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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論文代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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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它對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進行了創(chuàng)新和改革,它的出現給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中的稅收法規(guī)和征管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勢在必行。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子商務法律論文代發(fā)表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子商務法律論文代發(fā)表篇1

  試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立法現狀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隨著二十一世紀之后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新興貿易方式,它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通過電子通訊設備以及網絡信息技術等途徑進行各種商品、技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交易活動。從寬泛的概念上來講,電子商務還包括有交易的當事人通過傳真、電話等通訊方式而進行的商貿交易,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電子商務單純的指當事人在計算機上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信息交換進行的商業(yè)貿易活動。

  但不管怎么說,電子商務在今天的貿易市場上都獲得了迅猛的發(fā)展之勢。然而在電子商務迅速的推動我國甚至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開始暴露出來,并獲得了世界范圍內的廣泛關注,其中尤其以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guī)范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1]。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發(fā)展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與其他發(fā)達國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瓶頸問題,就必須要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完善,這對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商業(yè)模式的區(qū)別分析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yè)形式,它與稅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稅收中與傳統(tǒng)商業(yè)稅收有著很大的不同,并對傳統(tǒng)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可以從以下一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交易方式和途徑。電子商務主要采用的是網上交易,其交易途徑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以電子發(fā)票、電子貨幣以及網上銀行等方式進行的,而在現在的稅收征管手段中主要還是依靠人工監(jiān)控。

  電子商務的廠商和客戶省略了商業(yè)中間環(huán)節(jié)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商品的交易活動,這就極大的削弱了商業(yè)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也為稅務機關開展征管提出了難題。

  (2)稅收稽查。在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中,稅收的依據主要是賬簿、發(fā)票、以及會計憑證等,而在電子商務中,憑證和賬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紙質,而是數字信息,要想閱讀只能通過專門的軟件。再加上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通過高科技計算機技術輕易的被刪除、修改或者遷移等,并且無任何線索和痕跡可尋傳統(tǒng)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對資金流轉軌跡進行憑證追蹤檢查,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礎,為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追蹤和審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降低了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對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帶來了不利影響[2]。

  (3)納稅主體。在傳統(tǒng)的征稅方式中,納稅主體可以直接在稅務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中查詢,而在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進步,人們的電腦水平操作越來越高,他們可以對電腦的網址進行控制,通過修改可用昵稱、匿名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身份的隱匿,從交易中也無法獲取商品的供應地,這就為納稅人躲避納稅義務提供了方便。

  二、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環(huán)境立法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發(fā)展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使用互聯網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數只有150萬左右,只有30%左右的網民通過互聯網進行購物,而購物滿意度只有0.4,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還令人堪憂。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世界發(fā)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但是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這就為電子商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客戶源和盈利點。電子商務所代表的并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yè)運行模式或者銷售途徑,而是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fā)展方向。在未來的發(fā)展中,電子商務代表著知識經濟運行和發(fā)展的最佳模式,將成為一種無法阻擋的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對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huán)境下,對電子商務發(fā)展中的鼓勵、引導、保護以及規(guī)范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整體宏觀范圍上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還有互聯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環(huán)境以及政府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這借個因素中政府的稅收征管以及法律環(huán)境都與稅法有關。就法律環(huán)境而言,在社會中從事某些行業(yè)活動的時候順利與否,除了受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狀況的影響,同時還受社會對于這些商業(yè)活動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態(tài)度是否健全、積極與否以及是否執(zhí)行到位等。只有獲得健全法律的積極支持和切實的落實,這些商業(yè)活動才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更好的發(fā)展,它的經濟利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預測和保障[3]。

  這主要是因為稅法不僅是每個國家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每一項商業(yè)活動必須要承擔的一種費用,它對稅收的規(guī)范和執(zhí)行情況對商業(yè)活動最后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稅法是任何一項商業(yè)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一個重要法律環(huán)境和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對于處于初級發(fā)展階段的電子商務來說更應該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就稅收征管而言,它是對人的私有財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剝奪,為了有效的避免過分的剝奪私人財產、對私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影響其投資和生產活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對其稅收征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規(guī)范。按照這一稅法原則的要求,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國家都還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yè)貿易方式納入征稅的范圍內,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模糊不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4]。

