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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政府的關系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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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政府的關系探論文

  跨國網(wǎng)絡外交是在信息化和網(wǎng)絡化的環(huán)境下,國際行為的主體與客體為了維護和發(fā)展各自的利益,利用信息技術和網(wǎng)絡平臺而開展的對外相互交往、相互傳播和外交參與等活動及其理念和政策的總和。絡外交的主體與客體既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國際組織、跨國公司、社會團體或個人 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近代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政府的關系探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近代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政府的關系探全文如下:

  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fā)展,經濟活動日益超越了民族國家的界限,不僅跨國企業(yè),而且連地方自治體的國際交流和市民運動網(wǎng)絡都采取了超越國界的非政府(NGO)的組織方式,超出了民族國家的控制范圍,主權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權限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zhàn),有時甚至無能為力。相對于正式制度和國家權力體系,網(wǎng)絡更多屬非正式制度形式,屬社會空間,相對獨立于國家空間,因而主權與國境對于網(wǎng)絡似乎沒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網(wǎng)絡空間往往也以越境和跨國為基本特征。然而,主權國家是世界經濟活動的基礎與常態(tài),因而網(wǎng)絡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備受學界關注,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不過,部分學者在網(wǎng)絡研究中常將國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對化,忽略國家、制度和法律等外在環(huán)境對網(wǎng)絡的制約,而過于突出或夸大網(wǎng)絡的地位與作用。國家是世界政治、經濟等各種關系的基礎,忽略國家的制約顯然無助于更好地理解跨國網(wǎng)絡本身,也將阻礙有關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的討論。本文將選取近代時期僑批網(wǎng)絡①[1]與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交涉的三個個案進行分析,并以此詳細探討近代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的關系,力圖“找回國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期冀對彌補以往研究中過于突出網(wǎng)絡地位與作用的缺陷以及重新平衡國家的作用有所裨益。

  一、1926年廢除僑批總包制度事件

  總包制度是晚清郵政總局興辦近代郵政制度減少阻力而對當時民信局與僑批業(yè)的優(yōu)惠措施,郵件按總包重量收取較為低廉郵資,而不是按國際慣例計件計費。由于新加坡處于東南亞僑批網(wǎng)絡的中心,因而北洋政府先后于1914年、1923年、1926年三次向新加坡政府提出取締僑批總包制度。

  1914年,當時中國郵政總局剛加入國際郵政聯(lián)盟,趁機提出取締總包優(yōu)待辦法,因新加坡華人反對并積極向北洋政府交涉而放棄。

  1923年,新加坡郵局再次提出取締總包制。為了與北洋及新加坡兩地政府交涉,新加坡華僑成立了“新加坡華僑保留民信局大會”,并推林義順為主席,①[2]由其代表新馬華僑和批信局與英殖民地郵政局和中華郵政總局交涉,[3]最后新加坡與北洋政府均同意保留總包制度。[4]

  與這兩次相比,1926年新加坡僑民反對取締總包制的規(guī)模更大,也更明晰地呈現(xiàn)僑批網(wǎng)絡在其中的作用。

  實際上,北洋政府時期制定實施了很多保護華僑利益的政策措施,如1914年頒布《獎勵華僑條例》,這是中國近代史上首次制訂頒發(fā)保護華僑利益的法令,還開創(chuàng)性地在中央政府設立了專門的僑務管理機關---國務院僑務局,從事制訂保護與獎勵華僑的條例與規(guī)則,勸導僑商回國投資及進行僑務調查等。另外,北京農商部、外交部和福建、廣東等省均曾制訂、頒布與實施一些保護歸僑和獎勵華僑的辦法與舉措。[5]不過,由于頻繁的政治內斗與政府更替,很多措施并未貫徹實施。

  1926年4月,直系軍閥吳佩孚與奉系軍閥張作霖聯(lián)合驅逐皖系段祺瑞政府,并于6月聯(lián)合組成了直、奉勢力控制的北京政府,實為奉系控制。次月,廣州國民政府誓師北伐,矛頭直指北京政府。

  既為限制及取締批信局、實現(xiàn)國內郵權統(tǒng)一奠定基礎,也為擾亂廣州國民政府的北伐(海外華僑多支持革命,傾向廣州國民政府),北洋政府請求英國新加坡政府取締僑批總包制度。由于英國政府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央政府,于是新加坡郵政局1926年10月發(fā)出通告,自1927年1月1日起廢除總包制度,僑批信件須納足郵資,逐封郵寄??偘茝U除將沉重打擊僑批業(yè)界,增加華僑的經濟負擔,影響僑民和僑眷的生活,對海外華僑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因而遭致海外僑批業(yè)的廣泛反對。

  雖然當時僑批業(yè)已很發(fā)達,僑批網(wǎng)絡已漸趨成熟,但此時新加坡還未成立專門的僑批業(yè)行業(yè)組織。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是華僑各行商務局的總樞紐,依照一向的習慣,總商會是僑團的最高機關。[6]因此,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成為直接代表僑批業(yè)界與政府及相關各界交涉的主要機構,僑批業(yè)者與政府的交涉主要透過中華總商會進行。不過,不少僑批業(yè)者均名列中華總商會董事會成員,如副會長李偉南、會董陳秋槎和鄭則仕[7]等均主營或兼營僑批業(yè)。②[8]他們從業(yè)于僑批業(yè),又名列中華總商會,對推動中華總商會參與解決總包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視。

