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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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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初稿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guī)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畢業(yè)論文初稿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學畢業(yè)論文初稿篇1

  淺談我國風險社會刑法觀與風險治理

  摘 要:我國目前的刑法學大部分人士都對歐美的風險社會觀念有一定的誤解。風險社會中的風險主要是指分析和反思目前制定當中的風險,也可以代表群眾所普遍的主觀構建的風險,并且我國已經進入到成熟的風險社會中。刑法觀必須要考慮社會風險,并在風險社會的大框架之下進行討論,并且需要討論其如何才能夠有效的預防,務必杜絕以風險預防名義的刑事立法。

  關鍵詞:風險社會 風險治理 刑法觀

  上世紀70年代德國學者提出風險社會的觀念,并認為風險社會觀念和社會的發(fā)展有著必然的聯(lián)系,并且各個國家都已經進入到風險社會中,需要使用相應的風險社會觀念去審視社會。風險社會的觀念自從傳入我國以來,刑法相關人士都認為應當以該角度來分析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并經過統(tǒng)計和分析,提出風險刑法、安全性發(fā)、風險政治等觀念。本文具體分析了當前我國社會中所存在的風險及我國風險社會環(huán)境下刑法觀的合理應用范疇。

  一、我國當前社會中存在的風險

  (1)制度風險

  1.法規(guī)執(zhí)行機制缺陷:所指定的法規(guī)再好、再全,去過丟失了行之有效的執(zhí)行機制,最終也是空談。對于一些較為重要的風險行為上,相關部門制定了針對性的法規(guī)來預防風險,當時目前許多的法律法規(guī)嚴重缺少執(zhí)行制度,使得法律法規(guī)不能夠起到真正意義上的風險防范作用,從而使法規(guī)無法真正的實施,導致法規(guī)變成少數執(zhí)法者利用職務謀取私人利益的方式,從而形成出現更加嚴重的風險。假設法律在執(zhí)行體制有問題,則在無法起到風險預防作用的同時,還會成為某些風險的制造源頭。

  《動物檢疫法》便是典型案例,該法律的施行目的是,有效的對動物產品或者動物進行必要的檢疫,并且檢疫需要通過相關動物檢疫機構進行認證。事實上,有多數動物檢疫機構并沒有執(zhí)行應執(zhí)行的檢疫職務,反倒利用國家的強制性檢疫規(guī)定,通過檢疫、檢驗等手段為單位或個人創(chuàng)收。許多相關工作人員也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導致許多的非法、不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入到群眾手中,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法規(guī)的制定必然需要執(zhí)行人員來執(zhí)行,其執(zhí)行力度或執(zhí)行機制的不足,必定會導致法規(guī)的形同虛設。

  2.制度嚴重缺乏規(guī)范化:制度制定的原因是為了對風險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但如果預防風險的法律法規(guī)缺乏規(guī)范化,則在實行該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中并不能對風險起到的防范作用,還極有可能會因為法律法規(guī)的缺乏規(guī)范的特點而制造出另外的風險。法律法規(guī)缺乏規(guī)范化有許多的情況。例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法律法規(guī)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和現狀。假設制度出現滯后現象,則會使得法律會出現嚴重的滯后并原理現實,并逐漸使法律出現漏洞,成為制度上的缺失。

  潲水油的制度則是典型案例,從潲水油當中提煉出的食用油是一種不能使用的危害物質,但有關檢測機構表示,從潲水油當中所提煉的食用油的危害物質含量低于國家標準,這便代表從潲水油提煉的食用油能夠進入到市場并銷售。所以,當前我國的食用油執(zhí)行標準則變身成為風險的源頭,導致食用油指標變得不再可靠。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造成制度的滯后性越來越明顯,國家的發(fā)展會出現嚴重的滯后風險。對此,立法者就必須要時刻保持對制度的反思,認識當前制度的缺陷,并發(fā)現缺陷和問題時需要及時進行修改和防范。

