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審團制度論文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shù)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guī)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審團制度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審團制度全文如下:
一、陪審制度概述
陪審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時代,有著悠久的歷史,其根本目的是讓沒有相互關聯(lián)的,甚至是沒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普通民眾,用最本真的良知與正義感來判斷既定的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定罪與量刑產(chǎn)生重大影響,防止因為法官的權威或者是法律的不完善而導致的司法專斷,確保法律在最大限度的范圍內保證司法公正。法律是國家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產(chǎn)物,而階級意志帶有明顯的狹隘性,陪審制度是一種司法民主化的產(chǎn)物,能夠吸收大量的非統(tǒng)治階級意志參與到法庭的審判當中,將司法民主推廣到非統(tǒng)治階級當中,是廣泛接受非統(tǒng)治階級的良知與社會正義感參與到司法機制中的重要手段。
現(xiàn)行的陪審制度有兩種:一種是英美法系實行的陪審團制。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實行的是由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對案件事實享有決斷權,由陪審團和法官各司其職分別負責定罪和量刑;另一種是歐洲大陸所規(guī)定的“參審”制,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實行的是由普通民眾作為非職業(yè)法官與職業(yè)法官共同組成混合審判庭參與案件的審理,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都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我國現(xiàn)行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從前蘇聯(lián)引入的,類似于大陸法系的參審制,但在運行中存在不足,亟待改革與創(chuàng)新。
在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前提下,2009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試點方案》,并于2010年3月在全省全面推行。河南省高院首創(chuàng)的“人民陪審團”在社會上引起了高度的重視,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公眾如何在現(xiàn)行的機制下參與到司法機關的日常工作中的思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過程中,取得了一些經(jīng)驗,這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反思與改進。
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簡介
(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簡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時,突破了我國現(xiàn)有的陪審員制度中成員精英化的特點,將士農(nóng)工商各個階層中高素質的人才接納到陪審團中。同時,建立完善的陪審團成員數(shù)據(jù)庫,對陪審團的成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約束,確保陪審團成員的整體素養(yǎng),保證陪審團的成員能夠代表最廣泛的民意,使陪審團成員成為普通公眾與國家司法機關溝通與交流的渠道。對于列入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的人員,河南省高院培養(yǎng)他們作為陪審團成員的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提高陪審團成員對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認識,增強其感情認同和職責的認知,增強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公正廉潔的陪審意識。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人民陪審團參與的案件精挑細選,嚴格選擇適合人民陪審團參與的案件,使人民陪審團的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與高效。在審理之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會詢問公訴機關的意見,并提前告知案件當事人,使人民陪審團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的權益。人民陪審團多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以及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其目的是讓更多的民意參與到法律制度中來,發(fā)揮人民陪審團在司法與世情、人情之間的橋梁作用。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團制度高效運轉,河南省法院建立了完善的運行機制,規(guī)定人民陪審團成員的選取要符合隨機概率。參與審判時,發(fā)表意見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要形成書面意見,可以是一致意見,也可以是多種意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不僅僅是流于形式,更注重實質,在陪審團參與的案件當中,法庭充分尊重人民陪審團的建議,并將陪審團的意見記錄在案。假如陪審團與法庭意見相左,法庭必須充分考慮陪審團建議中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因素;如不采納,必須給予合理解釋。裁判生效后,要將裁判文書復印件送至人民陪審團成員。
(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值得借鑒的經(jīng)驗
1.保證司法審判的最大民主性
法在古代有懲惡揚善之意,在西方語系當中,法有公平與度量的意思,所以,歐美國家的法院多以天平為標志。以天平來作為司法的標志,是最貼切不過的了,它以法律為度量,衡量的是多數(shù)人與少數(shù)人的利益沖突。法律作為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代表少數(shù)人的利益,當權益為少數(shù)人所有時,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司法民主。人民陪審團作為維護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廣泛地吸收了來自各個階層群眾的意見,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他們的判斷與意見會幫助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審判,最大限度地維護司法民主。
2.充分考慮民意,法律制度下的法與情相容
自古以來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所謂的道,就是民意。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法律體現(xiàn)的是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然而,作為沒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普通公眾而言,人們對于公平正義的理解,往往是基于人情的判斷,因此,往往會出現(xiàn)法與情的沖突。以世俗的倫理道德為基準,對違法案件有一個法律之外的判斷,是人民陪審團存在的基礎。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照貓畫虎”式地運用法律教條,勢必會使法律失去了維護大多數(shù)人利益的存在感,引起普通公眾對法律的誤解。人民陪審團作為法律與人情的橋梁,法庭參考他們的意見,使得法律既不失公允與威嚴,又充分考慮人心所向,不妨害民情,增強了審判的社會認同感。
3.以民心樹立司法權威
中國人講究以德服人,威信的樹立,從來都是根植于他人的崇敬與信服,絕不是畏懼和膽怯。司法的權威也不是依靠暴力機關的威懾與恐嚇來實現(xiàn)的,而是源于公眾的認可與接收,民心所向是法律存在的基礎,人民陪審團制度最大程度上接納了普通公眾參與到司法審判過程中,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吸收了更多的人在生活中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這樣通過一種非正式的、更加有效的渠道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且以法律為準則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這樣不僅減少了違法犯罪的發(fā)生,更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樹立了法律的權威。
(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不足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加快了我國陪審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其中也有一些不足,值得改進。
首先,陪審團制度的確立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做后盾,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盡快加強相關法律建設,使得人民陪審團制度有法律依據(jù)。
其次,為了加強陪審團成員的素養(yǎng),使陪審團制度高效運轉,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訓機制,確保每一名陪審團成員能夠勝任陪審工作。
再次,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要建立嚴格的參審程序,規(guī)范的參審程序是人民陪審團行使權利的保障。
最后,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多以刑事案件為主,在制度、程序、法律三重的保障下,應當增加人民陪審團參審案件的適用范圍,充分發(fā)揮陪審團制度人民調解的作用。
三、結語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就是從普通群眾中隨機抽取若干人組成陪審團參加案件庭審,對案件處理發(fā)表意見,供人民法院裁判時作為重要參考。在這個過程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人為本,采取了合理科學的做法,使得人民陪審團制度在法制的框架下最大程度上參與到司法民主之中。人民陪審團制度是重視司法民主化建設的成果,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了司法民主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