  廢除總包制度的消息公布后,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先后召開兩次會議商討對策,決定公舉批信局代表六人向郵政總辦磋商,求限三個月,但未承照準。由于此事影響甚大,中華總商會向屬下會員及社會各界散發(fā)特別傳單,介紹取締事件的來龍去脈,因而“用特函請總商會定期召集各商團,征集眾意,磋商辦法等情”.總商會認為“此事關系僑胞之寄回祖國銀信者至為重大”,決定“敬請各商團舉派代表一二人,會同各信局代表與本會董共同討論妥善辦法”.[9]1926年11月,中華總商會召開會議,會長林義順任會議主席,與會各代表一致決議,馬上電函呈請北京交通部、農商部、僑務院轉電閩粵郵政局及新加坡郵政收回成議,同時擬具請愿書,請新加坡輔政司、華民政務司、郵政局準予展期至1927年4月1日始實行,以磋商兩全辦法。[10]

  除以電函向北洋政府相關部門陳情外,中華總商會還派代表李受仁到北京接洽。與此同時,副會長李偉南還函托當時任華北大學校長的潮人代表吳貫因向北京政府陳情,吳貫因于是協(xié)同北京潮州會館及全國商會聯(lián)合會副會長王文治先生向北京政府據(jù)理力爭。[11]

  到1927年3月,原定廢止總包辦法的實施期限將屆,由于尚未得到交通部復函,為萬全計,中華總商會再次向中國駐新加坡總領事請求協(xié)助,總領事對華僑行為也深表同情,便將此事上呈外交部轉咨交通部。北洋政府駐新加坡副領事在呈報政府公函中指出,交通部認為總包制度“早當廢止”,但“庸詎知習慣已深,實積重而難返。愈以為展至十六年四月一日,仍須實行,則是宰割刲剖,不過積緩須臾,夫復何補?”副領事還以自身經歷和經驗進行詳細解釋,勸說政府暫緩實行:“鋆生于潮州,居于南島,于僑界之行情,僑界之生活,知之較稔,萬不敢自外生成,隱而不發(fā),惟有懇求鈞部,迅咨商交通部,俯賜矜至,在在以恤商艱,察僑情為重”;“茍操之太急,誠如總商會呈文中所言,一旦群情憤激,勢不可遏,設更有遇事生風之徒,以為造端,自我以為口實,從中煽惑,涓涓不塞,將成江河,馴至柔軟之經,在彼而不在此,鋌而走險,情何以堪?”[12]

  由于新加坡華僑社會的壓力和北洋政府內部反對,以及由于北伐軍的快速推進,北洋政府疲于應付國內急劇動蕩的政治局勢,最后只得收回原議,照舊制辦理。

  二、1946年自帶批信之爭

  1946年7月,郵政總局要求各地郵局嚴格執(zhí)行1935年“批信事務管理辦法”,重新限制批信局自帶批信分發(fā)。“凡由總號寄往分號之批信或信函以及由分號寄往總號之回批,均應納足郵資交郵局寄遞,批信局不得派人私自帶送”;“至于進口批信應于到達總號所在地之郵局時當面開拆加蓋郵戳,而由總號發(fā)往分號之批信總包于到達分號所在地之郵局時再由當?shù)刂匦兄鹨簧w戳,作為確系交郵寄遞之憑證,如有遺漏情事,各信局人員應要求郵局補蓋郵戳俾完手續(xù)。凡未經郵局蓋戳之批信或回批,無論貼足郵票與否,均不得私行遞送或投遞,一經緝獲,概按走私論罰,不稍寬貸”;“希將來去批信回批一律交郵寄遞,并轉知所有分號查照辦理,以維法令”.[13]

  從中可知,郵政總局一方面限制批信自帶及分發(fā),另一方面為了杜絕走私,增加了繁瑣的手續(xù),進口批信要在郵局“當面開拆加蓋郵戳”,批信局總號寄往分號的總包必須由當?shù)剜]局“重行逐一蓋戳,作為確系交郵寄遞之憑證”,兩次開拆并逐一加蓋郵戳,減緩了批信局寄遞僑信的速度。

  批信局的優(yōu)勢之一便是信款合一、寄遞快捷,遵照郵政總局的辦法,批信局可能已收到匯款,但是信件因手續(xù)繁瑣而滯后,延遲送批速度,因此汕頭、廈門僑批業(yè)公會聞訊后都積極與郵政當局交涉。“嗣廈門銀信業(yè)及汕頭僑批業(yè)同業(yè)公會以批信回批交郵局在國內寄遞不如自行帶送之簡便,爰自動陳議各批信局自愿于批信進口轉往內地之前,當場逐件一次納足來回郵資,請將批信交換其派差自帶,并準回批同樣辦理”,[14]但是交通部和郵政總局最初并未同意,“本局(指交通部)以所請與規(guī)定不符,原未便照辦”.[15]