  (2)被群眾擴大化認識的主觀風險

  風險社會的風險不僅僅是來源于制度上的問題,群眾的主觀擴大化認識也是較為主要的風險源頭。當前環(huán)境下,信息傳播速度非???,其各種負面言論傳播也較為嚴重,群眾受到影響的可能性也較高,這也一定程度的影響了群眾的風險意識。當前我國社會的分工較為明確,群眾的相互依存的觀念逐漸深刻,這樣的觀念逐漸深刻也導致了承擔風險后果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多。尤其是當前信息化和網絡化社會的背景下,群眾很容易感知到風險并猜測其后果,在缺乏全面且有效的信息化交流情況下,如果不能掌握風險的結果,并且在有人煽動的情況之下,就會有許多的人群因為信息的不準確使得出現恐懼、慌張的情緒,加重風險的危害。

  群眾在意識到風險之后,便會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在風險之前自主的使用自身認為妥當的預防側率,最終導致風險認識被擴大化。例如,前些年四川的鉬銅項目,因為群眾的強烈反對而關閉,其根源是群眾盲目認為鉬銅項目會對附近的居民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嚴重的破壞。但是其機構在群眾有該反應之后,便申請政府對項目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該項目不僅不會對環(huán)境造成破壞,而且還會給當地的經濟帶來巨大的收益,但是群眾并沒有相信政府,而是自以為是的認為該項目應當被取消。

  二、我國風險社會下刑法觀的應用界限

  在風險社會環(huán)境下,違紀違法行為的犯罪化需要符合風險社會理論指向的群眾主觀所組建的制度風險,不能夠不加區(qū)分的將任何風險都放置于風險社會的概念之下加入刑法,更加不得認為只要發(fā)現具有威脅性大社會危害風險時,就直接建議介入刑法,最終使得刑法因為預防風險而被迫遭受綁架。

  (1)刑法處理違法違紀的行為只得存在于微觀層面

  1.刑法不應當將不規(guī)范犯規(guī)歸納到風險刑法處理范圍:在當前的法律體制背景下,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健康、持續(xù)運行,并不是創(chuàng)造秩序。所以,執(zhí)法便只能夠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加以嚴懲,并不能夠直接的接入到法律的運作過程當中。刑法既是維持法律正常運行的根據和強有力的支撐,還是相對較為較為獨立存在。刑法必須要時刻以維持法律正常運行作為前提,如果刑法所維持的法律本身出現問題,則刑法就不得再繼續(xù)對其進行維持,否則,會導致刑法認為該法律的制度,但該法律卻不能夠滿足當前的社會需求,從而使得刑法脫離法律法規(guī)的設計初衷。

  刑法懲罰我是通過威懾,杜絕出現任何風險,雖然不能杜絕風險的所有源頭,但是任何的風險想要起到負面作用都必須要有制度作為基礎,對于本身有問題的制度而言,假設至需要對制度本身進行改變和改善就能夠杜絕該風險的出現,便不需要將風險本身定義為違法。針對因為制度的問題所產生的風險,則需要將風險納入到犯罪范疇內,并將其定義為強化群眾、刑法威懾的道德化身。對此,刑法不應當運用于因為失去了規(guī)范性的制度而產生的風險當中。

  2.刑法只能應用于破壞法規(guī)并且侵犯法益而出現的風險當中: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初衷都是為了有效的預防風險,巡查制度的缺陷及對其造成破壞就等于制造了風險。制度化的風險并不能夠針對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風險,任何風險,國家都所制定的相關制度進行約束和規(guī)范。所以,對風險制度的破壞,并不能夠證明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如果制度中出現了破壞較大的危害性行為就定義為具有嚴重危害性,就必須接入刑法。則會使得刑法變成風險的管理制度,導致刑法失去了特殊的意義和地位,導致法律當中無最高法的定義。

  雖然風險出現之后刑法不應當直接接入,但是并不代表著刑法絕對就不能夠干涉風險制度的維護工作。刑法是我國法律當中的最后后盾法規(guī),只有在危害行為已經嚴重損壞了風險制度之后,并且對法律造成嚴重危害時,同時利用其他任何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防止時,刑法才能夠接入。對此,刑法介入到風險社會當中的必然條件仍然是危害行為已經嚴重破壞法規(guī)的權益時。除此之外,從法益陷害所規(guī)范的風險社會刑法接入的界限的運用意義還在于,可以有效的預防司法機構通過防范風險的名義濫用職權。從我國目前的司法整體執(zhí)法情況分析,司法權的濫用和限制相對比,權力的濫用情況更為嚴重。以往,少數的司法機關打著風險預防的名義,利用法律的特殊形式或者特殊情況,擴大化的打擊社會犯罪危害性的臨界點。

