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證保險賠償制度的內容
關于公證保險賠償制度的內容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證保險的相關知識。
關于公證保險賠償制度的內容
一、基本概念
公證責任保險是公證機構在依法履行公證職務時,因工作過錯給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公證賠償責任的,在屬于公證責任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由保險人對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shù)囊环N保險制度。公證責任保險實行強制性全行業(yè)統(tǒng)一保險,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統(tǒng)一向保險公司投以公證機構為被保險人的全行業(yè)公證責任保險。
7個要件:
(1)公證機構依法履行職務時
(2)工作有過錯
(3)給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
(4)該損失依法應由公證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5)參加了保險并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
(6)保險公司給予補償
(7)該保險是全國公證行業(yè)統(tǒng)一投保的
二、公證保險的組成
一個主險、兩個附加險,即主險:公證責任保險;附加:公證員健康保險、公證處財產(chǎn)保險。
2004年追加了公證員健康保險。對注冊執(zhí)業(yè)公證員特指重大疾病、死亡予以補償?shù)谋kU。保險對象:注冊執(zhí)業(yè)公證員,以注冊為準。保險責任:一故三病。時限:以診斷或死亡證明開具時間為準(該時間在公證員注冊期內)。
2008年追加設立了公證處財產(chǎn)保險,對公證處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公證處財產(chǎn)損失予以補償。
三、公證賠償制度
公證賠償是指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時,因工作過錯給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公證賠償實行有限責任制,屬于特殊的民事賠償。公證賠償?shù)姆梢罁?jù)是《公證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等。公證賠償制度是有關公證賠償問題的法律原則、法律規(guī)范、程序規(guī)則等的總稱。
四、公證賠償基金
公證賠償基金是為適應公證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現(xiàn)代風險保障體制,保證公證機構的賠償能力,維護公證行業(yè)的信譽,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專門用于償付公證責任賠償費用的專項基金。公證賠償基金實行統(tǒng)一提取,分級管理,集中使用、??顚S玫脑瓌t。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統(tǒng)一負責公證賠償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公證責任保險與公證賠償基金
公證責任保險與公證賠償基金共同組成了公證賠償體系。
公證責任保險先行,公證賠償基金補充。
六、公證保險設立的背景及法規(guī)依據(jù)
國務院公證體制改革文件指出,自2000年10月1日劃線,公證行為不再是國家行為,而是民事行為。因此,形成的責任為民事責任。
建立公證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5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
4、《司法部關于貫徹〈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見》。
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公證職業(yè)責任保險條款》。
公證保險設立的時間;2001年1月1日
七、公證保險的主要內容
1、公證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1)參加公證責任保險的公證機構的權利
保險責任。公證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采取一切險方式,即被保險人因公證職務行為,依法應對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要不屬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均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參加公證責任保險的公證機構的義務
按實、按時繳納保險費;
按索賠規(guī)定程序如實提交索賠文件
2、保險賠償
賠償額的確定
(1)保險賠償范圍。公證責任保險賠償?shù)姆秶冈诒kU事故中,保險人對哪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概括的說,包括以下費用:
a、人民法院確定或經(jīng)保險人同意由公證處與公證責任索賠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因公證責任引起的賠償金額。
b、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
c、其他訴訟費用。如律師費,為進行訴訟支付的差旅費,調查取證的費用等。
d、法律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約定應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如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法》第48條規(guī)定的費用等。
(2)確定賠償額的機構及方式。
a、由人民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方式確定。采用調解書方式時,賠償數(shù)額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
b、由被保險人與公證責任索賠人以非訴訟調解(和解)協(xié)議方式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該調解方案中有關賠償數(shù)額的內容必須事先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調解方案中賠償數(shù)額意見不一致時,保險人具有決定權。
(3)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指保險人對最高賠償數(shù)額的限制。每張保單全年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該保單項下所交基本保費的200倍,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每年保費在當年保險單上載明。單項個案賠償限額(不包括訴訟費用)為該件公證收費額的1000倍,對于計件收費的公證業(yè)務,賠償限額為該件公證收費額的1200倍。
(4)絕對免賠額。每個單項個案賠償,保險人均有5%的免賠額,但該免賠額最高以20萬元為限。即每個單項賠案,保險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賠償額,另5%的賠償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該免賠額超過20萬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險人承擔。免賠額不適用訴訟費用部分,訴訟費用由保險人100%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