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相關參考論文
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的不同范疇。法律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范疇。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法律與道德的相關參考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與道德的相關參考論文篇一
《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再認識》
摘要: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規(guī)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都是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因此,兩者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以道德調整為基礎,以法律調整為主導,成了現代社會調控機制的重要特點。
關鍵詞:法律;道德
隨著多起老人跌倒無人敢扶的新聞屢見于各大新聞媒體,也將關于社會道德風氣的輿論推向了高潮,引發(fā)了人們對道德滑坡現象的的關注。去年九月份,衛(wèi)生部網站發(fā)出了《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引起社會較大爭議,對此,某報紙發(fā)表評論稱,面對跌倒的道德,當社會無力扶起時,法律應該"幫一把":一是將見死不救、見危不救入法;二是對那些恩將仇報、以怨報德,甚至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訛錢財的跌倒者及家屬,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吹嚼先说股锨胺銎鸬男袨槭且粋€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這樣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因此,準確的理解道德及其與與法律的關系,能夠對研究見死與見危不救道德歸屬及其所違反的道德義務法律化的問題起到幫助的作用。
一、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一)對道德的含義
道德可以是傳統(tǒng)沿襲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也可以是社會倫理的標準或公共善的意識。如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和斯多葛學派認為道德即知識;法國唯物主義思想家霍爾巴赫將道德看作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德國哲學家黑格爾則認為道德是人們內心的法規(guī)和準則,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美國現代實用主義哲學家杜威認為,道德是一種用來分析情境和確定行為選擇的工具。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法律是人性中所蘊含的最高理性,告訴人們所應做之事,禁止人們所不應做之事。"道德總體而言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因為道德來源于人類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的自覺,它是一種更高層次的要求,我們不能強制要求人們都以這種標準來要求自己。但它在實踐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尷尬境遇,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來源,總之道德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
(二)法律與道德的差異
1.制裁方式不同
道德制裁通常是非物理性的(譴責和非議),不像法律制裁那樣受到制度的強制力的支持,在道德領域為提供明確的對于具體問題的責任的壓力要比法律體系小得多。對許多人而言,沒有能夠權威性地解釋道德規(guī)范的道德法庭,當然也沒有一種權力可以用來適用道德規(guī)范,也沒有可以執(zhí)行道德規(guī)范的權利的道德警察。盡管違反道德可能會導致其他人甚至整個社會的輿論譴責,但是它們通常不是由正式的道德執(zhí)行機構給予或者執(zhí)行的。對于某些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并不會賦予任何的法律效果。許多道德領域懸而未決的沖突和爭議一旦進入法律領域就必須得到解決。
2.表現形式不同
道德可以試模糊的、不明確的,它無需由某個國家機關加以制定和認可,也無需一定要在某些文件中加以文字記載。道德的內容大多存在于社會成員的觀念中。法律則不行,它必須要有明確的內容和表現形式。高度制度化是法律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律的原則和規(guī)則被準確無誤地記錄下來。
3.產生基礎不同
法律規(guī)范是有階級的社會所特有的社會現象,它是隨著私有制與階級的出現而形成的,是以善惡評價為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傳統(tǒng)習慣和內心信念所維持的。法律則是在主觀方面體現統(tǒng)治階級意志和國家意志;法律的內容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因而,法律規(guī)范的產生要明顯晚于道德。
4.體系結構不同。
法律規(guī)范是統(tǒng)一的國家意識形態(tài)的表現,是由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guī)范按不同的效力位階,有各種各樣的法律部門,不同法律的地位不同,有機組成的邏輯嚴謹的完整嚴密體系。道德規(guī)范不具有這種特征,它可能來自于不同的階級、階層,不同的民族和種族,并形成不同的體系,每個體系的道德規(guī)范也沒有明確的部門和效力等級劃分。
5.作用范圍不同
法律有意的劃地自限,對某些范圍內人們的行為的道德規(guī)范不予支持,而且可能因為它的干預,所造成的惡果會比它能夠防止的還要多。道德是對自我行為的約束,是自發(fā)自律的行為;法律是從外部對人的行為約束,是外發(fā)自律的行為。在對社會關系的范圍的調整上,道德要遠超過法律,可以說任何社會交往和人際關系或多或少都受道德的調整。
(三)法律與道德的聯(lián)系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絕非"授受不親"甚至"老死不相往來"。相反,有些對象既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也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兩者都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且都在致力于推行某些行為標準,如果沒有它們,社會將會難以存續(xù)。而在這些基本的行為標準中,法律和道德相互之間彼此補充,從而為社會的穩(wěn)定與合作作出貢獻。正因為有了道德規(guī)范的存在,我們認為應該制止這種或那種行為,進而強化了同樣在禁止這種行為的法律。也就是說,由這種行為引發(fā)的道德上的非難也會借著法律的制裁而更有形和有力。
法律與道德的并存還有另外一個方面,或者像奧諾雷認為的,道德可能依賴于法律。當人們對作為社會生活依據的道德規(guī)范的意見和看法出現分歧時,且這種情況經常會出現,那么法律就會在不同的意見和看法中對其進行選擇和實施提供一種途徑。法律這種解決機制能夠促進社會生活的合作性和建設性,使那些持有異議的人也有理由去服從,盡管法律的要求與他們所認為的理想社會存在差異。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倫理"的提出,標志著法律與道德由相互對立轉變?yōu)榉蓮膶儆诘赖?。道德一方面是法律的目的,也正因為如此,另一方面,道德又是法律約束性效力的根據。法律所禁止的東西之所以成為義務,是因為它在倫理領域被提升為道德義務。法律的"設計"絕非隨意為之,而是必須以特定時期的道德狀況為參照。通過法律的實施懲治嚴重的不道德行為以弘揚道德原則,都能夠推進人們道德水平普遍的提高。因此,當某種行為被認為突破了人們道德的底線,而道德約束已力不從心時,法律適時介入、用強制手段對其進行規(guī)制就成為理性的必然選擇。
