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的司法認定是怎么樣的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窩藏、包庇罪的司法認定是怎么樣的?
1、行為對象:“犯罪的人”,是指一般意義上的犯罪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認定無罪的,屬于“犯罪的人”。
(2)實際犯罪人:暫時沒有被司法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但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被公安、司法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為偵查、起訴對象的人,屬于“犯罪的人”。
(3)不法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但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屬于“犯罪的人”。但如果行為人確定、案件事實清楚,公安、司法機關不可能介人刑事司法活動,對這類“犯罪的人”實施所謂窩藏、包庇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2、行為內容:窩藏、包庇犯罪的人。
(1)窩藏:“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與“幫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而屬于并列關系。
?、傧蚍缸锏娜送▓髠刹榛蜃凡兜膭屿o、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谌”:驅彽谋WC人與被告人串通,協(xié)助被告人逃匿,構成犯罪的,成立窩藏罪。
③“幫助”是實行行為,而非幫助行為:犯罪人沒有打算逃匿,也沒有逃匿行為,但行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將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勸誘、迫使犯罪人逃匿的,屬于“幫助其逃匿”。
(2)包庇: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的人。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犯罪人的行為的,成立包庇罪。
3、主觀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1)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成立本罪;
(2)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4、責任阻卻事由:
(1)犯罪的人自己窩藏、逃匿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對自己實施窩藏、包庇罪時,不成立本罪,但他人成立窩藏、包庇罪。
(2)對犯罪人的近親屬實施的窩藏、包庇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本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的,也應從寬處罰。
5、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1)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以本罪論處。這是擬制規(guī)定。對于公安機關查處其他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時,為被查處者通風報信的,不成立犯罪。
(2)單純的知情不舉或者單純不提供證言的,不構成窩藏、包庇罪;如果拒不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則成立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
(3)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4)想象競合: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包庇罪與偽證罪,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偽造無罪、罪輕證據(jù)并向公安、司法機關出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包庇罪與幫助偽造證據(jù)罪,按想象競合犯處理。
(5)區(qū)分包庇型犯罪:
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诎?、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
③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芨C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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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zhí)行的正?;顒?。
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jīng)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第362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條規(guī)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應當指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與包庇犯罪分子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罪名時,可根據(jù)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來使用罪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主流學說認為犯罪人的近親屬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