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三者之間的承責劃分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三者之間的承責劃分
經濟發(fā)展迅速,人們的出行方式花樣多變,對于交通工具的依賴也越來越深,依賴程度的加深帶來的是同程度的事故數量增加,那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該如何劃分呢?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來為你詳細介紹。
一、交通事故糾紛侵權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情況分析
1.加大了機動車一方的侵權責任。從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917件,結案778件。其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案件立案669件,結案570件。結案中機動車一方全責任的有201件,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的有205件,負同等責任的有113件,負次要責任的有51件。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以上的占絕大多數。
2.兜底條款適用較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結案的778件案中,據此條判定機動車一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以上的案件占102件。
3.加大了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如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百分之百;(二)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負同等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五十;(四)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無責任者不承擔。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一)全部責任承擔百分之百;(二)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責任承擔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責任承擔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百分之五,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百分之十,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梢钥闯觯瑱C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高于與機動車一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責任不平衡現象的分析。
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不平衡現象與我國歷史文化有關,數千年的中國文化體現的就是一種包容的態(tài)度,對任何事物毫無保留的包容,中國人應該說是自古以來就同情弱者,對規(guī)則的遵守則會通過中國式的智慧來變通。具體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有偏袒非機動車一方或“弱勢群體”一方。
自從《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實施以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往往首先尋找機動車的違章行為,而不管該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有因果關系,并據此牽強附會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一方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客觀上加大了機動車應負的責任。交警部門這樣做,除了認為相對于高速行駛的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行人處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勢群體”的感情因素外,還與當前我國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機動車的賠償規(guī)定有關。我國目前推行的機動車交強險,也使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機動車、行人。因此,相對于賠償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的非機動車、行人而言,加大機動車的責任意味著機動車將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保險公司給付更多的保險賠償金。而機動車司機往往出于對非機動車、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認定有誤也不作申辯,客觀上也放縱了這種行為的發(fā)生。
2.法官在確認民事賠償責任時有偏袒非機動車一方或“弱勢群體”一方。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大小的主要依據,該依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較一般的鑒定結論,該認定具有帝王證據的效力。法院在裁決當事人責任時依照該認定結論分配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就要承擔全部損失的60%—80%,如果負同等責任則承擔全部損失的50%。在審判過程中,很少有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
一般情況下,承辦案件的法官主要考慮的是,機動車作為一種高度危險工具,在其運行中,客觀上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構成一種威脅,如果實行過錯責任,甚至“撞了白撞”,實際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作為維護交通秩序的代價,這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人,應該認識到其比行人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這是機動車駕駛人最起碼的素質要求。故在實體處理時,大多法官還是基于民法保護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講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輿論導向,民意,也會對法官判決產生多多少少的影響。此外,在行人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勢方,無論再有錢,身體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機動車,執(zhí)法與司法大多會向弱勢一方傾斜。久而久之,這種傾斜過于大了,偏離了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產生了不當結果。
三、交通事故民事責任不平衡的消積影響
1.對于交通事故違法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交通事故違法行為居高不下。加重了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責任,相對來說減輕了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民事責任,大大降低了機動車、行人一方的違法成本。法律經濟學告訴我們,違法行為與違法成本程負相關的關系。只有使違法人受到符合常理的懲罰標準,才能真正降低違反行為,才能使人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
2.機動車方一方經濟水平較好是應然而非實然。我國工業(yè)水平的提高,大大降低了汽車價格,而金融信貸業(yè)務的大力推廣,使許多不富欲的可以購買一車小轎車,現在擁有一輛汽車并不能同經濟地位較好劃等號。侵權法也認可了借用他人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用人非車輛的所有人,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許多借用家庭經濟并不好,交通事故會給其帶來較重的負擔。醫(yī)療領域廣泛存在的問題是看病貴,一場有人傷的交通事故,醫(yī)療費數額可以從幾告到幾十萬不等,這幾十萬的醫(yī)療費,足以使一中產家庭垮下。
3.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加大。機動車一方購買有交強險的和商業(yè)險,機動車一方所負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其僅根據保險合同的進行賠償,民事侵權責任的劃分保險公司不能參與,只能接受。而保險公司是商業(yè)金融機構,是要贏利的,只有贏得才能生存。但現在普遍的現象是,保險公司賠付率較高,保險公司艱難的生存,這不是保險公司健康發(fā)展的模式。
四、交通事故民事責任不平衡原因的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歸責是造成不平衡的法律原因。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認定機動車對交通事故的產生負有過錯責任,即便是機動車無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于本世紀初,當時的車輛保有量遠不如現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發(fā)展狀況與今日差別較大。當時立法的考慮是機動車一方一般具有較好的經濟水平,其賠償能力也較強,所以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然后如果非動車或行人一方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即便是無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從法理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的法律,可見,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并不能因經濟狀況有差距而區(qū)別對待,顯示極度的不公平。從經濟發(fā)展狀況來看,很多機動車是分期付款購買的,且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的情況比比皆是,而這機動車車主或駕駛人也并不一定具有較好的經濟水平。從普法來看,機動車推定過錯,實際上降低了非機動車或行人違法行為的成本,系對其違法行為的放縱,沒有起到教育人們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應有作用。