  (一)汕頭僑批網(wǎng)絡的交涉

  汕頭僑批業(yè)公會知曉消息后,即與汕頭郵局交涉,請求允許批信自帶。其指出,“總包粘貼者,抵汕后又給拆包逐封加蓋郵戳,國際郵資已納,標識顯明,任何遞帶,皆無弊端,乃來批因未達應交地址,故由批局轉送”,并以郵局例子類比,即“如寄一貼足郵費信函交甲址某人,某人已另在乙址,丙由甲址之第二人收后,加注某人之乙址地點,于二十四小時內原函投之郵局,郵局仍為遞交乙址不另收費,夫以再寄郵遞尚免郵費”,因此“應自行帶送而不便寄郵,自無強其再寄郵征費之理”,自帶批信分發(fā)應“維持向來成案”,“仍許批局自帶以利送款,而免增加華僑例外負擔”.[16]另外,汕頭僑批業(yè)公會承認,“回批由內地到汕頭,因尚未粘貼國際郵資,恐有走私信件皆回批為糊混”,但“回批關系華僑寄款訊息,不容稍緩,批局辦理習慣,每當趕付輪船航空之際”,而“郵局辦公時間,工作有定”,“難免影響華僑通訊”,因此建議由僑批公會制定“回批印戳”,“標明系會員回批寄出國時加納國內郵資字樣”,在寄出時除納國際郵資外,還以總包稱重完納國內郵資。[17]

  除與汕頭郵局直接交涉外,汕頭僑批業(yè)公會還積極聯(lián)絡海外僑匯組織,請其與汕頭郵局及中央政府交涉。在其聯(lián)絡下,暹羅銀信業(yè)公會和新加坡公會先后向汕頭郵局、廣東郵政管理局、郵政總局、交通部和中央僑委會交涉,請求暫緩執(zhí)行限制分發(fā)僑批辦法。暹羅、新加坡兩公會均指出,汕頭“郵局熟知當?shù)厍樾?rdquo;,“似亦知批局有難行之苦”,而總局與廣東省郵政管理局“未明實際特別情形”,若強行推行限制分發(fā)批信,將“增加華僑郵費負擔”,而且對批業(yè)“前途會不堪設想之危險”,因而懇請向中央交通部、僑務委員會等交涉,請求“收回成命”,也請求汕頭郵局“暫緩執(zhí)行”.[18]

  (二)廈門僑批網(wǎng)絡的交涉

  相較汕頭而言,廈門僑批業(yè)與郵局交涉更為激烈。廈門市華僑銀信業(yè)公會聞訊后“殊為惶惑”,認為此舉“生死關切”,迅速召開會員大會協(xié)商,決定采取如下措施阻止郵局實施:“甲、電交通部及郵政總局根據(jù)前成案(指1935年),準各批信局攜帶僑信,應請飭令管理局依案辦理,以維僑匯。

  乙、電南洋各屬僑匯機關,一致響應聲援。丙、呈福建郵政管理局收回成命。丁、函廈門郵局在本會奉層峰批示以前,應暫維現(xiàn)狀辦理,并由全體理監(jiān)事會大會推舉代表曾文軌、林本良、施拔透、林世品、曾瓊林向廈門郵局局長條陳上列主張,暫緩執(zhí)行,以免糾紛。戊、對于會員報告郵局人員常有私自拆開保家信及郵票,仍由上派人員向郵局尋求改善。”[19]

  首先,廈門華僑銀信業(yè)同業(yè)公會向福建郵政管理局交涉,指出郵政管理局此舉違背成例:戰(zhàn)前郵政總局專員林卓午、周云東視察廈門時,允許批信局按照章程規(guī)定貼足郵資后攜帶僑信,以補充郵政服務不足,促進僑匯僑信的快捷與暢通;限制自帶批信無異于阻塞僑匯,限制批信局的業(yè)務。

  而且,自帶批信可以使“僑匯通訊敏捷,給予僑眷便利”,此外并無其他目的。另外,同業(yè)公會也指責郵局人員“常有私自拆開保家信及郵票”,而且限制批信自帶嚴重影響了批信局業(yè)務,“泉州、仙游、興化、同安、安海等地郵局狃于戳售郵票之惡習,對各批信局自帶之貼足國際郵資僑信妄指為走私,無理刁剔,橫加阻梗”.[20]因此,同業(yè)公會針對郵局有關自帶批信、批信逐一蓋戳的措施提出建議:

