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2)
六、關于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和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xiàn)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七、關于毆打、傷害特定對象的處罰問題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八、關于“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guī)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關于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和《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規(guī)定。
十、關于居住場所與經營場所合一的檢查問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居住場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在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xù);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公民住所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一、關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