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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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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研究論文

  行政法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法律部門,但由于行政法內容龐大,如何把握我國行政法的實質,特別是如何促進我國行政法進一步良性地發(fā)展是十分關鍵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的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法的研究論文篇一

  《 試論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 》

  論文摘要 本文以公務員考核制度為視角,分析了我國公務員考核在制度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對完善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提出建議。

  論文關鍵詞 考核制度 監(jiān)督 完善建議

  一、概述

  公務員是各級政府中行使管理國家事務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主體。公務員制度在現代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國家實施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必要工具、手段,是政府價值目標的主要載體。一國公務員制度的完善與否體現的是它的行政公權力合理配置程度,更代表著國家的法治化水平。而國家公務員考核是公務員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直接為公務員的獎懲、職務升降、工資增減、培訓和辭退等管理活動提供了依據,也為國家公務員制度引入了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

  二、我國在公務員考核方面的不足

  公務員考核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更是政府實現公共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但從我國的考核制度和實踐來看,存在不少問題,我國建立和實施公務員制度實踐相對較短,與日本等國相比,無論是在制度構建,還是在實際操作中,與他們都存在差距,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益嚴重。雖然我國在制度設計上和考核工作都下了非常大的功夫,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也收到了很大的效果,但其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客觀的面對,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

  (一)法律規(guī)范不健全

  我國的對公務員考核的相關規(guī)定大多過于概括,難以量化。雖然對考核方式、考核對象的評定結果的使用作了較為細致的要求,但對考核的內容、程序以及監(jiān)督還是亟待完善。中國幾千年重情輕禮的文化,各種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直接影響著公務員考核的實施。由于缺乏公務員考核相關的監(jiān)督和救濟機制,某些部門在考核中隨意性大,不遵守程序,隨個人好惡或者為了公務員部門及成員間的關系而走過場。

  (二)考核機構的缺陷

  我國公務員考核的主體的性質為非非常設機構,《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對公務員考核的結構規(guī)定,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己宋瘑T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這樣的考核委員會臨時組建,之后便又解散。所以在考核機構的素質和考核程序方面都很難保證考核的有效性。

  (三)考核方式和考核依據的不合理

  公務員考核是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結合,工在平時,平時的工作內容和表現是考核前提和基礎。而平時對公務員的考核往往處于不考核或松懈狀態(tài),這導致定期考核出現無據可依。我國現行對公務員的考核一般都建立在主管經驗和印象的基礎上,考核的對象的相關信息量小。

  在考核組成員中,相當大一部分成員根本對于考核對象不了解,在這種情況下,考核者往往單純的依靠考核的材料或者主觀的感覺作為考核的依據,缺乏客觀公正的評判。

  按照規(guī)定,公務員考核過程中,應該是考核對象自評、領導考核以及群眾測評綜合考核,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省略了某些環(huán)節(jié),僅僅采取領導個別談話、自我陳述或直接簡單的民主評議等簡單了事。這樣的考核有有何科學可言?也不能達到考核的目的和效果。

  (四)考核缺乏有效監(jiān)督

  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考核制度主要是公務員關機部門和主管部門實施,這樣的考核過程透明度低?,F代的政府服務理念強調政務和政績公開,以接受廣大的社會成員監(jiān)督,這也是現代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要求。

  而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在對考核過程缺乏家督,難以保證考核程序和考核結果的客觀和公平、公正。社會的評價和監(jiān)督體系在國家法治和行政管理中起著標桿和引導作用,某種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對象的行為。公務員考核缺乏社會評價和監(jiān)督,容易造成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不重視,與考核目的和原則不相符。

  三、對完善我國公務員考核的有關建議

  我國在公務員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的時間相對較短,對公務員的考核等方面都還在探索中摸索,出現問題也是正常現象,需要在探索中借鑒經驗,總結教訓,不斷的改進,完善。

