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能否被繼承
虛擬財產能否被繼承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虛擬財產能否被繼承?
1、互聯網+背景下虛擬財產的發(fā)展趨勢
盡管現代民法已經將有形物和無形物都作為物權保護范圍,不過,虛擬財產到底是一種物權,還是一種債權至今尚未有統(tǒng)一認定。從我國現有判例看,司法對虛擬財產的理解范圍仍局限于網絡游戲等服務類方面,沒有突破傳統(tǒng)“物權法定”對虛擬財產的限制。互聯網+背景下的虛擬財產,更具有與現實社會相分離的獨立性,也不局限于網絡游戲等服務類財產。
首先,新時代的虛擬財產與個人信用相結合,形成新的財產權。特殊的網絡賬號,特別是網店、自媒體、公號等賬號,本身不是單一的財產屬性,是集合財產權、信用權、商譽以及知識產權為一身的綜合類財產權。這種虛擬財產的抵押、擔保、繼承、分割和處分,都是單一物權法或合同法所不能涵蓋的。
其次,虛擬財產與虛擬人格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緊密。從財產權歸屬角度看,傳統(tǒng)民事法律思維下的所有權主體越來越弱化,網絡虛擬人格作為一種擬制人格,在虛擬財產所有權問題上,逐漸傾向于獨立,既獨立于現實財產,也獨立于現實人格。虛擬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財產權存續(xù)不以現實人格存續(xù)為基礎;財產價值評估局限于互聯網財產之中,與現實財產法并無直接關聯。例如,虛擬貨幣在網絡世界中具有等價交換價值,其所有者和受益人并非是現實主體,而是網絡虛擬者。特別是隨著網絡開放平臺的擴大延伸,虛擬貨幣存在跨平臺使用趨勢,這些等價交換貨幣在網絡上具有巨大價值,這種價值的產生并非是可以進入現實流通需要,更多的是滿足虛擬社區(qū)的“生活”所需。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發(fā)生不少涉及虛擬財產分割的判例,當事人追求的不是現實利益分配問題,而在于虛擬社區(qū)利益分配。但這種訴求往往因現實民事法律缺乏必要制度而被忽視,大部分判決結果都無法達到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最后,虛擬財產的繼承受到人格權處分限制。美國已經出現多起郵件賬號和臉譜網賬戶號的繼承糾紛,死者家屬要求依法繼承相關有價值賬號,但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虛擬財產涉及死者隱私問題加以拒絕。盡管美國法院最后的判決是要求虛擬財產應該繼承,但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僅向繼承人提供了該賬號的部分信息,例如家屬的合影、與家屬之間的來往信件等,關于賬號及密碼等信息并未向家屬提供。虛擬財產的繼承與現實財產繼承不同之處在于,虛擬財產大都涉及到人格權問題,網絡產生的“虛擬效應”可能并非所有人都愿意將這部分財產得到“順延”。這就產生了人格權對虛擬財產繼承限制的新課題,至今在全世界范圍內仍未能達到一致共識。
2、虛擬財產能否繼承的倫理性討論
虛擬財產繼承問題的倫理性基礎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對死者的尊重和隱私利益保護;二是保護網絡資源的共享與持久。前者是人格權倫理方面,后者則是互聯網技術倫理方面。對于技術倫理,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于保護數字遺產的憲章》,該文件明確“對于具備一定審美價值和思想價值的網絡內容,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條件下,不許任何人或者機構進行刪除和破壞。”這里的“任何人”就包含了繼承者,例如,繼承者刪除死者虛擬財產中的共享文件、視頻等資料,這都屬于對網絡技術倫理的破壞。
雅虎公司的發(fā)言人胡力曾明確表明了對虛擬財產繼承的觀點:“我們對在雅虎注冊的每位用戶作出承諾,他們在雅虎網上的活動將被保密,即便在他們去世后也是如此。”雅虎公司的這番表態(tài)至少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用戶的網絡行為具有相對私密性;二是網絡公司對用戶網絡私密性的保護責任,將延伸到自然人死亡之后。
以虛擬賬號為代表的虛擬財產在網絡空間的行為,既是現實社會行為的延伸,同時也產生著虛擬空間行為的效果。從價值性質上看,賬號價值既有明確的現實財產屬性,例如高級別的淘寶賬號,也有很高的虛擬財產價值,例如虛擬貨幣和相關裝備。從倫理角度看,賬號行為既存在與現實社會的交集,也存在僅限于網絡社會的行為,往往后者才是虛擬財產與虛擬人格的立足點。因此,虛擬財產的倫理性必須結合現實社會與虛擬社會兩方面因素加以考慮。
在人工智能尚未轉化成現實應用的情況下,不論是虛擬人格或是虛擬財產的歸屬權,都屬于現實人格所有,所以,虛擬財產是現實財產的延伸,虛擬人格也是現實人格在網絡上的延伸。我國法律并未承認虛擬人格的獨立性,更多的是將虛擬人格作為一種網絡人格利益加以保護,同樣,虛擬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利益性質。不過,在互聯網+發(fā)展中,虛擬人格的獨立性有著越來越強的趨勢,虛擬社區(qū)下的人格社會性與人格獨立性都有著與現實分離的特征,在此基礎上的虛擬財產,也具有明顯的獨立性色彩。