三、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認識的意義
就像在法律里,我們認為什么是"道德的"或者"不道德的"、值得稱贊或者應受指責的判斷時,不能僅僅參考行為人的行為及后果來回答。法律可能在道德方面受到批判,道德卻不會受到法律方面的批判。關于什么樣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以及什么樣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或其它法律懲罰的觀念隨時在變。這就要求我們不能把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來對付所有的道德上的惡行。法律和道德可能有不同的社會功能和目的,并且這可能在非法與不道德之間產生分歧。法律制裁比道德制裁更為嚴厲是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之間分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這也解釋了法律和道德在關于所謂的"救助義務"之間的分歧。不肯定或譴責未能提供救助的人是一回事,對他施以法律懲罰或補救義務又是另是一回事。由于道德家有能力提出比法學家更嚴格的應責性標準,加之他們的判決不會產生正式的懲罰,當然不用考慮程序上的復雜性。因此,我們不應當太快得出法律未能施加道德所承認的義務是與道德"不一致"的結論。
參考文獻:
[1]丹尼斯·羅伊德著張茅柏譯《法律的理念》[M].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2]皮特·凱恩著羅李華譯《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M].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3]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發(fā)了出版社2007年版
[4]葉慧娟.《道德與法律關系視野中的見危不助犯罪化探析》[J].刑事法評論,2008,(1):525-553
作者簡介:張瑞(1989-),女,甘肅慶陽人,蘭州大學法學院2011級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
法律與道德的相關參考論文篇二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摘要: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將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法律是由國家頒布的行為規(guī)則,在法律規(guī)范中包含著國家對人們應該做什么、允許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道德則是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tǒng)習慣維持的規(guī)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它評價人們行為和思想的標準是善與惡,包括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等,它是依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維持的。法律與道德作為人類社會的主要行為規(guī)范,它們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其統(tǒng)一性表現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響。
關鍵詞:法律;道德;統(tǒng)一性
中圖分類號:DF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1-0210-02
一、法律與道德的含義、屬性及特征
(一)道德的含義
道德是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它是人們關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感覺、觀點、規(guī)范和原則的總和。它以人們的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的方式為特點調整人們的內心意愿和行為。
(二)道德的屬性
道德作為由一定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中的意識形式和社會調整形式,具有以下屬性:
1.物質制約性和歷史性。物質制約性指道德的根本內容和性質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
2.階級性。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說道德具有民族的特點。
4.人類共同性。道德的人類共同性不是指人類有亙古不變的道德,而是指人類社會共同的道德內容。
二、法律的含義及特征
(一)法律的含義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式》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1]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法的概念的闡釋,吸收國外法學研究的成果,將法定義為: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fā)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
(二)法的特征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法的定義,可將法的特征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示;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是反復適用的。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第二,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guī)范。社會規(guī)范的種類繁多,除了法之外,還有道德規(guī)范、社會禮儀等。法區(qū)別于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首要之處在于,法是由國家創(chuàng)立的社會規(guī)范。第三,法是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法是通過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
三、中西方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思想
(一)中國歷史上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主要觀點
在中國,中國傳統(tǒng)政治文化強調國家一體,國家至上的整體觀念,從人性論出發(fā)認識道德和法律,認為道德源于人的善良本性,而法的產生則基于人的惡德本性[2]。早在西周時統(tǒng)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它標志著奴隸主階級對法德之間的關系有了自覺的意識。孔子是儒家倫理道德思想的創(chuàng)立者,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3]秦國用嚴法和酷刑排斥道德因而短命,西漢統(tǒng)治者總結了秦亡的教訓,提出“禮法并重”,繼而董仲舒論證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認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封建社會中,形成了德法并存或以德入法的特點。”[4]