  (一)創(chuàng)新公務員考核理念

  無論是行政管理還是依法治國,都需要科學深入的研究分析公務員考核制度,廣泛的吸收和借鑒其他領域及國外的相關理論和經驗。在公務員考核中,引入企業(yè)的績效考核相關的經驗,將企業(yè)的競爭和淘汰機制中的有效部分應用于我國的公務員考核制度中,提高公務員考核的時效性,以提高行政效率,達到依法合理管理國家事務的要求。營造良好的公務員制度的文化氛圍,擺脫傳統的官僚主義做派,逐步形成賦予時代先進性和現代法治理念、程序至上的合法行政理念。樹立科學開放的公務員考核意識,完善我國公務員考核的法律規(guī)定。

  (二)充實我國公務員考核主體

  1.增加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作為考核主體。公務員的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對機關公務員的工作績效最有發(fā)言權,無論是在崗位認知還是具體的工作中,主管部門對于下級單位中的公務員在工作中的表現及工作成績較為熟悉,將其增加為考核主體由助于為考核提供有效的依據,讓考核有理有據,客服評價主體對對象的主管隨意性,保證考核有章可循。

  2.增加被服務對象作為考核主體?,F代“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對于公務員考核有著借鑒和知道作用,將公務員的服務對象納入考核的主體,不僅可以讓被服務對象對考核過程進行監(jiān)督;而且可以讓政府的行為在陽光下運行,避免公務員考核的形式主義,對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起到促進作用。將被服務對象接受政府服務的頻率作為選入考核主體的依據,便于對考核對象做出客觀而全面的評價。

  3.考核主體的成員,應該定期的接受專業(yè)的考核技能培訓,確??己岁犖榈目茖W、專業(yè)。近年來,在對公務員的考核中,特別是公務員的政績考核中,日益呈現出通過復雜的量化方式對公務員的業(yè)績作出衡量的趨勢。我國的公務員考核也應該順應這一趨勢,不斷加強考核主體的整體素質。

  (三)建立科學、嚴謹的公務員考核體系

  1.公務員考核對象除了接受內部的考核之外,應該鼓勵建立社會第三方成員的考核主體,讓公務員接受第三方成員的考核,這種雙重考核機制,更有利于保證考核的全面性和科學性。

  2.逐步實現考核機構形成常設機構,定期的開展工作。在定期考核與平時考核之余,考核機構可以適時的對考核對象和對考核結果的反饋過程進行統計研究,更有利于全面客觀的了解考核對象,為今后的考核提供依據。雖然會增加考核機構的工作量,也給現有的政府機構設置以挑戰(zhàn),但是對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依法行政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3.《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內容和標準的規(guī)定在實際的考核操作中顯得較為籠統。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改革要著重于考核內容的具體化,將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有效結合,制定科學合理的公務員考核辦法,對考核的標準、方式方法制定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考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細節(jié),完善法律規(guī)定,增強公務員在考核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形成統一有效的公務員考核體系。對機關公務員進行分類分析,對不同部門和層級的公務員建立不同的群體考核指標,通過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更好地為公務員考核制度提供操作性更強考核規(guī)范,使公務員考核得到的結果更加合理和科學。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的救濟和監(jiān)督機制

  現有的公務員考核制度在考核后的責任追究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上有很多不足,因此在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改革過程中,要加強考核監(jiān)督程序建設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設。

  1.建立社會成員監(jiān)督機制??己诉^程中,以特定的公務員服務對象和社會評測機構參與監(jiān)督,保證考核的公開和透明。被考核對象如有異議不僅可以申訴,也可訴諸法律。公務員考核機構直接對考核過程和結果負責,建立起機關考核與社會監(jiān)督有效結合的公務員考核監(jiān)督機制,推進公務員管理與考核朝著健康方向發(fā)展。

  2.實行公務員考核結果責任機制。公務員考核的結果直接與公務員所在部門的績效以及領導掛鉤,實行領導責任制。讓考核結果對整個部門的考核形成一體,針對不同類別,不同技術類的部門和崗位細分考核辦法,依法實施層級各異的責任追究機制。這有利于考核對象及時對考核結果作出反饋,規(guī)范自身的行為。

