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申請認定超時效處理(2)
有關工傷申請認定超時效處理
3、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huán)節(jié)。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fā)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鑒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鑒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后者司法鑒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兩種救濟途徑的時效考慮到傷者的實際情況,根據(jù)《條例》等相關的規(guī)定,訴訟或仲裁申請時效可以分兩種情況:
1、傷情不嚴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滿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自傷者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計算(特殊情況24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應當為作出司法鑒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兩種均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依據(jù)為:
(1)《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5-08-04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85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為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4)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5)《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時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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