  由此可見,稅法在制約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兩個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tài)度對于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態(tài)度、投資力度、經營熱情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影響,制約了其發(fā)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總體目標和發(fā)展戰(zhàn)略,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進行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進行確立,使電子商務在規(guī)范、和諧的環(huán)境下發(fā)展,這對于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其他發(fā)達國家來說比較晚,現在還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但是它已經展現出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突盍ΓF階段我國稅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實名登記和電子發(fā)票上,而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還沒有完全的確立起來,在規(guī)范電子商務稅收中的一些規(guī)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門的規(guī)章和規(guī)定,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guī)范。目前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研究主要還在是否征稅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其中主張征稅的群體認為電子商務征稅是對我國財政收入具有貢獻和決定性意義的行為,必然要執(zhí)行,在電子商務征稅中要與傳統(tǒng)商務秉持公平的原則,要求同等條件的納稅人要承擔相等的稅收負擔,不能有區(qū)別,否則納稅立法就有失公允,這必然會造成我國市場經濟的大波動[5]。

  而另外一些主張免稅的群體則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發(fā)展無論是在規(guī)模、技術上還是在服務質量上都與其他發(fā)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近年來,國際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發(fā)展在國際上能夠占有一席之地,采取電子商務免稅的方式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電子商務走向國際的發(fā)展,為我國未來經濟的發(fā)展提供更大的稅源,這符合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6]。另外,從稅收征管效率上來說,現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較高,如果非要強制性的對其進行征稅,稅務機關就必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會造成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對現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會使征稅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針對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現狀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政策可以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來進行考慮和分析,從短期發(fā)展來看,可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或者暫緩征稅的做法,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發(fā)展起來,增強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從長期發(fā)展來看,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絕對不可能的,這是保障我國市場經濟平衡、穩(wěn)定發(fā)展的要求,因此我們要在以后的發(fā)展中通過經驗的積累,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進行更多及時的研究,為未來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又符合稅收法律原則的稅收政策奠定堅實的基礎。

  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是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要想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進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加強變更、設立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然后要對電子商務專用發(fā)票進行嚴格的規(guī)定,確立電子申報的納稅方式以及電子賬冊、票據的法律地位,為嚴格執(zhí)行稅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時還要加強對于物流體系的監(jiān)控,確保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7]。

  二是確立電子商務稅收的稅種。電子商務由于其覆蓋的商務領域比較廣,因此在稅種的選擇上比較復雜,尤其是在營業(yè)稅和增值稅方面,更是困難。對此我們提出,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電子商務的稅收負擔始終要與傳統(tǒng)商務保持公平性的原則,同時還要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操作性,這是保障電子商務在市場經濟中穩(wěn)步發(fā)展的必要條件[8]。

  四、結語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推動了世界各地范圍內的經濟全球化,它將全球的經濟緊密的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整體,實現了跨國網上交易活動,為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方便和更為廣闊的空間[9]。但是我們也要重視國內由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征收的問題,這主要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完善和調整,以有效的減少雙重稅收政策等國際稅收的沖突,同時還要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加強國際上的交流與協作,將國外的好的經驗借鑒過來,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進行建立和完善,為電子商務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提供更為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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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何卓明,王慧.淺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應采取的原則[J].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2):85-85.

  [3]陳淑慧.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研究[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0(11):86-87.

  [4]邢凱,鹿楹鑫.探析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稅收流失問題[J].經營管理者,2011(02):104-105.

  [5]張曉天.淺談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設想[J].現代經濟(現代物業(yè)下半月刊),2008(0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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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劉芳,蕭平.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數額監(jiān)控的有效途徑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0(02):56-56.

  [9]樂國友.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對策研究[J].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8(22):47-48.

  電子商務法律論文代發(fā)表篇2

  淺析國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以及計算機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國際電子商務應運而生,并迅速成為全球經濟新的增長點。作為一種建立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貿易活動,國際電子商務脫離了傳統(tǒng)的面對面交易模式,融入了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不僅拓展了信息交流渠道,擴大了交易面,還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支出,受到各國企業(yè)和消費者的青睞。

  然而,國際電子商務給貿易活動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法律問題,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更是在眾多問題中“脫穎而出”。網絡平臺包羅萬象,在這個平臺里面,好壞參半、優(yōu)劣相間,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必須面臨比傳統(tǒng)交易方式更大的風險,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紙化使消費者在交易中更加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問題很可能演變?yōu)橹萍s國際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瓶頸。鑒于此,筆者通過對這方面問題的了解,結合自己的思考,對國際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淺談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國際電子商務的特征