  (1)減少寄遞手續(xù),“一經貼足國際郵資及馬來亞總封僑信到達后即依章由郵局檢驗蓋戳領出,不論本埠內地隨時分發(fā),以收‘朝發(fā)夕達’之效,而免由郵局往返周折,對內地或須延緩二三日,此于法規(guī)既無背,于僑匯前途則俾益非淺”.(2)將馬來亞和菲律賓僑信分別處理,“馬來亞英屬僑信之折半總封優(yōu)待,系屬國內外郵政當局之體恤僑胞情深意重,而菲律賓方面之僑信及回批既經按章貼足國際郵資,復經廈門檢驗蓋戳,然后發(fā)出,則批信局依法自帶分發(fā),當不得視為走私而加科罰”.(3)要求與汕頭批信局同等待遇,“據(jù)查汕頭所有批局于南洋總封抵達經郵局蓋戳后即由各批局領出自由分送,并無其他枝節(jié)”,因此,“廈汕批局事同一體,自應一視同仁”.[21]同業(yè)公會請福建郵政管理局斟酌上述提議,對批信局“予以體恤及扶掖”,令廈門郵局暫緩執(zhí)行,并收回成命,使批信局“恪盡職責”,“對內無違反政府規(guī)章,對外無負于僑胞重托”.[22]值得注意其次,廈門業(yè)者積極聯(lián)絡海外僑批業(yè)者,與郵政總局及政府交涉。廈門華僑銀信業(yè)同業(yè)公會向海外各地信局或公會,請求援助,向郵政總局、交通部和國民政府施加影響:“馬來亞、菲律賓、暨荷屬、法屬各華僑商會、匯業(yè)總會,各幫匯兌業(yè)同業(yè)公會公鑒。奉省郵管局通令,廈各批信局以所有批信及回文須由郵局寄遞,否則以走私論。查茲事戰(zhàn)前郵總局亦一度欲加限制,嗣經廈各批信局反響,并由南僑各機關電向層峰聲援,后蒙郵總局于民國二十四年令準各批信局自帶分發(fā)在案,行之至今?,F(xiàn)僑匯暫通,僑胞匯款接濟,國內僑眷急切萬分,乃郵管局未予協(xié)助。遽加限制,影響僑匯至深且巨,除電交通部俞部長迅令郵總局飭郵管局收回成命外,合亟先電奉聞。務懇一致主張,共同呼吸云。”[23]

  經“菲律賓華僑匯兌信局同業(yè)公會”“南洋中華匯業(yè)總會”及有關社會團體的聲援協(xié)助,廈門郵局在海內外壓力下向郵政總局提出四項折衷方法,①[24]呈報總局批準。

  鑒于國內外批信局反對限制自帶,以及考慮照顧僑胞利益,雖然批信局自帶分發(fā)批信違背郵政法規(guī),而且弊端很多,但是交通部和郵政總局在廈門郵局提議基礎上制定了詳細規(guī)定:“(1)批信局得就當?shù)剜]政局,所投遞界以內者自行派人帶送批信及回批;(2)往來批信局總分號間之批信及回批,不在當?shù)剜]政局所投遞界以內者,概應納費交郵寄遞,批信局不得擅自派人帶送;(3)如送達批信之地方,批信局尚未設立分號者,應將該項批信納費交郵寄往該地郵局,作為存局候領郵件,由信局派人前往具領后,自行就地投送,亟收取之回批亦應納費交由該地郵局寄回總號,不得自帶;(4)寄往未設分號地方批信,如有必要,批信局得按件貼納國內郵資,交郵局查驗蓋銷,郵票并加蓋,國內互寄郵資并納足特準批信局專人帶送,等字樣之戳后,準予發(fā)還自帶回批,需自行攜回總號者亦同,惟自帶之批信及回批,不得享受總包納費之利益,其帶運銷并僅批信局總號指定之專人,經相關郵政管理局發(fā)給正式證明文件(粘貼相片)者為限。”[25]

  由此可見,郵政總局基本采納了廈門郵局的方案,批信局總分號可在當?shù)剜]局營業(yè)范圍內自帶分發(fā),范圍外則需由郵政寄遞,沒有分號之處則需先由郵局投遞,然后由批信局派人到當?shù)剜]局領取分發(fā)等??偩峙c廈門郵局最大不同在于自帶者僅限于“郵政管理局發(fā)給正式文件(粘貼相片)者”,而且自帶批信不能“享受總包納費之利益”,部分滿足了批信局的請求。

  不過,郵政系統(tǒng)內部對此有不同意見。福建省郵政管理局反對總局方案,認為批信局自帶分發(fā)批信違反了“郵政法案”第七條精神,各批信局違章走私花樣百出,若準其自由派送,勢必更增加其走私機會。郵局收取郵資必然要遞送郵件,這是其責任;如果僅收郵資而不遞送,雖然批信局不反對,但難免給人以攻擊的借口。倘若的確如汕頭局所言,“國內批信局總號為統(tǒng)籌批款及批信與款相配合,必須自行帶送,以資便捷”,與其允許批信局自帶批信,不如允許其添設分號,或令其轉托其他分號代為遞送,防止流弊。[26]實際上,福建郵政管理局提議添設分號方案只是權宜之計,因為郵局早就限制批信局添設分號。另外,廈門批信局對郵政總局方案也不滿意,借助海外網(wǎng)絡繼續(xù)交涉。