  (2)刑法不應當將群眾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防護對象

  目前,我國的社會風險判斷中,其具備較強的主觀性和不客觀性,某些風險被某些意圖不軌的人夸大。刑法作為執(zhí)法、制裁力度最大、規(guī)范犯罪行為最嚴厲的法規(guī)法規(guī),不應當將群眾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防護對象,將主觀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情況,實際上就是利用刑法保護群眾的安全感受,幫助其建立安全的思想。

  社會與風險的進步呈現的形式為一體兩面,是社會想要進步時不然會出現的事物,國家法律并且無法將其全部禁止,不然,將會對社會的發(fā)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此,國家就必須擬定適當的范圍,在適當的范圍之內可以存在一定的風險,并且能夠對這些風險隨時進行控制,能夠隨時將這些風險進行分配和分散。根據目前社會來說,當前可以被允許的包括許多的領域,例如醫(yī)生在醫(yī)療事故歸責范圍內所使用的治療措施、具備一定風險的體育表演、有一定風險的舞臺表演、工業(yè)行業(yè)的生產中、公共交通等。當前風險社會中,只要風險沒有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對群眾的生活造成危害,群眾便可以適當的容忍這些風險的出現,對風險控制提出相對較為苛刻的要求并且要求通過刑法來保護群眾的主觀感受是不可行的。

  群眾的安全感受會以為個人的思想觀念的不同而出現差異,并且這樣的感受較為抽象,無法進行統(tǒng)計和分析。安全感受作為刑法保護對象將會使得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缺少一個統(tǒng)一且準確的標準,使得司法和立法會出現嚴重的隨意性。假設法規(guī)將群眾的安全感受作為保護目標,并且隨著群眾的意愿處罰群眾認為存在威脅的食物,則刑法的適用將不會再取決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取決于群眾的個人感受。群眾的個人感受會因為感性的影響,對某些認為的危害性行為有嚴厲的懲罰要求,懲罰越嚴重越能夠滿足群眾的安全感受,但這便會導致刑法變得更加的殘酷。一旦刑法變得更加殘酷,則群眾又會反過頭來指責刑法,導致破壞刑法的尊嚴。最為典型的案例便是2008年的孫偉銘案例,其因為群眾的要求,一審盤踞孫偉銘死刑,但是判決一出,群眾又認為刑法懲罰力度太過嚴重,又要求國家減輕處理力度,導致二審時又減輕對孫偉銘的量刑。所以,刑法不應當隨著群眾的風險感受而改變判決力度。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社會風險刑法觀,在社會風險理論上的認識存在許多的觀點的不同,并且在風險社會理論上也存在許多的誤解。在風險的防范上,相關人員需要加強注意各項細節(jié),并且這些細節(jié)會因為當前我國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而出現較為繁瑣、復雜的局面。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之下,我國刑事立法需要保持自身所擬定的風險社會觀,對敵人刑法和風險刑法的采用需要根據實際的風險行為進行擬定,不得盲目行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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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蘇霍培.風險刑法基本理論研究.城市發(fā)展理論.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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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黃桂萍.風險社會的刑事政策與刑法.法學評論.2011(3).

  法學畢業(yè)論文初稿篇2

  法學專業(yè)學生法律信仰的社會影響因素

  法科學生是未來的法律職業(yè)人,他們是否對法律心懷虔誠,不但對其自身的法律行為具有指引作用,也在全社會民眾中起到示范和榜樣作用。塑造并強化法科生堅定的法律信仰對我國法治社會構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法治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從精神層面上講,它還是一種觀念,一種意識,一種視法為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當這種觀念與意識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信仰,并支配著社會主體的行動時,法治才能實現。法律信仰的形成并非朝夕可成,能夠影響法科生法律信仰的除了法學教育本身外,還有多種社會性因素。探究這些因素并加以揚長避短也就成為培養(yǎng)大學生法律信仰所必須關注的領域。