  (一)全球性

  國際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國際交易活動,能夠實現不同國家之間的商品交易活動,即實現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是一項具有國際化屬性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

  (二)便捷性

  在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的環(huán)境中,商家和消費者不再受國家地域的限制,商家和客戶之間能夠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下以非常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完成各種合法的交易活動,與此同時也可以提升商家對客戶的服務質量。

  (三)整體性

  國際電子商務需要架構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上,但是其并沒有完全依賴信息技術,而是將人工操作和電子技術融合,形成一個人力和信息平臺不可分割的整體,以達到逐步規(guī)范交易流程的目的。

  (四)協調性

  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需要經過商家和客戶之間的協調統(tǒng)一才能完成交易。同樣的,國際電子商務交易也需要客戶和商家以及其他服務方的通力協助。

  二、國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交易過程中的問題

  1.商品信息不夠真實完整和廣告誤導。

  商品信息是否真實完整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得到保障。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主要是通過企業(yè)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也就是說網站信息是消費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然而,當前許多企業(yè)為了吸引顧客,只在網站上列出商品的部分信息或者夸大商品的使用功效,導致消費者所獲得的商品信息虛假和不完整,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另外,廣告宣傳和推銷能使更多的消費者了解到某個產品,正因如此,網絡廣告開始被企業(yè)應用到國際電子商務中去,成為了企業(yè)打造商品品牌、推廣產品的“得力助手”。然而誤導消費者購買劣質商品等虛假廣告也隨之而來,因廣告誤導而產生的問題也在不斷增多。

  2.交易安全問題。

  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在國際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能否獲得安全保障將直接影響到該項交易活動的進行,可以說,安全問題是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關鍵。在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的環(huán)境下,消費者在收貨之前無法見到商品實物,也就無法鑒別商品質量,因不合格的商品導致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案件已不罕見。同時,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交易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然而,由于受到計算機病毒、網絡黑客以及其他網絡隱患的影響,網絡交易平臺極易受到攻擊甚至陷入癱瘓,這明顯不利于電子支付方式的進行,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也面臨著風險。

  (二)立法問題

  以上提及的國際電子商務的特征,決定了國際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傳統(tǒng)的法律、法規(guī)已無法完成規(guī)范和約束該新型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立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涉及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立法,特別是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交易環(huán)節(jié)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立法;電子商務信任環(huán)境立法,如數據與隱私權保護等。

  以我國為例,我國目前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電子簽名法雖然為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消費者提供了一定的維權的依據,但并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fā)展的事實。

  (三)侵權糾紛存在管轄權爭議

  在國際私法中,一般是通過侵權行為地或侵權結果地來確定管轄權的,在實體商店交易中,當事人的國籍、住所、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發(fā)生地都較易確定,但互聯網的虛擬性、跨國性和不確定性給網絡交易中的侵權行為帶來了新變化。

  消費者可以與任何國家的任何人進行交易,在交易活動中,任何一筆電子商務都有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幾個國家和地區(qū),侵權行為地變得模糊不清,因此在傳統(tǒng)的侵權行為地、當事人住所、國籍等因素能否適用于網絡,是否應該設定新的連接點等問題上都存在爭議,判例法國家和成文法國家都有著各自的規(guī)則。筆者了解到現存的理論就有第四國際空間理論、服務器所在地法院管轄理論、網址管轄基礎理論、管轄相對論、最密切聯系論等多種理論。

  顯然,國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侵權糾紛給管轄權標準的確定帶來了嚴峻的挑戰(zhàn)。

  三、國際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戰(zhàn)略性對策

  (一)各國立法者制定與完善本國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筆者認為,各國立法機關應先從本國法律入手,出臺單行法規(guī)或對阻礙電子商務 發(fā)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增添“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同時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我國為例,可充分利用國際資源,借鑒國際上已有的相關立法,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guī)則》等。

  1.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和主體資格認證。

  各國應制定符合電子商務發(fā)展要求的市場準入規(guī)則,對企業(yè)網站的建立、 網絡交易平臺的構建、網絡商城的開設以及運營等實行強制登記許可制度,以確認電子商務主體國籍、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電子簽章、電子合同。

