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孫中山直接民權思想之探析論文
孫中山在分析民權的基礎上,主張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孫中山之所以提倡直接民權,主要是出于對西方代議政治弊端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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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孫中山直接民權思想之探析
論文關鍵詞:孫中山 民主 直接民權
內(nèi)容提要:孫中山先生在分析西方代議政體弊端的塞拙上,提出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chuàng)制權和復決權等四項直接民權。孫中山的直接民權思想在某種程度上,對保障和實現(xiàn)人民主權原則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困瑰。
論文正文:
一、直接民權思想的提出
民權是孫中山直接民權思想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因此,在闡述孫中山的直接民權思想時,必須對“民權”概念加以說明。在孫中山的話語系統(tǒng)中,民權有多種含義,是與民主、人權等概念相混用的:
1)民權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大凡有團體有組織的眾人就叫做民。什么是權呢?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把民同權合攏起來說,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2)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權。
3)民權便是政權。“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這個政權,便是民權。
4)民權與君權相對,由人民掌握國家的權力,管理政治,為眾人辦事。“夫民權者,謂政治上之權力完全在民,非操諸少數(shù)武人或官僚之手。
5)民權具體體現(xiàn)為四種權力。“何為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chuàng)制法案之權,民有復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
6)孫中山在對盧梭的思想進行評述時,將民權等同于人權。“盧梭《民約論》中所說民權是由天賦的言論,本是和歷史上進化的道理相沖突,所以反對民權的人便拿他那種沒有根據(jù)的言論來做口實。其實,盧梭所指的是“天賦人權”。民權與人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權是群體概念,人權則側(cè)重于單個的人。
由上可知,在以上對民權的各種解釋中,孫中山把民權作為“人民管理政治”的解釋時,其民權之含義是與民主的詞根含義—電人民進行統(tǒng)治相一致,而且在其思想體系中,也是將民權等同于民主,如“中國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xiàn)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特別是在分析西方民權問題時,孫中山將民權與西方的民主概念相等同,這主要表現(xiàn)在闡釋“直接民權”和“間接民權”時,他將直接民權等同于直接民主,間接民權等同于間接民主。經(jīng)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孫中山在其思想體系中主要是將民權作為民主的代名詞,泛指人民享有各種權利,尤其是指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政治權利。這是因為,近代中國的各派思想家一直提倡民權,并用民權來指人民的各種政治權利,所以孫中山也沿用了民權這一說法,用以指代民主。
孫中山在分析民權的基礎上,主張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孫中山之所以提倡直接民權,主要是出于對西方代議政治弊端的認識。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的代議政治尚處于不完善階段,存在著種種缺陷,突出表現(xiàn)為議員及由議員組成的群體角色的兩難。議員一方面有著自己的局部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全體的利益,這使得他們很難把握兩者之間的“度”。再加上對議員監(jiān)督措施不夠嚴密,監(jiān)督機制不夠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就會存在民選的議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的現(xiàn)象,并由此所引發(fā)出人民怎樣控制議員,使他們更好地代表人民,而不致利用被委托的權力來謀取私利等等問題。孫中山看到了西方代議政治出現(xiàn)的問題,多次強調(diào)不能照搬歐美的代議政治,并在《民權主義》演講中詳細闡釋了代議制:“照現(xiàn)在世界上民權頂發(fā)達的國家講,人民在政治上是占什么地位呢?得到了多少民權呢?就最近一百多年來所得的結(jié)果,不過是一種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民被選成議員之后,在議會中可以管國事。凡是國家的大事,都要由議會通過,才能執(zhí)行;如果在議會沒有通過,便不能行。
