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又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往往涉及財產分割,那么再婚后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關于財產分割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再婚后又離婚財產的分割方法,一起來了解吧。
再婚夫妻共同的財產包括哪些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塬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塬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塬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塬則進行分割。
再婚后又離婚財產分割規(guī)定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jīng)]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jīng)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jīng)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jīng)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jīng)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guī)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的對外不具有約束力。但如果在發(fā)生債務時,債權人知道的,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如果雙方是為了離婚而作的財產分割約定,必須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后才有效。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為了規(guī)避債務,故意將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這種分割協(xié)議在離婚時即使得到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確認,如果未取得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同樣不具有約束力。財產約定形式?jīng)]有固定的格式,只要采用書面形式,完全表明約定的內容就可以了。
哪些財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審判實踐中,將下列情形原則上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并按照相應原則進行分配:
(1)其他法律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比如,繼承發(fā)生后遺產分配前共有與分配關系從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死亡保險金、賠償金的共有與分配關系比照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
(2)家庭成員約定共有的從其約定;
(3)共同勞動、共同經(jīng)營所得,共同管理的財產,歸參與經(jīng)營、勞動的人員共同所有,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無約定的等額分配。比如農村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經(jīng)營、共同投資所得;
(4)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資格取得的財產。主要適用于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jīng)營權、征地安置補償、宅基地拆遷安置補償?shù)?。對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區(qū)分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物權法的一般權屬原則,即不動產的登記人、動產占有人即為所有人。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qū)別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同屬于家庭財產,前者是以婚姻關系的存續(xù)為基礎,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之外。當然,這一財產形式,在我國,僅僅存在于男女夫妻之間。而后者是以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xù)為基礎,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具體來說,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于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的關系;二是,家庭成員有無共同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三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另外,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可以進行約定,只不過,兩者的約定形式有所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由默示的行為表現(xiàn)出來。而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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