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補貼辦法的具體內容
導語:住房補貼政策關系著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學習啦小編為大家介紹泉州市住房補貼辦法。
泉州市住房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鎮(zhèn)住房新制度,根據(jù)國發(fā)[1998]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閩政[1998]3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泉州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l998年10月l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市區(qū)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 住房補貼是財政和單位向職工個人提供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的貨幣性補貼,是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不足的補償,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補貼專項用于職工個人購買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
第四條 1998年9月30目前已登記購買的公有住房、集資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在l999年3月底前辦理購房手續(xù)以及l(fā)998年l2月l日前已立項開工并將于l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允許按l998年9月30目前泉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購房政策執(zhí)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泉州市鯉城區(qū)、豐澤區(qū)、洛江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行政事業(yè)單位。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六條 下列二類職工為發(fā)放住房補貼對象。
一、l998年9月30日前來購買公有住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廉價房,未參加集資建房,以及未購買原屬公有住房、集資房,后被拆遷安置的安置房的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職工)。
二、l998年9月30目前已購買上款所列的住房,其建筑面積未達到省人民政府閩政[l995]40號文規(guī)定的住房標準上限的職工(以下簡稱已購房未達標職工)。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住房補貼根據(jù)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工齡和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等因素計算,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算,適時報市政府公布(l998年度住房補貼詳見附表)。
第八條 無房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在住房標準土限面積內每平方米建筑百積每月補貼l元,補貼年限20年;其中,l993年l2月3l目前參加工作的再發(fā)給工齡補貼。工齡補貼標準在住房標準上限面積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年為6.03元。
第九條 已購房未達標職工,已購買的住房面積與省人民政府閩政[1995]40號文規(guī)定標準上限的差額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補貼為1元,補貼年限20年。
第四章 發(fā)放方式
第十條?職工購買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時,其住房補貼一次性發(fā)放;購房時按實際工作年限發(fā)放,但最長只能發(fā)放20年,不足20年(240個月)的,不足部分可以提前支取,但應向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并以今后工作年限的補貼逐年抵扣;職工若調離本單位,須由職工調入單位或本人一次性付清未抵扣的住房補貼金額。職工在調入單位可以繼續(xù)享受住房補貼直至滿20年止,并用每月的住房補貼還清調入單位為本人支付給原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無房職工如屬子租住公房,應將公房退回原單位.方可發(fā)放補貼。
第十一條 己購房未達標的職工,其差額面積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fā)給本人。
第十二條 職工離休、退休、退職或出境出國定居,應領取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fā)放。職工在職去世,住房補貼轉入其配偶個人住房補貼悵戶。雙職工均去世,原已繳入的住房補貼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領取。
第十三條 職工的住房補貼,單位每年7月同一匯總適冊一次,經批準后,將住房補貼資金匯入市或區(qū)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市或區(qū)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為職工個人設立住房補貼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