  1947年,廈門華僑銀信業(yè)同業(yè)公會與來華的新加坡南洋中華匯業(yè)總會會長林樹彥數(shù)次洽商,指出辦理批信辦法手續(xù)太繁雜,海外批信到廈門郵局后竟有二三日后仍不能投交各批信局,回批交內地郵局轉寄也異常緩慢,并提出具體建議,懇請轉為交涉:“各進口批信于廈門局收到時由各批信局一次付足國內進出口郵資(每批信一封重廿公分或其畸零之數(shù)收國內郵資一百元另加回批一百元,即每件收二百元)由郵局于每批信上蓋‘郵資已付’戳記即交還各批信局自行帶運,其回批亦由批信局帶至廈門局,該局不必限定由各內地局轉寄”.此舉“無須簡化手續(xù)”,“對于郵政收入并無影響”,“如切實施行,則稽查較易,各批信局自無法走私,發(fā)給證明書一節(jié)亦可廢止”.[27]隨后,林樹彥向郵政總局提出:“(1)寄出國外回文不必經內地郵局互寄,仍請準由批信局自帶轉回廈門總號,再由總號送交廈門郵政局驗明貼足國際郵資寄出,內地郵局既免多寄手續(xù),又省延擱時間以誤國外僑信之盼望回信;(2)帶信人不必由郵局發(fā)給證明書,因閩南一帶沿路未臻安全,分所能夠僑信之信差下鄉(xiāng)時,每項連批帶款回,未指一人或二人長期分送恐被歹徒注意發(fā)生意外,及批信業(yè)最感惶惑者。”[28]

  林樹彥的提議基本符合廈門華僑銀信業(yè)同業(yè)公會的主張,郵政總局局長霍錫祥對此甚為不滿,認為方案嚴重違背郵政法規(guī),若實施將給郵資帶來很大損失,而且郵局已經給予批信局種種優(yōu)待;中行和廣東省銀行都曾提出同樣要求,郵局均未批準,自然不會特許批信局辦理。郵局“允許批信局存在目的在于顧念批信局開業(yè)有年,若令其停閉則失去職業(yè),同時也為便利僑胞”,自行寄遞回批的提議未免過分。林氏交涉未果,只好聲明“此系其個人意見,尚須回廈征求各批信局同人意見”.

  然而,霍錫祥也表示,此事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如果廈門批信局一致同意要求自帶分發(fā)批信,然后由廈門銀信業(yè)同業(yè)公會向郵局提交申請,陳述自帶分發(fā)批信的理由,而且“公會聲明擔保,決不走私”,“要求郵局特準其自愿繳付來回郵資”,郵局可以考慮允許自帶分發(fā)。[29]

  (三)交涉的最后結果

  在國內外僑批業(yè)者,尤其是新加坡中華匯業(yè)總會極力交涉下,郵政總局最后允許部分批信自帶,還專門提到申請理由。霍錫祥表示,若以“國內批信局總號為統(tǒng)籌批款及稽核批信與款項數(shù)目相配合,無(原文如此,此字應為”務“)須自行帶送帶送,以資便捷”為由,郵局可以允許自帶分發(fā);若以“郵局現(xiàn)行辦法手續(xù)太繁,郵運異常遲滯”為由,并在申請中提及此事,郵局便不同意,以避免“對外宣傳之資料未免惡意中傷”的可能。[30]

  實際上,郵局辦理批信時手續(xù)太繁瑣、寄遞速度太慢,批信局抱怨也屬情理之中。

  1947年,郵政總局實行按件收費的郵資新標準,作為讓步,允許批信局89%的進口批信繳足國內雙程郵資后自帶,回批也可由其自帶回總號,自帶批信爭端才告結束。

  在上述交涉中,汕頭和廈門僑批業(yè)者態(tài)度有明顯區(qū)別,廈門更激烈,而汕頭較和緩。一個主要原因是閩粵兩地“處理未臻一致”,汕頭郵局“并未積極置理”限制批信自帶,而廈門郵局則非常“積極”,以致“迭生糾紛”,[31]這種狀況已經為郵政總局所注意,因此更激起廈門僑批業(yè)者的強烈反對與抗議。另外一個原因應與兩地郵區(qū)的自然狀況有關,汕頭郵政管理局直管汕頭市、潮州和潮安等區(qū),而郵區(qū)服務區(qū)域大,而僑批多在下轄區(qū)域內,尤其是汕頭周邊地區(qū),因而僑批業(yè)者自帶批信超越郵區(qū)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此汕頭郵局對此也不太在意。廈門郵區(qū)則不同,廈門本身區(qū)域狹小,大約10%的僑批屬本地批信局投遞范圍之內,其余多在泉州、石獅、永春等地,各地之間較易超越郵區(qū),因而廈門郵局處理批信自帶更積極。若不處理,廈門郵局將遭受巨大的郵資損失。

  從中央政府角度而言,抗日戰(zhàn)爭剛剛結束,為了繼續(xù)爭取海外華僑的支持,南京國民政府在1945年9月頒布的《三十五年度國家施政方針》中,把“扶助華僑返回原地,便利其復產、復業(yè),并為其獲取在僑居國的平等地位”作為1946年度僑務工作的首要任務。[32]