  一、社會法律文化對法律信仰的影響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既有促進作用,也存在不利于法律信仰培養(yǎng)的因素。幾千年來為了更好地實現君主的獨裁專制,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更多的是宗法等級制度和儒家倫理規(guī)范。一方面倡導“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等級禮法制度,特別是宣揚君主“言出法隨”、“權制斷于君則威”的思想,另一方面則對廣大民眾灌輸“法即是刑”、“刑乃不祥之器”的觀念。在此文化思想的浸淫下,社會上長期存在著崇尚權力、期盼清官和道德崇拜的思想。

  1.尊奉權力而非法律。

  在禮法合一的中國傳統(tǒng)社會,以禮入法是社會控制的基本模式。禮治強調森嚴的等級制度,不同等級的主體享有不同的權利,負擔不同的義務。權力階級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甚至可以因人設制,法外施恩;而民眾以此為然,很少有抗爭。所以整個社會中官本位思想、特權思想泛濫,判斷是非曲直并沒有確定的尺度,人們唯權是圖。必然導致法律匍匐于權力之下,法律的尊嚴難以保全。

  2.寄希望于賢者的人治而非法治。

  中國長期以來忽視規(guī)則的剛性和普適性作用,在使用規(guī)則的過程中常常會受到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在此情況下,以“包青天”、“海青天”為代表的一系列清官甚至明君就成為“人治典范”。“告御狀”、“攔轎喊冤”等橋段深入人心。君主或官員的個人干預行為經常超越程序或實體的規(guī)則。時至今日,這種思想在現實中仍有所反映。法律的作用被忽視,正義被寄托于個人的道德修養(yǎng)和工作能力,使得人們更傾向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因而法律也就僅僅成為人治的一種工具。在這種思想氛圍中,法律信仰也同樣難以樹立。

  3.崇拜道德鄙薄法律。

  在我國,道德和法律之間的沖突長期存在。在矛盾沖突的過程中,可以說道德完勝法律。具體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是打著“大義”的旗號損害個體的合法權利,在二者發(fā)生沖突的時候用道德的標簽壓倒對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其二是法律的公義難敵世俗的人情,往往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卻受到世俗的敵視甚至扼殺。受這樣的思想影響,人們處理沖突事件時首先考慮的是道德機理而非以法律為標尺。

  二、客觀社會環(huán)境對法律信仰的影響

  1.社會思潮和民眾認同度。

  法律信仰作為精神境界的一個層面必然植根于整個社會蔚然成風的法治思潮中以及民眾普遍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我國目前社會,除了受前文所述及的文化因素影響外,民眾對于社會制度的正義性配置普遍存在疑慮。社會中多有各種對立法和執(zhí)法嘲諷、否定的聲音。“法律無用論”的思想觀念也有一定的市場。這樣的社會思想局面和民眾的不認同必然會干擾法科學生法律信仰的建立。

  2.市場經濟效應。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中的一個表現層面,必然受到同時期社會經濟基礎的影響。馬克思曾說: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因此,離開特定的經濟關系而空談法律信仰無異于空中樓閣。我國現在正處于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時期,繁榮的經濟發(fā)展催生了復雜的法律制度。比起簡單的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市場經濟中紛繁復雜的利益交錯,更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特別是市場經濟更快地實現了社會主體“從身份到契約”的轉型。這個過程既打破了我國傳統(tǒng)的身份不平等的桎梏,更確立了市民社會自治的基礎。這個變化使得法律的權威滲透到普通社會民眾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必須被尊崇、契約必須得到信守,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市場化進程不高,市場結構不盡合理,市場要素配置尚不科學,而解決問題的手段尚不能做到依法辦事,導致了不少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出現。這些客觀情況都對法學生樹立法律信仰起到了掣肘作用。

  3.大眾傳媒和輿論的影響。

  在現代社會中日漸普及的互聯(lián)網使得傳媒和輿論宣講的影響力幾乎深入社會人群的各個角落,即使是仍處于象牙塔中的大學生也不能置身事外。傳媒廣泛化和輿論多元化本身并非不利的因素,相反還能提供多維度的視角,引起思想上的討論并得到升華。但是,在校大學生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和理論知識,特別是個別無良的媒體不遵守職業(yè)道德,在對某一事件及相應社會輿論的描摹和傳播的過程中罔顧事件真相,顛倒黑白、避重就輕,更有甚者,為博人眼球而弄虛作假。而普通民眾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又會發(fā)出各種聲音,又會裹挾和影響法科大學生價值體系的構建,進而干擾其樹立正確的法律信仰。

