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實習論文
保險實習論文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大型集團公司面臨著愈加激烈的競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已經成為現代企業(yè)規(guī)避風險的有效手段。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險實習論文,供大家參考。
保險實習論文范文一:貨物在陸運階段保險分析
摘要:FOB術語在中國甚是世界范圍內使用甚廣,雖然國際商會在2010年出臺了最新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術語略微發(fā)生變化,但未仍未對貨物保險方面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更別說在貨物從發(fā)貨人倉庫到裝運港的保險規(guī)定了,因此從風險以及保險利益角度分析這一個陸運階段的貨物保險問題及其解決方法便是個不錯的研究方向,避免雖已為貨物購買保險,貨物發(fā)生滅失損害而保險公司對其無需進行賠償的情況。
關鍵詞:FOB;陸運階段;保險
眾所周知FOB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術語使用比例中占比最大,因此對FOB術語關注的也就較多。2010年國際商會出臺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沒太多改變FOB術語,更別說FOB術語下陸運階段保險的情況了,由此產生了貨主、承運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大量糾紛。面對此些糾紛,對FOB術語下陸運階段保險的分析顯得非常重要。
一、FOB下貨物在陸運階段的風險分析
按照最新解釋通則,FOB“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租船或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被裝上船舶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1]然而解釋通則未規(guī)定FOB下貨物保險由誰負責,在實務中一般都是買方負責保險。買方為了防范貨物的風險,往往會去購買貨物的“倉至倉”的一切險,即從發(fā)貨地的倉庫起至收貨地的倉庫止,而這就帶來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依據保險合同,承保人承擔貨物滅失損害的賠償責任,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公司和索賠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即索賠人必須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險公司行使索賠權利的人,須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
(3)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必須是承保風險造成的。
在FOB貿易術語下,如果買方為貨物投保“倉至倉”的一切險,那么當貨物發(fā)生滅失損害時,買方便會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這時保險公司便會以買方不享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所謂的保險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fā)生風險事故而受益。[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會認為貨物還處在賣方的控制之下,還未裝上船舶,也就意味著風險還未轉移到買方手中,即使貨物發(fā)生滅失損害的事故,買方在此時對貨物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故索賠便會遭到保險公司以其無保險利益為由的抗辯。但是在FOB貿易術語下,賣方無需為貨物投保,買方也不會把保單背書給賣方,賣方就算對貨物擁有所有權,一旦發(fā)生了滅失損害,其顯然也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綜上所述,在陸運階段按照FOB貿易術語,買賣雙方都沒有為貨物辦理保險的義務,風險劃分點為裝上船舶,按慣例一般由買方負責投保,而大多數買方為確保貨物安全,一般會投“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經過上述分析,買方就算為貨物投保了倉至倉的一切險,貨物一旦在陸運階段發(fā)生滅失損害,買方或者賣方都會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即使貨物所有人是賣方,其同樣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二、FOB術語下保險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賣方單獨為陸運階段的貨物購買一份保險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FOB下賣方一般不會為貨物購買保險,但貨物裝運上船舶之前都是由其承擔貨物滅失損害的風險,因而賣方完全可以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貨運險。保險期間從賣方倉庫開始至裝運港裝上船舶為止,簡言之為“倉至港”,承保賣方在貨物運出其倉庫至裝船前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遭受滅失損害的風險,這樣裝船之前的風險也就有了保險公司的擔保[3]。一旦貨物在裝上船舶之前發(fā)生滅失損害,賣方便可以依據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尤其是賣方發(fā)貨地距貨物裝運港距離較遠的情形下,風險便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使自己的貨物處于保險公司這雙大手的保護之下,買方也能依據買賣合同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賣方購買全程保險并在貨物裝上船之時背書轉讓保險單