  各國應當通過立法明確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以及電子合同的形式及效力問題。針對在網頁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情況,應當強化經營者的誠信義務,通過立法要求經營者在電子合同中必須詳盡、如實地寫明產品產地、使用說明、售后服務說明、違約責任等方面的信息。同時應當嚴格限制電子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如經營者寫明自己可以不告知消費者而自行變更條款內容),否則將阻礙交易公平。

  3.電子支付的制度。

  電子支付方式始終是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主要付款方式,必須著力于解決電子支付方式的確認和規(guī)范問題,逐步制定科學的支付制度和標準,有效保障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以及解決電子支付在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的數據竊取等問題,以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4.完善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的權利。

  (1)隱私權。企業(yè)在與消費者交易中還會得到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在物理空間中就容易被不法利用,網絡空間給信息的泄露帶來了更大的風險,對此應通過立法增強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

  (2)退換貨權。目前許多國家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使用商品并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力,被稱為 “冷卻期”①,但對于通過網絡平臺交易的商品而言,存在消費者拆裝后商家不能當場確認能否退換貨的問題,是否規(guī)定冷卻期值得商榷。

  5.引入第三方擔保和評價機制。

  各國應根據自身國情,建立從事 信譽評價的權威機構,符合一定條件的 組織更能體現權威性和中立性(如消費者協會、中立方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能夠對電子商務領域經營者的商譽評價做出權威和公正的評價。此機制可以保證信用評價體系的可信度,防止出現惡意評價及互換好評等情況的發(fā)生,以便本國和他國消費者對企業(yè)的信譽進行識別。

  6.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者在交易中本就處于弱勢地位,國際網絡平臺交易更是對其不利,其搜集證據困難、舉證能力有限。各國應結合自身國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電子商務侵權糾紛納入舉證責任倒置中。

  (二)協調國際電子商務 環(huán)境下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1.必要性。

  國際電子商務案件具有無國界的特點,因此依靠單個國家的力量是無法徹底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的②。所以當我們需要建立自己的互聯網管轄權的時候,應該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締結一系列的國際條約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侵權案件的管轄權沖突,但是完整體系的構建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筆者認為,在體系完全形成之前,協調國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侵權案件的管轄權是十分必要的。

  2.原則。

  在國際禮讓、國際合作等基本原則下,協議管轄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是當前國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跨國侵權案件的管轄權最普遍使用的原則。(1)根據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協議確定管轄法院,符合國際交易主體的主觀愿望,也符合國際商事交易的客觀要求。(2)互聯網交易的全球性和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管轄因素的范圍,一個交易行為可能被多個國家的法院確認管轄權,因此考慮到法院的 工作量、判決的可執(zhí)行性、訴訟的便利以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等因素,受訴法院可通過“不方便法院原則”放棄對某一案件的管轄,這樣更能高效地分配國際事務、維護國際交易的完整性。

  (三)各國執(zhí)法者加大執(zhí)法力度

  1. 改善監(jiān)管方式。

  由于國際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和隱蔽性,各國的 工商行政機關應當引進先進的監(jiān)管設備,優(yōu)化監(jiān)管策略,改善監(jiān)管方式,兼顧傳統(tǒng)市場和電子商務市場,建立覆蓋全國范圍的電子商務監(jiān)管體系,以便及時、有效地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廣告誤導、虛假信息等進行嚴肅查處。

  2.各部門協同合作。

  由于國際電子商務的全球性,需要各國工商部門協同稅務、海關等部門共同協作,把執(zhí)法落實到實處。

  3.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zhí)法隊伍。

  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活動的進行必須依靠具備現代化執(zhí)法能力的執(zhí)法人才,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梢娊⒁恢Ц咚健⒏咚刭|的執(zhí)法隊伍是網絡環(huán)境下做好國際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核心所在。要加強對執(zhí)法隊伍的培訓 教育工作,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業(yè)務素質,使其盡快掌握系統(tǒng)化的網絡 實踐技能,主動適應工作方式的轉變。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 應用,給商務交易活動帶來了便捷、高效,以及推動國際電子商務進步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從長遠發(fā)展的利益來看,只有加強國際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合理的方式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夠保證消費者對國際電子商務的信心,進而推動國際電子商務良性循環(huán)。

  注釋:

 ?、訇惸?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長沙鐵道學院學報.2014,15(3).

 ?、谠}?我國電子商務糾紛管轄權現狀及完善構想.綿陽師范學院學院學報.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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