  三、社會法制因素對法律信仰的影響

  1.法律多而認同度降低。

  隨著依法治國和市場經濟理念的推進,我國立法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新的法律法規(guī)快速出臺,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我國的法制體系。但是,這樣頻繁更迭產生的眾多法律,非但普通民眾無法掌握,即使是對將要成為法律職業(yè)人的法科學生來說也是難于消化的。樹立法律信仰本來需要更多的人文底蘊來承載,現在的法學教育中學生和教師卻不得不為了應對法律資格考試,把全部精力投入學習法律規(guī)范本身和磨煉應試技巧中。學生除了機械記憶法條和經典案例之外,來不及體味那種神圣的情感,對法律的真諦其實是陌生的,法律完全淪為未來謀生的工具,法律信仰如何能樹立呢?

  2.法律技術不夠成熟導致法律的作用受限。

  我國的立法技術尚不夠成熟,使得法律呈現在公眾面前的面目模糊。有的法律條文過于簡陋,只有原則而沒有具體的執(zhí)行方式,在實踐過程中難于操作;有些法律術語粗糙模糊,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往往導致對于詞意本身的爭執(zhí);有的法律跟社會實踐完全脫節(jié),僅僅是照搬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更有甚者,有的法律條文竟然與已有的其他法律條文相沖突,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由此而生的執(zhí)法者隨意解釋法律、以部門規(guī)章代替法律、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司法者以個人好惡任意裁量的情況比比皆是。這種法律實踐結果的不可測性甚至不公正性又如何能讓法律獲得認同進而被信仰呢?

  3.司法不公現象嚴重。

  法律信仰的最終確立,仰賴于司法對法律的忠誠維護,但目前司法體制的若干弊病動搖了公眾的法律信仰。在我國司法實際中,執(zhí)法者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不公現象大量存在。社會民眾對法律公正性的期望值低。當人們對現有的制度懷疑并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現有的制度為合理合法時,便形成一種社會合法性的撤銷。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培養(yǎng)法學生對法律的信仰更為不易。

  四、改變不利因素的影響,構建法學生的法律信仰之路

  1.培植法律信仰需要有正確的法律文化觀。

  法科生應當有正確的法律文化觀念。在學習法律史、法律思想史的過程中,應該抱有批判繼承的理念,既要看到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重大義”“、濟蒼生”的積極意義,更應該認清糟粕,勇于揚棄。還應該中西并重,多研究西方的法律史和思想史,客觀看待“正義”“、自由”“、民主”、“人權”等內容。接受過系統(tǒng)科學的法律思維和技能訓練的法學生應當以法律的理性看待道德和人情,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時刻保持公允的態(tài)度,遵守法定的程序,不能意氣用事,更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2.培植法律信仰需要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在市場經濟的進程中,培養(yǎng)法科學生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脫離其所處的時代。因此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信仰必須正視在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正確引導學生面對市場配置中的失誤和滯后,客觀理性地看待發(fā)生在我們身邊的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發(fā)揮傳媒正面的作用,疏導學生可能存在的負面情緒,也是法學教育對人本精神的重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強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社會責任感。

  3.完善法制體系,重塑法律權威。

  法律權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重構法科學生法律信仰的重要前提。要使得法律被信仰、具有權威性,首先需要科學化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者應該重視法律的質量而非追求“法律的膨脹”,應著力于制定符合法律基本屬性,規(guī)范嚴謹、符合社會實際的法律體系。其次,法律信仰的生成離不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整體社會環(huán)境。這就需要加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民眾不但要有自身的權利意識還要有監(jiān)督意識。特別是對于司法腐敗問題要強化事前預防、事中監(jiān)督、事后懲戒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威望。

  盧梭說過,最重要的法律是銘刻在人們的心靈之上,唯其如此,才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法學教育的意義就在于為法學生廓清迷霧,指示法律踐行的方向,去偽存真,揭示法律的真諦,激發(fā)學生為法律獻身的情懷和對法律矢志不渝的信仰。這是一個任重道遠的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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