  公務員的考核與監(jiān)督密不可分,在保證民主參與的評價機制下,保證公務員考核的客觀有效性,提升行政效率,推進我國依法行政的進步,如此,我們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國的道路。

  行政法的研究論文篇二

  《 試論新時期農村干群關系“再整合”研究 》

  論文摘要 本文通過對山東省某村的實證調查,搜集有關干群關系的相關資料,基于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狀況,對當前農村干部和群眾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研究,試圖為當前農村新的干部和群眾關系找出一種相對合理的解釋,為農村的干群關系和諧提供有用的幫助。

  論文關鍵詞 新時期 農村 干群關系再整合

  一、引言

  (一)研究源起

  隨著當前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fā)展,農村各個方面的建設也越來越深入,特別是新農村建設的提出,更是推動了農村的發(fā)展,農村秩序呈現逐漸和諧的狀態(tài)。這其中,農村干部和群眾的關系也逐漸發(fā)生變化,由體制改革前期的矛盾尖銳過渡到當前相對和諧的狀態(tài),原來農村存在的干部和群眾經常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也逐漸減少。這一現象的出現使筆者感覺到極大的興趣,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是哪些原因促使這種情況的出現呢?所以筆者希望通過自己的研究來了解其中的原因。

  (二)研究的問題

  本研究希望通過對干群關系進行新的研究,結合新時期的特點,來歸納出這一時期農村干群關系所呈現的狀態(tài),以及形成這種狀態(tài)的原因。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高度發(fā)展,農村民主建設深入開展和農村集體產權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農村干群關系已經由前期“矛盾”的狀態(tài)進入到了“再整合”的狀態(tài)。之所以稱之為“再整合”,是因為在體制改革前期我國農村干群關系是一種比較和諧的狀態(tài),而在體制改革之后農村干群關系矛盾凸顯,經過30多年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當前的農村干群關系又趨于和諧,這種和諧筆者歸結為“再整合”。本文正是針對當前這種干群關系新的和諧狀態(tài)為對象來進行社會學的分析,試圖從中總結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結論。

  綜合眾多學者有關農村干群關系的研究,他們都各自從自己的角度對農村干群關系矛盾進行了比較詳盡的研究。筆者認為雖然很多學者都認為目前農村干群關系處于一種矛盾的狀態(tài),但是就大的趨勢上來講農村干群關系已經步入再次整合的階段,即農村基層干群關系由計劃經濟時代表現為“整合”的狀態(tài)進入社會轉型之后的“分化”(矛盾沖突),再到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階段的“再整合”階段。簡言之,目前農村干群關系處于“整合——分化——再整合”這一過程的“再整合”階段。

  二、調查對象及方法

  (一)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主要是在山東省某村進行,該村位于縣城東北約20公里處,距鎮(zhèn)駐地約1.5公里,靠近206國道,交通便利;基礎設施比較完備,村中主要道路都實現硬化;大多數村民家中都安裝了自來水;路燈在2008年春節(jié)前夕安裝運行,節(jié)日通宵工作,平日下午6點開始工作,晚11點停止工作;村莊目前狀態(tài)良好,未發(fā)生大的事故或違法犯罪事件;村莊共有608戶,總人數約為2038人(2010年數據),男女比例比較合理,其中外出打工村民約有300多名;村莊共有2273畝土地,其中嶺地有800多畝,不固定地(包括樹林及其他沒有固定用途的土地)380多畝,其余為平原土地;村兩委共有七人,其中有一人為高中學歷,五人為初中學歷,一人為小學學歷;村中無大型企業(yè),只有一些個體小型企業(yè),如塑料顆粒制造廠,有一家農用車修理處,一家汽車修理處,一家摩托車修理處,五家雜貨店,兩家豬肉銷售點,兩家飯館,三家農資銷售處等;村中有圖書室,但已經破爛不堪,不在使用,村中曾有過小學和初中,但現在已經遷走,現在只有幼兒園兩處,均為私人經營;村中大多數人沒有宗教信仰,有少部分老年人信仰基督教;08年村中總收入為963805元,支出為902477元;村中無各種協會組織,只有一所基督教教堂,無藝術團等。

