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行政訴訟法的十大亮點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十大亮點
◆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 擴大受案范圍
增加可提起訴訟的情形: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等。
◆ 應當?shù)怯浟?/strong>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可延長至二十年。
◆ 增加調解制度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
◆ 完善審判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執(zhí)行等問題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訴訟合同的監(jiān)督,檢察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 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 可跨區(qū)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 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 可拘留拒不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guī)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修改后行政訴訟法的十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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