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律的基礎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chuàng)于金戈鐵馬的戰(zhàn)爭時期,完成于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明律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知識。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律的基礎
司法法制史考點一
明刑弼教
明代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處理德刑關系上有突破。朱熹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法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律的基礎
3.這一變通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嚴苛 ,往往同輕刑主張相聯系。而經朱熹闡發(fā),朱元璋身體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
司法法制史考點二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行天下的法典,共計7篇30卷460條。它一改傳統(tǒng)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適應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
(關鍵詞記憶:朱元璋;七篇)
司法法制史考點三
明大誥
《明大誥》
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浩》,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guī)。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典《尚書·大誥》。
大誥的特征:
(1)大誥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2)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tǒng)治效能。
(4)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guī),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關鍵詞記憶:《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司法法制史考點四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明英宗時開始編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編成,但未及頒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鲅a?!洞竺鲿洹坊痉抡铡短屏洹芬粤抗僦茷榫V,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故《大明會典》就其內容、性質與作用來看,仍屬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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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的主要特點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fā)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xù)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tǒng)治。
大明律的歷史影響
《大明律》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許多自己的特色,如條目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歷代的律相比,無論形式或內容都有新的發(fā)展,明律的內容大多為清律所沿襲,對清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洞竺髀伞吩诿鞔捌冢潭炔煌氐玫綄嵭?。明代中葉以后,政治日趨腐朽,宦官專擅愈演愈烈;統(tǒng)治者出于應付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tǒng)治階級內部斗爭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頒各種條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結果條例紛繁,奸吏因緣為欺,以例代律,任意輕重;特別是終明一代,廠衛(wèi)橫行,特務恐怖遍于國中,使《大明律》備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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