  (二)研究方法

  1.文獻法

  通過對文獻的梳理,了解其他研究者對這一狀況的研究,幫助筆者進行自己的分析。通過文獻可以比較快速的了解以往的研究,從以往的研究中借鑒學者研究的優(yōu)點,為自己觀點的論述提供理論支持。

  2.觀察法

  通過觀察法觀察村莊日常生產生活狀況,以及村民和干部互動情況,來了解日常狀況下村子的運行狀態(tài),以此來獲得相關的觀察資料。

  3.訪談法

  通過對村民以及村干部的訪談,了解村民與村干部對于村莊日常運行狀態(tài)的理解,了解村民對村干部的認同程度,了解村干部對于村莊管理的有效程度,了解現存的干群不和諧情況有哪些,了解村集體資產等分配情況等等。

  三、三個時期的農村干群關系

  (一)集體主義時期干群關系狀況

  在我國體制改革之前,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是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在農村公社是國家權力在地方的代表。經濟上以公社、大隊為基礎進行集體的農業(yè)等經濟活動,村民個人所擁有的自由非常少,國家不僅在經濟上控制村民,而且也從政治上、文化上來控制村民,村民個性發(fā)展程度比較低。此時的集體產權等的處置權完全掌握在公社或者大隊,同時由于村民個性發(fā)展程度低,因此干部和群眾之間的關系相對比較和諧,村民很少會與村干部發(fā)生矛盾沖突

  (二)體制改革后30多年的干群關系

  在經過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之后,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逐漸在農村消失,經濟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代替了以往農村合作社的生產方式,農民不僅在經濟上得到了很大的自由度,而且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也獲得了較大的自由,農民的個性開始成長。但是,傳統體制對農民的束縛依然存在,比如對農村土地的分配等還需要通過村委會等來實現,同時各種費稅依舊是農民一種負擔。再加上集體產權分配的不公平等,是的農民和農村基層干部之間關系比較緊張,經常產生矛盾。最明顯的沖突還是表現在對產權的分配上。而實際上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是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利益的爭奪,是兩者之間的博弈。

  (三)新時期的干群關系

  政治經濟體制改革30多年之后,特別是國家實行稅費改革、土地補貼等政策之后,農民與農村基層干部之間利益爭奪的領域減少,農民雖然仍然生活在村莊中,但是受到村莊的限制進一步減少。這一時期干群關系并不是完全的和諧,仍存在一些沖突。這些沖突還是圍繞著集體產權來進行的。但是相對于前一個時期的干群關系來說,這一時期這種關系已經得到較大的改善,形成一種“再整合”的狀態(tài)。

  四、集體產權博弈中的再整合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進行,費改稅、農業(yè)補貼等惠農政策的實行,原有的農村干部和群眾之間博弈的范圍進一步縮小,農村基層干部所能影響到的農民生活的范圍也不斷縮小,這是當前干群關系相對和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博弈并非就此消失,而是仍然存在著。

  (一)集體土地上的博弈

  筆者調查的村子中,村委會和村干部所能支配的集體產權已經沒有多少了,主要是村子所擁有的土地,這些可支配的土地是除去每口人所固定享有的耕地、按年份承包給村民的以及無限期承包給村民的土地。前文筆者所描述的“不固定地”就是村委會和村干部所能支配的,在訪談中筆者獲得的數據是800多畝,而根據筆者通過多方調查得知,不固定地的數目要多于800畝,大約能維持在1000畝左右。因為調查的村子里耕地主要是用來搞經濟作物,比如大棚蔬菜、花卉,苗圃等,村民對于不固定地的需求要相對多一些,所以在土地上村民與村委會的博弈顯得尤為明顯。根據對村民的訪談,筆者了解到,村干部對于不固定地的處置大體上是以每畝每年500元左右的價格承包給村民,具體承包年限基本上都是10年,而且10年的承包費要一次性交齊,每年承包出去的土地數量也不固定,多則幾百畝,少則100畝左右,計算下來,每次承包土地村委會的收入都是十分可觀的。但是土地的承包機會并非人人平等,這其中村干部主觀愿望體現的比較明顯,可能有錢有勢的村民會更容易獲得對土地的承包。