正是因為虛擬人格和虛擬財產與現實的相對獨立性,在繼承方面法律與倫理沖突就不斷發(fā)生。世界上最著名的虛擬財產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倫理與法律相沖突的案件。2004年一位美國海軍陸戰(zhàn)隊隊員Justin在伊拉克執(zhí)行任務時犧牲,其父希望得到兒子在雅虎郵箱中保存的照片、文字以及其他數據資料以作緬懷,遂向雅虎公司索要兒子郵箱的賬號密碼。但雅虎公司卻以保護用戶的隱私權為由拒絕了這一要求,該父為此將雅虎告上了法院。本案法官意識到這并非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倫理問題。如果將賬號密碼判給繼承者,那么就可能出現違反死者生前意愿的情況,雅虎的賬號不僅涉及死者與繼承者之間的關系,還很可能涉及到其他網絡社交與死者不希望生者看到的內容。但如果法院拒絕判決虛擬賬號的繼承,則可能違反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法官最終采取了一個折衷方案,即判決雅虎公司將相關的數據資料刻錄在一張光碟上交給了父親,但賬號密碼仍不予交付。
雅虎賬號案為全世界開了一個好頭,法官創(chuàng)造性的將虛擬人格的倫理性與現實繼承的法定性進行了協調。該案為如何協調虛擬財產繼承問題創(chuàng)設了一個基本原則:1.首先要尊重用戶個人意愿;2.如果用戶并未表示如何繼承,則適用將虛擬社區(qū)與現實社會分離的原則,繼承者可以繼承到賬號中的現實價值部分,以及與繼承者相關的部分;3.虛擬財產的繼承中應明確倫理性優(yōu)先的基本原則。
雅虎賬號案之后,在世界范圍內逐漸開始了對虛擬財產繼承倫理性與法定性的協調工作。德國立法規(guī)定,數字遺產按普通繼承財產統(tǒng)一管理,在認證有金錢價值后,死者的數字遺產在死后10年內都將得到法律保護。但若沒有明顯的金錢價值,則適用倫理優(yōu)先原則。谷歌公司則做出了其他嘗試,2013年,谷歌推出了 Inactive Account Manager (非活躍賬號管理)服務,用戶可以設定當賬號在一定時間處于非活躍狀態(tài)后,自動將擬定好的數據信息發(fā)送給設定好的聯系人,或者是由谷歌刪除掉所有的數據,時間選項包括3個月后、6個月后、9個月后和12個月后。在用戶設定的日期到期后,谷歌還會先給用戶來信確認是否真的死亡。Twitter也做出類似的規(guī)定,親屬在提供賬號持有者已經去世和他們有權處理后事的證據后,可以選擇將賬號刪除或者存檔。
3、我國虛擬財產繼承倫理性的協調
我國《繼承法》第3條關于繼承財產的范圍沒有考慮到虛擬財產倫理性的問題,這就給互聯網+背景下的司法實踐帶來很大問題。虛擬人格與虛擬財產本身的倫理性是限制法定繼承的重要因素,我國繼承法立法于幾十年前,立法忽視了虛擬財產的性質問題,也沒有對虛擬人格的倫理性有過考慮,更沒有涉及到互聯網技術倫理的注意。因此,在繼承法后續(xù)的修法過程中,應對此進行增補。
在繼承法修法前,虛擬財產繼承倫理性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協調解決:
第一,修正網民協議。目前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協議都將虛擬財產等“賬號”所有權歸屬于網站,用戶僅享有使用權。對于使用權的處分,網絡服務提供者都是嚴格禁止或限制的。例如,騰訊公司的服務條款就規(guī)定:“QQ號碼是騰訊創(chuàng)設的用于識別用戶身份的數字標識。QQ號碼的所有權屬于騰訊;QQ號碼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未經騰訊許可,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QQ號碼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QQ號碼”。這種類型的網民協議,基本上將虛擬財產的繼承處分權交給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利于虛擬財產的繼承。網民協議中應增加“繼承條款”,給予用戶自己選擇是否可以繼承的權利。
第二,區(qū)分虛擬財產中的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部分。從德國法的規(guī)定看,虛擬財產中僅有現實價值部分可以繼承,人身性質的則不可以。在我國實踐中,淘寶等電商平臺已經部分改變了賬號不得繼承的做法,設立了處分、繼承的相關程序。淘寶等電商改變的原因在于,該虛擬財產具有強烈的現實價值屬性。
第三,區(qū)分虛擬財產中與繼承者關聯部分。雅虎案最重要的啟示就是,繼承者可以得到與其生活關聯部分的繼承權,對于其他部分,因涉及到倫理和死者隱私利益,不得繼承。這個原則也可以解釋2009年我國對傳奇游戲中“屠龍刀”裝備繼承權糾紛案件,該案中死者游戲中的妻子與現實的妻子同時爭奪游戲中“屠龍刀”的繼承權。因為該“屠龍刀”有明顯的現實變現價值,而死者現實妻子卻不玩這個游戲,因此法院將該裝備判定給了死者游戲中的妻子,這符合與繼承者關聯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