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知識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知識點
唐律,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唐律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一)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稱《唐律疏議》,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jù)。《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一)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注意】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ǎng)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yè)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guī)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guī)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guī)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guī)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jiān)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附配。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保辜
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唐律規(guī)定:“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盡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五
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規(guī)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絞、斬二等。
看過“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唐律(一)”的人還看過:
2.明代法規(guī)是怎樣的
5.武學的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