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出租車改革最新消息(3)
2016出租車改革最新消息
光明日報記者:我們看到網約車《暫行辦法》里面對駕駛員的資質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我們想問問,規(guī)定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能不能解決此前網約車駕駛員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問題?謝謝。
劉釗:這個我來回答,網約車《暫行辦法》作出了有關規(guī)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沒有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三個積分周期內沒有計滿12分記錄。三是無暴力犯罪記錄。這是三個基本的條件。
網約車作為一種交通服務的新業(yè)態(tài),滿足了當前群眾對交通出行方便性、靈活性、自主性等個性化的需求,但是網約車在方便群眾出行的同時,客觀上也確實存在一些安全隱患。針對網約車靈活性高、管控難度大等特點,《暫行辦法》對網約車駕駛人設定了比較嚴格的準入條件,以最大限度維護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為公眾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主要有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駕駛服務的考慮。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的駕駛人,比較熟悉道路通行規(guī)則,對路面突發(fā)情況的應對處置能力比較強,可以提供安全的駕駛服務。連續(xù)三個積分周期內積滿12分的駕駛人顯示其交通違法行為多發(fā)、守法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差,不能保證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務,特別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的駕駛人,往往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后果,更不宜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慮。今年以來,個別地方發(fā)生了網約車駕駛人對乘客搶劫、故意傷害的案件,考慮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員主觀惡性和現實危害性大,《暫行辦法》將無暴力犯罪記錄作為從事網約車行業(yè)的一道紅線。
第三,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考慮。酒駕、醉駕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眾深惡痛絕的違法犯罪行為,吸毒會導致駕駛人產生幻覺、判斷力降低甚至喪失,特別是吸毒成癮的駕駛員,毒癮隨時可能發(fā)作,交通肇事、傷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極高。
因此,對于有這些行為記錄的駕駛人,《暫行辦法》規(guī)定一律不得從事網約車服務。另外,《暫行辦法》還規(guī)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定網約車駕駛人從業(yè)的其他條件。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詢機制,確保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被擋在網約車行業(yè)之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