這種政體叫做‘代議政體’,所謂‘議會政治’。但是成立了這種代議政體以后,民權是否算得充分發(fā)達呢?在代議政體沒有成立之先,歐美人民爭民權,以為得到了代議政體便算是無上的民權。好象中國革命黨希望中國革命以后,能夠?qū)W到日本或者學到歐美,便以為大功告成一樣。如果真是學到了象日本、歐美一樣,可不可以算是止境,還要聽下文分解。歐美人民從前以為爭到了代議政體,便算是心滿意足。我們中國革命以后,是不是達到了代議政體呢?所得民權的利益究竟是怎么樣呢?大家都知道,現(xiàn)在的代議士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為全國人民所不齒。各國實行這種代議政體都免不了流弊,不過傳到中國,流弊更是不堪問罷了。大家對于這種政體如果不去聞問,不想挽救,把國事都托付到一般豬仔議員,讓他們?nèi)y作亂為,國家前途是很危險的。所外國人所希望的代議政體,以為就是人類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之計,那是不足信的。; (6)由此可知,孫中山對西方的代議政體總體上是持批評態(tài)度的,認為不是治理國家的良方,而且“歐美代議政體的好處,中國一點都沒有學到;所學的壞處卻是百十倍,弄到國會議員變成豬仔議員,污穢腐敗,是世界各國自古以來所沒有的。
孫中山用諸多例子說明民權這部機器所出現(xiàn)的問題就在于:人民只有推動機器的力量,而無法將機器拉回來。所以他指出:“現(xiàn)在世界上所謂先進的民權國家,普遍的只實行這一個民權(指選舉權—筆者注)。專行這一個民權,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夠用呢?專行這一個民權,好比是最初次的舊機器,只有把機器推到前進的力,沒有拉回來的力。”即是說,代議政體只給了人民“發(fā)動”的權力,即“選舉權”,卻沒有給人民“拉回來”的權力。因為缺少“拉回來”的權力,就導致“政府過于專橫,人民沒有辦法來管理。不管人民是怎么樣的攻擊,怎么樣頌揚,政府總是不理,總是不能發(fā)生效力。”
為了改變狀況,孫中山提出實行四項直接民權,并將之分為“治人權”和“治法權”。選舉權和罷免權屬于“治人權”,“人民有了這兩個權,對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調(diào)回來,來去都可以從人民的自由。”而創(chuàng)制權和復決權屬于“治法權”,有了這兩個權,“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種法律,以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可以“自己決定出來,交到政府去執(zhí)行”;或者“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就可以“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府執(zhí)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孫中山形象地把這四個直接民權,比之為四個放水制,四個接電鈕,“我們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來水;有了接電鈕,便可以直接管理電燈;有了四個民權,便可以直接管理國家的政治。這四個民權,又叫做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 (8)因此,人民有了四個直接民權,就仿佛有了一個“便利的放水制’一個“安全的接電鈕”,普通人只要“舉手之勞”就可以控制政府,也就無需擔心政府的權力過大而無法控制。
所以,孫中山聲稱:“代議制不是真正民權,直接民權才是真正民權。; (9)于是,在由孫中山起草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規(guī)定:“國民黨之民權主義,于間接民權之外,復行直接民權,即為國民者不但有選舉權,且兼有創(chuàng)制、復決、罷官諸權也。民權運動之方式,規(guī)定于憲法,以孫先生所創(chuàng)之五權分立為原則,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jiān)察五權分立是已。因此,既以濟代議政治之窮,亦以矯選舉制度之弊。”.
這說明,孫中山已看到西方代議制的弊端,也意識到了人民只擁有選舉權所潛藏白勿雹險、即如哈耶克所描述的:“一個人可以通過投票或締結(jié)契約的方式而使自己處于奴役狀態(tài)‘’。。刀因此,孫中山反對奉代議制為圭泉,反對步歐美代議政治之后塵,而是主張把中國改造為“全民政治”的民國,由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二、直接民權思想之困境
毫無疑問,從理論上講,人民親自行使權力應當勝于把權力委托給別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基于民眾直接參與的直接民權顯然比代議制更安全,更能體現(xiàn)民主發(fā)展的要求。但是,孫中山的直接民權存在著諸多問題。首先,孫中山一方面主張直接民權,讓人民直接參與管理政府,另一方面又把人民看作庸愚無知的“阿斗”,本身就自相矛盾。人民是不知不覺者,認識水平極為低劣,怎么會具備行使直接民權的政治素質(zhì)?愚笨的“阿斗”如何行使直接民權呢?其次,撇開人民能否行使直接民權不談,就算是人民能行使這四大民權,在實行的過程中,直接民權自身也主要存在兩個弊端:其一是直接民權的行使是有范圍限制的。由于直接民權要求人民直接參政議政,因而,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直接民權,只能在小國寡民的狀態(tài)下實行,也就是說,直接參與只有在小范圍內(nèi)才有實質(zhì)意義,因為隨著范圍的擴大,參與的效率會呈遞減趨勢,直至毫無意義;
