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出事故怎么處理
醉酒駕車出事故怎么處理
醉酒駕車容易發(fā)生事故,今天學習啦小編將給大家介紹一下醉酒駕車出車禍后要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醉酒駕車出車禍處理結果
一、醉酒駕車發(fā)生車禍怎么處罰
根據(jù)新交通法規(guī)定,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一般是負全責,看具體情況而定(如對方存在逆行、闖紅燈等違規(guī)情況除外),主要依據(jù)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認定事故書承擔責任。
醉酒駕車發(fā)生車禍怎么處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處罰有:
●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nèi)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guī)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車出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朱武模,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瑞昌市碼頭鎮(zhèn)通江路22號。 2011年5月23日晚9時許,被告人朱武模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贛ak6353小型汽車沿本市湓城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溫馨家園小區(qū)路段時,遇對向行駛的徐尤美駕駛的贛g3f628桑塔納轎車強行超車時,致兩車相撞。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朱武模酒精含量為169.23毫克每100毫升,呼出氣體檢驗結果為 207.9毫克每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武模向公安機關自首。被告人朱武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公訴機關瑞昌市人民檢察院。
【分歧】
對于被告人朱武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是否給予處罰,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武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司法鑒定其酒精含量為169.23毫克每100毫升,呼出氣體檢驗結果為207.9毫克每100毫升,屬醉酒駕駛,且酒精含量明顯超標,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武模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但其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且其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沒有造成大的損失,而且事故雙方就損失達成協(xié)議,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關于罪與非罪、犯罪構成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分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朱武模犯危險駕駛罪,可免予刑事處罰。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對被告人朱武模犯危險駕駛罪,可免予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一、罪行相適應原則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根據(jù)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決定判處刑罰的輕重,具體講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不得懲罰。
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如果對“醉酒駕駛”不區(qū)分后果和情節(jié),一律判罪入刑,既增加懲治犯罪的社會成本,又可能對涉案當事人的改造造成不良影響,脫離了社會實際情況。
三、分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立法精神。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為更好的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鑄就又一道更好的法律防線,形成長效防治機制,有效遏制“醉酒駕車”的上升勢頭,國家必須本著從現(xiàn)實生活出發(fā)的精神,適時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有關“醉酒駕車”的專門刑事立法,并完備其實施細則,包括細化“醉駕”的處罰標準、區(qū)分情節(jié)和實際危害后果。
一、細化“醉駕”的處罰標準。現(xiàn)在普遍采用“醉駕”標準是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04年5月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guī)定,即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將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駕駛行為出罪,在此不予討論?;谌说捏w質(zhì)和各種特殊情形,80mg/100ml以上的酒精含量在不同人身體中產(chǎn)生的反應是不一樣的,由此引發(fā)的后果當然也就不同,帶來自由裁量的空間就更大。因此可以將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處罰標準細化,如:將80mg/100ml-120mg/100ml作為一檔、將120mg/100ml-160mg/100ml作為一檔、將160mg/100ml以上作為一檔。并綜合考慮特殊情形,在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使處罰更合理。
二、區(qū)分情節(jié)和實際危害后果。同樣是醉酒駕車,在不同的案件中,當事人的情節(jié)和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區(qū)分情節(jié)和危害結果,均給予相同的處罰,肯定會造成消極影響,而且與刑法總則的立法原則不符。因此需要綜合考評當事人的情節(jié)和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這一點可以參考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模式。當然,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這沒有疑問。
三、將人身罰與財產(chǎn)罰相結合。與簡單的動輒把當事人判處人身罰相比,有時,財產(chǎn)罰也有其優(yōu)勢。可以建立醉酒駕車個人信用制度,將罰款與個人財產(chǎn)掛鉤,參考國外立法經(jīng)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