酬也應當按照約定來支付,不能因為試用期沒有做滿,就可以不發(fā)工資給勞動者。實際工作了多長時間,對應的計算工資報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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