(二)西方法學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流派及觀點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吸引西方的一代又一代的學者們不斷地求索。對這一問題的基本立場與態(tài)度,甚至成為主要法學派的分水嶺,也是近百年法哲學爭論的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一)自然法學家的基本立場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為了論證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性,提出了“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認為義務的道德是一個有序社會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則,它與法律最為類似;愿望的道德與法律沒有直接聯(lián)系,但它和法律目的實現有聯(lián)系。而法律的內在道德既包括義務的道德又包括愿望的道德,而且主要是愿望的道德[5]。
(二)分析實證法學派的認識
與自然法學派對立的分析實證法學派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真正把法律與道德作為兩種不同事物并研究它們區(qū)別的是分析實證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奧斯丁。他堅決批判了以往的思想家把法與道德混為一談的主張。澄清了在法這個概念使用上的混亂,指出“法理學科關注的乃是實在法,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律。”[6]是“主權者的命令”,與道德沒有必然聯(lián)系。“惡法”也是法律,因為它具備法律特征。
(三)社會學法學派的主張
法社會學一向認為,法律來自于社會,任何人要理解或研究法律都必須分析法與社會的關系。美國法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將自然法觀念引進社會學,在《法律、社會和工業(yè)上的正義》中指出:“如果我們研究某些道德發(fā)展的有關特征,我們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的人類基礎以及它所表示的各種價值。”
四、法律與道德的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
(一)法律與道德的局限性與互補性
1.法律與道德的局限性
法律以其特有的規(guī)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日益深刻地影響著社會生活。然而,我們必須正視法律的作用。和其他事物一樣,法律是有缺陷的,法律自身也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第一,目的的偏失。法律是社會理性和正義的象征,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法律是政治上正義的表現”。然而,現實生活中不乏這樣的現象:適用于一般情況能導致公平的法律,在對個別情況的適用時卻有可能導致不公平。
第二,涵蓋的有限。法律是為了規(guī)范社會生活而由立法者設定的。但社會生活是繁紛復雜的,所以,立法者由于認知能力的局限在立法時是不可能預見到社會生活中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情況的。所以,出現法律對社會生活的涵蓋不全面和有所遺漏就成了必然。比如,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尤其是生命技術的發(fā)展,生命倫理領域中出現的安樂死、無性生殖、墮胎、器官移植等一系列新問題,法律對此的關注仍是有限的。
第三,運用的滯后。法律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它不能朝令夕改。而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卻無時無刻不在發(fā)生著變化。所以,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總是產生矛盾和沖突,從而出現“時滯”和不能適應時變的弊端。
第四、強制力的膨脹和過分依賴性。法律具有規(guī)范性、強制性和控制力,如果法律沒有被正確運用,則恰恰使其具有了走向壓制、過分干預的危險。
總之,法律自身固有的不可根除的局限性決定了任何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不會也不能僅僅依靠法律規(guī)則來規(guī)范社會關系、調整社會秩序和約束人們的活動。
同時,道德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道德的約束是“軟約束”。道德主要從倡導、鼓勵的角度對人們的社會關系及行為進行調整道德是一種“應當”的規(guī)范,從邏輯語言上表述就是“你應當怎么做”,因而它對人們的約束只有在人們真心誠意地接受它,轉化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時,才能發(fā)揮作用。
其次,道德規(guī)范性程度低。道德規(guī)范中原則多于具體規(guī)定,其強調合理的同時更強調合情。道德常常對行為主體提出一定的傾向性要求,其語氣一半多以提倡、希望、鼓勵為主,行為主體的選擇余地較大。所以,道德規(guī)范不便于人們準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評價他人行為。
再次,道德具有多元性。即在一個社會或一定階段可以同時存在主流道德和非主流道德。不同的階級、階層有不同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要求,而且同一社會對共同主張的道德規(guī)范也會分出不同的層次。因此,難以用統(tǒng)一的道德準則要求國家的全體成員。
2.法律與道德的互補性
有學者稱法律的約束為“硬約束”,道德的約束為“軟約束”[7]。道德彌補法律調整范圍的不足,法律彌補道德調整強度的不足。哈特就指出了法律反映道德的許多方式,如通過立法將道德影響進入法律,通過司法程序進入法律等。“法規(guī)可能僅是一個法律外殼,因其明確的術語而要求道德原則加以填充。”[8]通過道德教育,為法律社會運行建構良好的社會根基。在此,道德之所以成為法律的根基,原因在于:通過道德教育塑造的道德人格富于自律,減少法律的“他律”的心理阻力,從而使他們更易于接受法的導引和規(guī)范。強化法律作用有助于道德的生長。“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沉淀。”[9]在一個法律嚴明的社會,道德的力量往往容易發(fā)揮出來,反之,法律被輕視,道德的約束力也會隨之減弱。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8.
[2]仲崇盛,宋戈.論“依法治國”中法律與道德的關系[J].理論與現代化,2001,(1).
[3]論語・為政[M].北京:中華書局,1981:56.
[4]趙震江,付子堂.現代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305.
[5]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63.
[6]張乃根.當代西方法哲學主要流派[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81.
[7]公丕祥.法理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251.
[8]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9]呂世倫.現代西方法學流派[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