  (二)宅基地上的博弈

  隨著村民的世代繁衍,村莊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對于宅基地的需求不斷加大,但是國家國土部門對于農村農業(yè)用地與居住用地的規(guī)劃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也造成了很多農村居住用地數量少。筆者所調查的村子也存在這種情況,由于國土部門所給與的居住用地有限,所以宅基地也成為了“緊俏品”,原來可以花3000元左右辦理使用證,現在就需要花費7000元左右。而宅基地給誰很大程度上受到村委會以及村干部的影響。另外,上級政府提倡建設社區(qū)型村莊,即“農民上樓”,因此對于宅基地的獲得上難度增大。根據訪談所獲得的資料,完工后的居民樓可能會以15萬左右的價格出售給農民。

  總之,干群矛盾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我們所關注的是矛盾的程度如何。在對于產權上的博弈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村干部廉潔程度,對于村子的收入的分配很大程度上是受村干部影響的。筆者訪談中了解到,該村往屆干部中,不乏依靠村集體收入而“發(fā)家”的。村干部是否廉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干群關系的和諧。

  五、小博弈大和諧

  盡管當前農村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同類型的博弈,但在整體上是和諧的。2012年,我國糧食產量實現了“九連增”,農民的收入增長實現了“九連快”。在2012年全國農業(yè)工作會議上,農業(yè)部部長韓長賦表示,2012年我國糧食產量共11791億斤,比2011年增加367億斤,連續(xù)5年穩(wěn)定在10500億斤以上,實現了糧食產量的“九連增”。農民的收入的增幅程度連續(xù)3年超過城鎮(zhèn)居民的收入增幅程度。其中,出售農產品等家庭經營性收入穩(wěn)定增加,工資性收入成為重要來源和支柱,政策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明顯增加。

  當前新時期農村和諧狀態(tài)的出現,不僅僅是新農村建設的結果,更是由于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本質上的變化。與此同時,農村干群關系“再整合”中實現的和諧依賴與新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fā)展。農村基層政權對于村民的限制減少,農民獲得了新的自由,能夠充分發(fā)揮自身的能力來獲得發(fā)展。農村集體產權對于農民的影響進一步減少,農村集體成為一種精神和文化生活上的歸屬,村干部成為村民的服務提供者而不再是管理者,因此有助于農村干群關系的和諧,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奮斗目標。

  六、結論

  農村干群關系是否和諧關乎農村發(fā)展,在當前新時期基層政權對于農民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小,再加上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惠農政策,農民對于村委會等基層政權的關注也逐漸減少,農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博弈也逐漸減少,因此,農村干群關系呈現出一種相對和諧的狀態(tài)。農村干群關系的“再整合”也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推動過程中逐漸展開,隨著一系列政策的推行,農村干群關系“再整合”也勢必會成為農村干群關系的主旋律。

  行政法的研究論文篇三

  《 試論中國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分析 》

  論文摘要 中國公務員錄用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既有共同原則又有特殊原則。中國公務員錄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公務員法》總則部分第五至第九條以及《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條。這些原則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原則即世界各國公務員錄用都遵循的原則;一類是特殊原則即與其他國家相比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錄用原則。

  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特殊原則 少數民族

  一、基本原則

  《公務員法》第五條規(guī)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豆珓諉T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由此可知,中國公務員錄用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公開原則、平等原則、競爭原則、擇優(yōu)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公開原則