  隨后,南京國民政府僑務委員會、外交部和交通部等部門為此進行詳細分工,分配具體工作。在此精神的指導下,交通部及其下屬的郵政總局也必須配合國家的大政方針,要適當滿足海外華僑的利益訴求,適當讓步也是必要之舉,這也是郵政總局能夠適當滿足僑批業(yè)者訴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1948年增設分號之爭

  1948年,郵政總局開始限制國內外批信局在閩粵兩省省內增設分號,該年“批信事務處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2)批信局在國內添設分號,以粵閩兩省內各批信局現(xiàn)已呈準設立分號之所在地為限(此項地名由粵閩兩管理局查明列表具報)。(3)批信局不得在國外添設分號,其已設者暫維現(xiàn)狀。(4)凡國外批信局現(xiàn)因時限關系未能在國內領取批信局執(zhí)照開業(yè)者,此后不得變相開設,洽由國內已領照之批信局委為分號,其已開設而被委充分號呈準有案者,暫維現(xiàn)狀。”[33]

  從中可以看出,郵政總局不僅限制國內批信局設立分號的地域,而且嚴禁在國外添設分號;國外批信局也不得在國內添設分號,只能委托國內有執(zhí)照的批信局為分號,這也是1948年“新辦法”與1935年“批信事務處理辦法”的最大不同。

  消息公布后,廈門和汕頭僑批業(yè)充分動員僑批網(wǎng)絡,積極向地方和中央交涉,同時也呼吁海外華僑、華僑團體和僑批業(yè)公會與政府交涉,泰國華僑銀信局、新加坡潮僑匯兌公會、南洋中華匯業(yè)總會等先后均向福建、廣東郵政管理局,以及國民黨各政府部局致電致函,主要從利便僑信寄遞和匯款便捷贍家等方面,要求撤消此項規(guī)定。汕頭僑批業(yè)公會在給汕頭郵局局長的信函中直接指出:“退一步言,假使此項商號不得經營批業(yè),僑胞將款交由國家銀行匯寄,而銀行若采用其他收據(jù)方式,亦將無回批交郵寄遞,郵局收入將受重大影響。”[34]

  而且,此項限制分號登記的實施效果極為有限,“自批信事務處理辦法修訂后,限制批局不得在國外添設分號,南洋僑批因之流入地下之批局之手者不少,該項限制辦法,實際上難收取締及淘汰之效果”.如果郵局不允許批信局添設分號,“自無法將新增分號或聯(lián)號之僑批總包交郵寄遞”,“業(yè)經設立尚未準其添注為國外分號之南洋批局,既能獲得當?shù)貎S胞信托交寄批款,當屬信用素孚之商號,斷難因郵局不準寄遞,批包而將營業(yè)結束,勢必行險走私,以爭取營利”,“各批局為競爭營業(yè),難免鋌而走險,運用機智,設法私運”,而且“回批體積甚小,查緝匪易”,若以“目錄或收條代替回批”,最終將“防不勝防,緝不勝緝”.因此,僑批業(yè)公會請汕頭郵局予以“通融”,“對各批局聲請?zhí)碜夥痔柣蚵?lián)號不改,似應權宜放寬辦理”.具體而言,“凡國外分號業(yè)經設立者,截至現(xiàn)時止,一律準其添注,嗣后除甲批局之聯(lián)號得轉移添注為乙批局之聯(lián)號外,其新設國外分號或聯(lián)號,概不準添注,以示通融,而資限制”.[35]汕頭僑批業(yè)公會也同意對部分批信局添注分號予以限制,但也請汕頭郵局對已存在之國外分號允準添注。

  另外,由于汕頭僑批業(yè)公會會長李子義與汕頭郵局局長李子華為兄弟關系,因而信函也因親情與私誼成分透漏了部分內情。李子義委婉提醒其兄對現(xiàn)前僑批業(yè)不太了解,“家兄前長汕局,夙著懋績,批信事物,知之甚詳,原毋庸喋喋”,但是,“時勢變遷,情形略有不同”,[36]即現(xiàn)在僑批業(yè)狀況已經有很大變化,已非先前之態(tài)勢,兄弟再不能以先前印象處理現(xiàn)前的僑批事務;而且從其角度考慮,建議對批信局添注分號予以“通融”,“以多業(yè)務為禱”,因為“回批郵資為汕局之大宗收入,關系甚大”,若批信局大量走私,對他也不利,最后請其在僑批業(yè)公會及華僑社團向郵政總局等交涉“請求準予添注國外分號時”,汕頭郵局能“放寬限制,變通辦法”,以增加郵局的業(yè)務。[37]

  實際上,對于限制批信局在國外添設分號,汕頭郵局私下表示反對,認為“自批信事務處理辦法修訂后,限制批信局不得在添設分號,南洋僑批因之流入地下批局或走私之手者不少,實際難收取締及淘汰之效果,若不變更辦理……自無法將新設分號僑批交郵寄遞,各批局為競爭營業(yè),勢必鋌而走險,設法私通,為使僑批及回批悉歸正軌”,因此郵政總局“應放棄限制”.[38]與此同時,中央僑務委員會也出面與交通部郵電司交涉,請求從寬執(zhí)行“批信事務處理辦法”,暫緩執(zhí)行第四條規(guī)定,凡未經申報者可追補登記增設分號。[39]