雖說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并沒有為貨物購買保險的義務,但是為了貨物的安全以及合同的順利履行,雙方都可以約定購買貨物運輸險。保險問題的解決辦法之一就是賣方單獨為貨物購買陸運階段的貨物險,但賣方仍有另外的一個選擇,那就是為貨物購買倉至倉的一切險,從賣方倉庫至買方倉庫,等貨物裝上船舶之時,再通過背書的方式來轉讓保險單或其他憑證,將其背書裝讓給買方。通過這種方式來實現貨物保險問題的解決的好處就在于賣方和買方的保險利益能夠完美地銜接起來。經前文分析,買方在裝船前除非有特殊約定對貨物不享有保險利益,但是由于賣方是貨物的所有權人,享有完全的保險利益,由其買保險再合適不過。為了與買方承擔裝船之后貨物風險的通則解釋相一致,背書轉讓便是不錯的選擇,由此買方承擔的風險便有效地轉而由保險公司承擔。購買一次貨物保險,背書轉讓一次,賣方承擔陸運階段的貨運風險,買方承擔海運階段的貨運風險,賣方和買方的風險區(qū)間能有效銜接。
(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方承擔陸運階段的風險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由于其使用便捷,大大減少和降低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磋商的時間與成本,但并非不可約定改變,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買賣合同中將風險劃分點提前或者延后,這就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4]。買賣雙方約定將FOB術語下風險轉移點從貨物裝上船舶轉變?yōu)閺馁u方倉庫運出之時,由此買方便承擔從賣方倉庫至買方倉庫整個階段的風險,簡言之“倉至倉”,這和國際上傳統的保險區(qū)間完全相同,在此之前所提及的買方在陸運階段對該批貨物并無保險利益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買方對在陸運階段的貨物承擔風險就意味著其對貨物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便無法以買方對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項下的貨物沒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進行賠償。
(四)買方購買保險將賣方作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險人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明確規(guī)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也規(guī)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因此賣方在保險單或者類似憑證上作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險人也就意味著賣方對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保險利益,那么根據我國保險法或者英國海上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在貨物滅失損害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直接以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者投保人(買方)并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由賣方作為其中之一的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同樣不能以買方無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賣方在收到保險公司的相應賠償金之后,這時可以請求買方重新開立信用證再次發(fā)貨,或者直接要求買方承擔買賣合同下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返還原貨物的價款。筆者認為,如果在國際貿易中船貨雙方和保險公司能夠采納上述四條建議中的一條或者數條建議,那么在FOB貿易術語下陸運階段便不會存在貨物滅失損害卻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的現象,少些糾紛多些效率,國際貿易便能順利地向前不斷發(fā)展,帶領全球經濟盡快復蘇。
[參考文獻]
[1]周凱麗.FOB合同項下貨物運輸途中賣方的風險及防范[J].中國商貿,2011:114-115.
[2]保險利益.
[3]高運勝.采用FOB貿易術語出口的風險及其防范[J].經貿實務,2013(22):77-80.
[4]姜琳.FOB貿易術語下賣方風險及其規(guī)避[D].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5.
保險實習論文范文二:國企社會保險經紀集約化管控系統研究
【摘要】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建設是提升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礎。這項業(yè)務水平的構建,對于保障職工的福利權益,維護企業(yè)整體穩(wěn)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本篇文章結合當前國有企業(yè)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國有企業(yè)的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的需要,展開對國企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建設這一課題的研究。希望可以給相關的企業(yè)工作人員帶來一些啟發(fā)。
【關鍵詞】國企;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建設
一、系統概述