  堅持公務員錄用的公開原則,是實現平等、競爭、擇優(yōu)和法治原則的前提條件,也是落實公民或公務員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的保證。公務員錄用公開是指,除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外,公務員的錄用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即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錄用公務員的相關規(guī)定、錄用的全部過程以及錄用的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包括公務員錄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公務員錄用的錄用部門、職位和人數;擬招錄公務員的責任和待遇;公務員錄用的報考資格條件和錄用標準;報考的方式和程序及時間;公務員錄用公開考試的內容、考試的范圍、考試的時間、考試的地點、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公務員錄用的考試成績和錄用結果等等。一般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和法定刊物等渠道來發(fā)布招考公告,考生本人可以公開查詢考試成績,錄用結果也會張榜公布。公務員錄用公開,一方面可以最廣泛地動員群眾參加公務員考試,擴大招錄部門選擇的范圍,盡可能選拔出適合公務員崗位的優(yōu)秀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考試的透明度,便于社會進行監(jiān)督,保證公務員錄用的客觀公正,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平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務員錄用的平等原則是憲法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公務員錄用中的體現和反映。公務員錄用的平等是指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地位的平等,公民在平等的條件下參加競爭和被擇優(yōu)錄用。也就是說,公務員錄用的平等原則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享有按照考試成績和考察結果依法成為公務員的權利和機會。這里的平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機會平等。凡是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的公民,都有同等機會申請報考公務員和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因種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別和受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視或享有特權(少數民族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受到適當照顧),不得任意剝奪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權利。二是“分數面前人人平等”。除有特殊規(guī)定外,在決定公民是否符合招錄標準的時候,只根據考試成績及其他能力、品行等標準,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權或者受到歧視待遇。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處于較為落后的狀況,為了做到實質上的平等,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公務員法》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照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三)競爭原則

  《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四條都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這是公務員錄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公務員錄用受到編制和職位空缺的限制,公務員招錄的職位是一種稀缺資源,競爭由此產生。公務員招錄部門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讓所有符合報考資格的公民都來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參與競爭??荚嚤旧砭褪且环N競爭,是報考者之間知識和能力的競爭,且這種競爭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有序進行的。一般說來,公務員錄用考試程序比較復雜,內容比較全面、標準比較嚴格,它比以往的推薦選調方法更為科學、合理和有效。這樣,一方面可以在公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優(yōu)勝劣汰,選拔適合公務員招錄職位的優(yōu)秀人才,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提高公務員素質;另一方面還可以鼓勵和引導公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憑借真才實學獲得成功,杜絕不正之風。

  (四)擇優(yōu)原則

  競爭的目的是為了擇優(yōu),擇優(yōu)是競爭的結果。公務員擇優(yōu)錄用是指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的程序和條件,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標準來選擇最適合公務員職位的優(yōu)秀人才的方法。擇優(yōu)錄用是公務員招錄部門選拔人才的一項基本原則。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完全取決于個人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公務員招錄機關選拔公務員錄用人選是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和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結果的優(yōu)劣以及體檢結果來確定的。另外,為了保證擇優(yōu)原則的有效運行,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應該在擴大視野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的類比和篩選,對其進行科學、準確地考察和鑒別。公務員應當是社會的精英,擇優(yōu)錄用理當選擇“最優(yōu)”的人才。但是,這里的“最優(yōu)”并不等于德才積分“最高”。“最優(yōu)”人選,應該是最優(yōu)秀、最適合公務員招錄崗位的報考人員。

  (五)法治原則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行政管理領域,表現為要依法行政。公務員錄用堅持法治原則,既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體現,也是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公務員錄用的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yōu),都需要通過法律來予以保障。法治原則在公務員錄用方面體現在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要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也就是說,在公務員錄用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對于違反者要依法糾正并追究責任。除此之外,公務員錄用還要依法接受監(jiān)督。監(jiān)督既可以預防公務員錄用中可能存在的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發(fā)生,又可以制止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進一步蔓延,實現保護因行政過失而受到傷害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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