  然而,郵政總局認為,“現(xiàn)在憲政已開始實施,依照憲法第107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郵政業(yè)務應由中央立法執(zhí)行”,“郵政為國營事業(yè),無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函件為業(yè)”,“批信局為民營機構,本不應繼續(xù)存在”,“郵政法業(yè)經明文規(guī)定是批信局依照應早在取締之列”,但是“顧念批信局歷史悠久及其從業(yè)人員之生計,一向特予優(yōu)容,呈準暫準現(xiàn)狀,惟為營業(yè)范圍不能不從嚴限制,除已按規(guī)定呈準設立者外,未便再任擴張”.[40]因此,不準將分號添入執(zhí)照。對于影響僑匯之說,郵政總局則指出,“郵政儲金匯業(yè)局已于1938年開辦僑匯業(yè)務,不至影響僑匯的輸入”.

  [41]暹羅方面,匯業(yè)總局為“便利泰國僑胞匯款回國贍家起見,已委托曼谷馬麗豐金行代理攬收僑匯,暹地信局所收僑匯當可洽托該金行代轉”.[42]新加坡方面,“委托之華僑銀行,并無當?shù)嘏啪譃樵撔蟹执恚徽撛谢蛐略O之批信局所收僑匯均可洽托該行,轉由儲匯局代為解付,對于國外新設之批信局并無影響”.[43]而且“所收僑匯無論其收款人住在國內通都大邑或窮鄉(xiāng)僻壤,郵局均派專差投送,隨即收取回批寄回,國外服務周到,對于僑胞匯款均盡量給予便利”,“粵閩兩省內鄉(xiāng)村郵遞已積極改進,并繼續(xù)推廣,對于僑胞通信,亦無不便”,“當更見便捷”.[44]總之,郵政總局拒絕了各團體和僑委會的申請,堅持只有1947年以前已在國內外開設的分號準予暫維現(xiàn)狀;[45]至于追補登記分號之事,總局也以“似未便于修訂辦法公布實施后加以追認”為由加以拒絕。[46]實際上,郵政總局的拒絕與此時“猖獗”的僑匯逃避有關。

  1946年6月國共內戰(zhàn)爆發(fā)后,國統(tǒng)區(qū)經濟形勢不斷惡化,通貨膨脹日益嚴重,僑匯官價與黑市出現(xiàn)巨大差距,僑匯多逃入黑市。而且,南京國民政府1947年8月公布《中央銀行管理外匯辦法及進出口貿易辦法》,不準華僑以實物匯款,許多華僑攜帶金銀外幣回國均被沒收,此舉更刺激了僑匯逃入黑市。僑匯逃避1947年已經非常嚴重,1948年更厲害。據(jù)估計,福建僑匯逃避者約有80%-90%,經由國家銀行的僑匯僅占實際匯回總額的十分之一二。[47]

  中國銀行廈門分行給總行信中也證實,閩南僑匯1947年每月約有810萬美元,該行經營的僅占10%-20%,其余大部分經批信局或商業(yè)銀行流入黑市。[48]

  廣東也不例外,1947年政府銀行經收僑匯總數(shù)不過千余萬美元,亦僅及黑市1/7左右,1948年政府銀行經收僑匯不到500萬美元,不及黑市僑匯1/10.[49]批信局被指責為僑匯逃避的“罪魁禍首”,“論者每歸咎于僑匯之走私,而批信局之大量攬收僑匯尤為各方之攻擊目標,每來函請予取締”.[50]因此,郵政總局限制批信局設立分號可獲得政府內部與民眾的廣泛支持,自然不會讓步。

  四、結語

  網(wǎng)絡是一個人類學和社會學的概念,本質上是將個人、階層、組織和集團等以一定方式聯(lián)結起來的一種社會關系,它也是“某種在時間流程內相對穩(wěn)定的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模式”.[51]因此,網(wǎng)絡屬于社會空間,形成于民間社會并運行于其中,有時甚至被稱為“非國家空間”,[52]而獨立于國家空間,而且可以成為超越主權國家的跨國存在。但是,從本文考察可以看出,雖然網(wǎng)絡可以成為跨國存在,但跨國網(wǎng)絡發(fā)揮效力的場域仍是在國家之內,即跨國網(wǎng)絡不能完全擺脫國家之界限與地域,不能枉顧國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鐕W(wǎng)絡理論突出網(wǎng)絡的地位與作用,而將國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對化,忽略國家、制度等外在環(huán)境的制約,并不符合現(xiàn)實,一些學者倡導在網(wǎng)絡研究中“找回國家”、將國家與網(wǎng)絡作為一對范疇進行討論非常有必要。[53]

