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論文參考(2)
民法論文參考篇2
淺論占有在民法的功能
一、物權法中的占有地位
(一)獨立地位
根據占有的客觀說的觀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占有人,使得占有從所有權中脫離。民法中占有制度的價值是分離了占有和所有,因此,占有獲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占有可以單獨獲得法律保護。占有人有權對侵犯其占有的行為向法律尋求救濟,還可獲得損害賠償。我國物權法已將占有和所有權放在同等的地位,占有在我國律法中已獲得獨立地位。
(二)基礎地位
原始社會開始物的利用,隨著人類發(fā)展,物的歸屬問題出現。因此,首先是對物的利用再是對物的占有。
(三)優(yōu)越地位
物權法是圍繞所有權建立的,所以,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很重要。而占有則具有優(yōu)越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動產占有的交付方式。間接占有以指示和簡易交付方式進行物權的更改。2.風險占有轉移。在合同簽訂之前,占有人自己承擔占有物的風險損失,之后則是買受人承擔。3.由占有推定其所有,即所謂的占有權利的推定制度。
二、占有效力
(一)占有權推定
對占有物有行使權力,推定占有人擁有這個權利。對他物權和所有權的推定都屬于占有權的推定,即留置權和質權。占有的推定效力由反對推定成立的一方進行舉證。動產、不動產都可進行占有權利的推定。不動產物權需登記簿上的權利人和實際占有人相同,如果不同的話,則很可能真正權利人推翻原先的占有權利的推定。
(二)占有人的維護
首先,擁有物上請求權。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自己的所有物;對侵害占有人的占有行為的可以請求制止其侵害行為。”其次,自力救濟。占有人為維護自己的所有物可以進行反抗、防御,即自力防御。當有人搶奪占有人的占有物,占有人可以向對方取回,也可跟蹤對方。目前我國物權法中沒有規(guī)定這項權利,可是自力救濟在法理上是一種重要的權利。再次,惡意第三人權利。善意第三人的這占有受到法律保護,但惡意第三人的占有也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最后,承租人的保護。承租人對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實,因此租賃權在所有權之上。承租人因其占有房屋,所以,推定承租人最需要房屋,應受到法律保護,正體現民法價值——物的利用優(yōu)于物的所有。依據租賃合同,當承租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承租人可以尋求占有物保護。
三、占有在我國民法中的作用
(一)法治社會的需要
只有不斷完善法律,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法治社會的建立首先健全法律制度,樹立人們的法治觀念,通過法律的約束才能維護社會的安定,當合法占有人的財物受到他人非法占有,可以向法律尋求保護。
(二)維護社會穩(wěn)定
占有制度的建立可以維護合法占有人的利益。當無權占有人對某物形成控制,放任無權占有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會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威脅公眾的安全。
(三)占有制度利于健全民事訴訟程序
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占有人的合法財產遭受他人侵害時,占有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這樣使因財物引起的糾紛可以在法院得到解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可以避免私立救濟的情況發(fā)生。
四、結語
綜上分析,占有在民法中獲得了一種獨立的地位,不再依附所有權而存在,但占有制度的法律條文并不全面。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社會安定的保障,可以確立大眾正當的法制觀念。為保護合法財產人的正當權利,創(chuàng)建有效的法律保護途徑,本文探究占有在民法中的功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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