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是根據當下我國國有企業(yè)的實際需要,通過對單位信息,人員情況以及各個社會保險業(yè)務的產生背景的概述,不僅有數據的采集,還有控制業(yè)務流程以及分析綜述合為一體的管理信息系統。這個管控系統的操作模式非常的單一明了,大致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基礎構建層,在這層次中,主要有各種組件,業(yè)務處理環(huán)節(jié),規(guī)則控制以及流程控制還有安全控制等,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開發(fā)的框架以及服務支撐的平臺。
二、設計目標和整體規(guī)劃
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建設的設計目標大致可以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最為基礎的目標,那就是通過信息技術來完成對社會保險各個職能業(yè)務的工作需求。第二部分是不同級別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流,每一級單位都有不同的授權,上級單位和下級單位之間相互連接,更大程度地實現業(yè)務指導與信息的互換。第三部分是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網絡分布式的技術應用于最基層的單位以及職工的信息管理。第四部分是對當前最新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目標設定,通過網絡信息技術,對信息實現共通共享,可以使得不同級別的領導或者是職工更好更便捷的理解社會保險的現實情況和最新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各項政策。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建設的整體規(guī)劃可以大致分為三個模塊。第一部分是模塊設計部分。其中這個模塊設計包括基本信息模塊,業(yè)務信息模塊還有業(yè)務流程模塊。基本信息模塊是最基礎性的模塊,它是其他各業(yè)務模塊實現共享的前提和基礎,基本包括姓名和性別等其他個人相關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數據庫的設計。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的數據庫包含內容信息比較廣泛。不僅包括單位數據庫,職工的信息庫,這個信息庫的信息量比較大,為五險數據信息庫,還有就是單位人員增減變化數據庫。第三部分就是權限的設置。權限設置就是指集合領導層以及領導部門能夠對這一系列的流程和數據進行觀察,每個業(yè)務的組織都可以根據不一樣的分工來進行不一樣的業(yè)務辦理過程,針對相關的業(yè)務信息庫加以觀看修正。每個基層單位以及部門都可以根據各自不同的業(yè)務權限的業(yè)務過程,對所有涉及的信息內容進行查閱修正。
三、各功能模塊設計
(一)人員基本資料維護模塊。人員的基本信息維護模塊是基本不會發(fā)生變化的,它不像其他內容會跟著隨著社會保險的險種的改變而發(fā)生改變。所以說人員基本信息維護模塊是最基礎性的一個共享模塊。人員的基本信息通過每個基層的單位施行維護,該單位的領導層或者管理層部門對這些信息進行審核。人員基本信息的增減一般會通過增員和減員的業(yè)務申報以及匯總來完成。
(二)業(yè)務資料維護模塊。因為當前有這樣的情況存在,那么就是同一個人可能會有多個險種,但是這不同的險種可能并不是歸屬于一個單位進行管理,所以將企業(yè)的信息管理歸納進入業(yè)務信息維護模塊。
1、單位信息管理模塊。如果要添加單位,應該將單位的編碼以及全稱和單位辦公電話進行維護。假如在這個系統中有信息記錄該單位的編號,那么就將提示給您單位的編號已經存在,您需要再重新選擇一個單位的編號。單位的編碼的設定長度比較固定,為六。單位的編碼類型為字符型。
2、保險業(yè)務信息管理的模塊。
(1)業(yè)務信息數據庫內容是比較廣泛的,這其中有增減員的申報數據庫,還有系統內的職工變化數據庫、繳納費用的申請報告的數據庫等等相關內容。業(yè)務信息庫就是一個最基本的數據信息庫。每個職工的個人相關信息,不僅是基本的個人信息還是基本的養(yǎng)老保險業(yè)務所發(fā)生的明細情況。
(2)增減員申報。所謂增員,顧名思義就是指企業(yè)進入新的職工。每當單位進入新的職工,單位相關人員就應該對新員工的信息進行登記。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認真看清保險的類型,還應該標注清楚增加員工的原因以及日期。
(3)繳費申報。這個申報主要是指依照每個企業(yè)的職工單位繳納費用基數和個人的繳納費用技術來計算這個月份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每個單位都應該在計算完畢,經過本人簽字之后進行上報。
(4)個人賬戶補繳,很多單位的退休職工對于退休的時間的確定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很多職工的個人賬戶里會有繳費偏差的現象,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繳費的情況進行整改。
3、查詢、統計、分析和報表輸出模塊。這個模塊主要用于信息的查詢,根據不同單位或者職工等信息的不同,在一些專業(yè)的工具輔助之下可以進行一些報表的呈現。通過對各種數據信息的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終呈現出不同的圖表進行生動的結果呈現。
綜上所述,我國的社保工作已經步入一個大信息時代。國有企業(yè)社會保險經濟業(yè)務集約化管控系統建設越來越顯得十分必要。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的工作開始向集約化發(fā)展。相信通過不同部門人員的共同努力,社保的信息化建設一定可以步入一個新的高度,對于國有單位實現社會保險管理的新篇章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王云.社保路上無冰雪[J].中國社會保障,2009(8)
[2]郭雨春.要充分利用社保系統[J].中國計算機用戶,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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