  一般而言,國家對統(tǒng)治區(qū)域內的經濟、政治等擁有最高權力,擁有對經濟、政治等領域不受挑戰(zhàn)的管理職能。然而,以族裔為基礎的跨國網(wǎng)絡常常是國家的顛覆者,它們損害了為保持領土和文化完整而限制流動的移民法和其他壁壘,使無意于忠誠和同化的居民進入網(wǎng)絡。[54]

  僑批網(wǎng)絡是以鄉(xiāng)緣、業(yè)緣關系為依托、以華僑族裔為基礎構建的近代跨國商業(yè)網(wǎng)絡,已經形成了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挑戰(zhàn),本文的考察充分顯示了這一點。另外,應指出的是,英屬政府在新加坡奉行自由港政策,實行自由放任經濟政策,對華僑事務極少干涉,因而僑批網(wǎng)絡更多是與中國政府的沖突與交涉。中國國家政策施行與政府管理職能受到僑批網(wǎng)絡及其背后的跨國華人社會力量的挑戰(zhàn)與牽制,國家權力由傳統(tǒng)垂直統(tǒng)治轉變?yōu)檎c跨國網(wǎng)絡及華僑華人社會相互交涉與協(xié)商的過程。由于僑批網(wǎng)絡涉及郵政(僑信)、金融(僑匯)與僑務(華僑)領域,國家內部受益主體多元化,僑匯網(wǎng)絡受郵政部門節(jié)制,但國家在僑匯和政治方面的綜合收益明顯高于郵政收益,因此僑批網(wǎng)絡存在較大的騰挪空間,郵政部門被迫改弦更張,調整最初政策,使其更符合綜合權衡后的國家利益(巨額僑匯),1926年北洋政府取締總包制度,南京政府1946年限制自帶批信與1948年限制增設分號均如此。

  但是,跨國網(wǎng)絡并非萬能,其功效有限。首先,它必須尋求國家的合作。如前所述,跨國網(wǎng)絡不能完全擺脫國家之界域,它總是會在國家的一定場域內存在與運作,因而不能枉顧國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必須尋求與所涉場域國家的合作,至少是默許存在。當然,政府為了國家利益計,也需跨國網(wǎng)絡帶來的相關收益,至少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因此,二者之間存在合作的基礎。

  1946年自帶批信之爭充分體現(xiàn)這一點,郵政總局與僑批業(yè)者互讓一步,雙方均未完全達到自己預期目的,只能滿足雙方部分利益訴求,而不是全部,合理劃定各自利益范圍才能相安無事。其次,跨國網(wǎng)絡與國家的關系并不對等,國家處于主導地位。本文選取的三次交涉,僑批網(wǎng)絡與國家互有得失,1926年北洋政府取締總包制以失敗結束,1946年郵局為配合國家的僑務政策而讓步,爭議雙方互有得失,1948年時因國家僑匯利益嚴重受損,因而郵局限制僑批網(wǎng)絡毫不讓步,完全實現(xiàn)預期目標。網(wǎng)絡是介于完全松散的市場與結構緊密的科層組織之間的一種中間形態(tài),網(wǎng)絡也非鐵板一塊、內部毫無歧見,機會主義和搭便車行為廣泛存在,本文考察的廈門、汕頭僑批網(wǎng)絡便是極好的例子,雖均屬跨國網(wǎng)絡一部分,其在東南亞部分完全重合,但雙方并沒有相應的溝通與協(xié)調,為了自身利益而各行其是。

  因此,跨國網(wǎng)絡的松散性和脆弱性不容忽視。國家則是集暴力職能與各種經濟資源于一身的強大組織,“商業(yè)網(wǎng)絡從本質上來看是市場驅動的,它與國家之間平穩(wěn)的相互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者的經濟推動力”.[55]因此,僑批網(wǎng)絡與國家的談判籌碼是非常有限的,國家在二者關系中處于強勢與主導地位,而僑批網(wǎng)絡只能予以一定牽制,本文考察的自帶批信、增設分號之爭即是如此,雖然國家郵政最終也考慮了僑批業(yè)者的利益,但主導方面還是基本貫徹了政府意圖,1948年限制增設分號,盡管僑批業(yè)者通過網(wǎng)絡動員各方面力量,極力反對,但政府并未讓步。當然,國家能否完全占據(jù)主導地位與國家能力正相關,北洋政府國家能力較弱,1926年取締總包制度因而失敗。

  注釋:

  [1]焦建華:《近代跨國商業(yè)網(wǎng)絡的構建與運作---以福建僑批網(wǎng)絡為中心》,《學術月刊》2010年第11期。

  [2]陳荊淮:《華僑革命活動家林義順傳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廣東文史資料》(第六十一輯),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0年。

  [3]關楚璞:《星洲十年》,新加坡:星洲日報社,1940年,第627-628頁。

  [4][6]許云樵等:《星馬通鑒》,新加坡:世界圖書有限公司,1959年,第627頁。

  [5]杜裕根:《北洋政府的僑資政策及其評價》,《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4年第3期。

  [7]潘醒農:《馬來亞潮僑通鑒》,新加坡:南島出版社,1950年,第84、86、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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