其二是人民政治素質(zhì)的低下,在行使直接民權時容易盲從,容易被少數(shù)人所利用,而成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聯(lián)邦黨人文集》的開篇就已經(jīng)指出:“危險的野心多半為熱心于人民權利的漂亮外衣所掩蓋,很少用熱心擁護政府堅定而有效率的嚴峻面孔作掩護。歷史會教導我們,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導致專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國特許權的那些人當中,大多數(shù)是以討好人民開始發(fā)跡的,他們以蠱惑家開始,以專制者告終。”帕最后,尤為重要的是,孫中山?jīng)]有意識到直接民權本身隱含著多數(shù)暴政傾向。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認為直接民權在任何決策上均是實行多數(shù)決定原則,排斥意見經(jīng)過中間過濾的程序,決策和意見一旦成為多數(shù)獲得通過,即無改正的機會,這樣就使直接民權在程序上缺乏自我糾錯機制。
更主要的是,直接民權強調(diào)多數(shù)人的意志,在價值上缺乏寬容,不能尊重社會成員的多元價值需求。它只是傾聽來自多數(shù)人的意見,排斥少數(shù)人,使它無法寬容異己,對于利益沖突的解決方式過于簡單而缺乏理性的過濾和篩選,沒有調(diào)和與妥協(xié)的余地。因而,在西方思想家眼中,直接民權,在每個問題上都沒有談判和協(xié)商的可能,都是多數(shù)贏得一切,少數(shù)則一無所獲。孫中山對這些問題并未加以考慮,不能不說其直接民權思想與西方民主思想有著嚴重的隔膜。
孫中山向往直接民權,但也看到由于中國地廣人眾等原因,直接民權窒阻難行,他指出:“但此種民權,不宜以廣漠之省境施行之,故當以縣為單位。”.而在中央則要另外尋求替代方案,即由每縣各選舉一名代表,組成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中央政權。孫中山為彌補代議政治的流弊而宣揚直接民權理念,最后卻迫于現(xiàn)實而創(chuàng)設國民大會,權充實施直接民權的方法。但是,我們知道“由全體公民按多數(shù)裁決程序直接行使政治決定權的政府形式,稱為直接民主。”“公民不是親自而是通過由他們選舉并向他們負責的代表行使政治決定權的政府形式,稱為代議制民主。”叫因此,凡由代表組成的機關,不論其名稱為國會、立法院或國民大會,皆屬代議機關,因而實施的政治皆屬代議政治。
由此可見,擬借助代議機關的國民大會實行直接民權,彌補代議政治的流弊,這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權,實際上還是代議制民主的一種形式。這樣,直接民權在中央又變成了間接民權。因此,孫中山指責批評的代議政治的弊端,同樣有可能出現(xiàn)在國民大會中,國民大會的代表同樣有可能成為“豬仔代表”。不僅如此,孫中山賦予國民大會極大的權力,而任何一個組織或機構(gòu)擁有過大的權力,都將造成權力的無限膨大或是流失甚至虛置。如果國民大會僅是在形式上擁有對中央政府的監(jiān)督權,那么國民大會的權力就會懸空;而一旦國民大會的權力得以落實,的確握有大權,那么國民大會作為擁有至高無上、無所不包、不受約束的最高權力機關,將最終成為吞噬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利維坦”。正如托克維爾指出的:“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fā)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因為它可以假借大多數(shù)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義力量,堅定地、迅速地和頑固地去實現(xiàn)獨夫的意志。
孫中山對西方代議政治弊端的揭露與批判無疑是深刻的,但他并沒有看到代議民主具有保持政治的連續(xù)性和妥協(xié)性的優(yōu)勢,也沒有看到在西方民主制中較為完善的制度規(guī)范。事實上,西方的代議制與中華民國的政治有許多不同,前者固然有民選的議員濫用權力的現(xiàn)象存在,但并沒有像后者那樣都變成了“豬仔”。與其說,當時中國政治的混亂是代議制所致,莫如說,是中國從未真正形成代議民主制度的緣故。帕因此,孫中山一再強調(diào)的“代議制不是真正民權,直接民權才是真正民權”的觀點,是對民主精神的誤讀。
當然,說直接民權有弊端,并不是說代議制完美無缺。同理,說代議制存在缺陷也不意味著必須要用直接民權“替換”代議制。尤其是在尚未實行代議制的中華民國之初,先實行直接民權,無異于在孩子還未學會直立行走之前,就要求他學會跑步。假使不顧后果,勉強行之,只會制造新的混亂,徒為獨裁之登臺鋪路而已。誠然,代議制并非是最好的政治體制,但它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比較適宜的國家政體形式,我們所需要做的是進一步完善它。也就是說,代議制民主所必須和首先考慮與解決的現(xiàn)實性關鍵問題是,如何確保民選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體現(xiàn)人民的真正意志,真正忠實并服務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