2.貧富差距等經濟因系是造成不平衡的事實原因。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雖然現今經濟水平發(fā)展較好,我們也在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而努力奮斗,但仍有許多地方的人口處在貧困線中。我國貧困人口的絕大基數依然較大。在實踐中,我們處理此類案件,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有90%均屬于外來人口,他們常年在西安市打工,其中以西安市周圍市縣最多。這些人大都是農村戶口,生活在社會的底層,干著勞累而又偉大的工作,比如清潔工、個體經營者。此類人群的收入整體較低。從賠償的能力的角度來看確實較差。
3.機動車投有保險是造成不平衡的當然原因。機動車保險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性的交強險,要求所有的機動車輛都必須投保的,一種是選擇性的商業(yè)險,機動車一方可以根據實際的需求選擇是否投保,以及具體投保有哪些項目。交強險的賠償,在三個分項限額內無論機動車一方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無責任除外),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的進行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如果機動車投保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那么保險公司將會根據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可以看出,機動車一方因投有保險,可以將其責任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的一般均具有非常強的賠償能力,也不會給機動車一方造成較多的損失。
在實踐中,我們遇到最多的問題是,機動車一方會否認其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只所以在事故認定書愿意承擔責任,乃是因為交警勸說,因其車輛投有保險,保險公司會替其承擔賠償責任。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有些費用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比如訴訟費和鑒定費,實踐中都會侵權人承擔該費用。
4.擔心非機動一方“鬧”、“信訪”等系造成不平衡的社會原因。
交警部門怕“鬧”。這在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造成死亡表現的最為明顯。如我院辦理的(2015)西鐵民初字第00161號案件,死者毛某不知何原因,所騎摩托車突然鉆入正常行駛的貨車輪下,造成毛某某頭頸分離,當場死亡。從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來看,毛某所騎摩托車鉆入車下在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貨車正常行駛,貨車司機并沒有出現違規(guī)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中,與交警進行了溝通,交警道出了原委:貨車司機在本次事故中應不負責任,但死者家屬多人多次在事故處理中心哭鬧,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給事故處理中心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迫于死者家屬的壓力,在多方查證后,給貨車定了一條未按貨車道行駛的過錯,給貨車司機劃了次要責任,給死者毛某定了主責。但即便是這樣,死者家屬仍然岔岔不平。就本案而言,雖然,承辦案件的法官可以依據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經某公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責任認定部分不予認定,而以庭審查明的事實對當事各方承擔的責任進行重新認定,再以《民法通則》公平原則進行衡平處理。這樣做的依據,主要是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而這樣做必須考慮的因素是“根據實際情況”。這里所講的實際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直接決定著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必要性。損害不僅僅指受害人的損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損害。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損失。損害程度,應當是達到相當的程度,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采取分擔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其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這是確定公平責任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在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時,實際上不能不有所側重。應當側重考慮的,是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達到什么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在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時,是考慮其對財產損失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承受能力強的,可令加害人少賠,反之則令加害人多賠。但這樣做,將會將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全部集中在法院,勢必會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會給承辦案件的法官帶來不小的壓力。因此,一般情況下,承辦案件的法官,都不會這樣做,寧肯直接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免引起更多的麻煩。
5.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劃分標準的不明確是造成不平衡的重要原因。從歸責原則來看,機動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非機動車適用過錯原則,二者差別甚巨,因此,如何區(qū)分機動車與非機動是法官考慮劃分賠償責任首先要考慮的。審判實踐中,判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這里考慮兩輪及三輪的情況)的主要區(qū)別是車輛的動力來源。一般的情況下,使用電力推動的,視為非機動車,使用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推動的,視為機動車。但此標準有著重大缺陷。
五、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再平衡
1.針對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及抗辯事由的缺陷,可以在侵權行為法中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致人損害的事實、行為的違法性、因果關系和過錯;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特別構成要件包括車輛要件、道路要件、運行要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緊急避險、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原因作為抗辯理由。這樣法官就能依據統(tǒng)一標準來判定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是否成立及是否減輕或免除該責任。
2.加大對非動車、行人違法交通法規(guī)的處罰力度,加大其侵權責任。針對現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員為了避讓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非機動車、行人而給自己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的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建議應明確規(guī)定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當賠償機動車駕駛人一方的損失,而且是賠償機動車駕駛人一方的全部損失。
3.適當擴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依據該規(guī)定,解決問題,而不是將簡單的通過加重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將難題移交到法院解決。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相關部門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進行修訂,進行適當的擴大。
4.適當提高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目前,我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偏低。交強險作為政府制定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定的初衷是不以盈利為目的,而現實情況來看,目前的賠償標準偏低,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在條件成熟時,進行適當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通過上述論證,不難看出,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為合理公平的解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需要對機動車一方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重新的審視和研究,通過協(xié)調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銜接和適度修訂,更有利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的合理解決。在此基礎上,重新構建平衡的侵權承擔比例,更有利于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也更有利于實現侵權責任法以人為本、損害補償的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